远程临床法律法规解读(中)
作者:
葛永彬 董剑平
摘要
传统的临床试验往往存在招募率低、依从性低、进程缓慢、药物研发费用高昂等问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开始探索远程临床试验的可能性。典型的远程临床试验一般涉及到电子病历、电子知情同意、药物直送、临床数据记录与传输、受试者隐私保护等多个环节,牵涉申办方、研究机构、研究者、受试者等多个参与方。本文尝试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发,探索在目前国内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远程临床试验的可行性及面临的挑战,并试图为完善远程临床试验的相关立法提出合理性建议。
上期回顾:在上篇中,我们分析了远程医疗的法规对远程临床试验开展的影响、远程临床对研究机构的设施和条件的要求和挑战、电子病历系统建设对远程临床的意义及其法规评述。本篇将对中国开展电子知情同意、现行法规下试验用药品直达受试者(DTP)的可行性、申办者及研究机构/研究者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我国目前的临床试验电子数据法律法规框架、临床试验电子数据如何做到合规等问题进行分析。
三、电子知情同意
(一) 问题
中国开展电子知情同意面临哪些困难?有哪些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二) 现有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实施知情同意,应当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如有必要,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受试者应当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研究者开展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不能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时,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提交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药监局评审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指出,已经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可能对方案的变更等需要重新知情同意,应避免受试者仅为了重新知情同意而特意前往临床试验机构,可考虑用替代手段获得重新知情同意。例如在获得重新知情同意之前,通过邮件或者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最新患者信息表和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通过电话或者视频电话与受试者联系,获得口头同意并附上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确认。对于以此种方式获得的知情同意应记录在案,当受试者可以返回临床试验机构时,应该尽早通过常规知情同意程序进行确认。
(三) 法律评述
电子知情同意是适应临床试验信息化发展趋势的一种有效知情方式。我国在电子知情同意方面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现状仍然是采用传统纸质版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由受试者或其代理人进行手写签署,我国尚缺电子知情同意数字化系统的构建。[1]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虽然对于与知情同意相关的规定可以散见于一些规章条例中,但是缺乏系统完整的体系,关于电子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缺。目前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可以窥见,电子知情同意在满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形式时,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同意形式,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法规约束,电子知情同意很难有进一步的发展。建议在将来的立法过程中,关注危重患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知情同意问题、家属代签问题以及远程充分告知等问题。
四、药品直送
(一) 问题
现行法规下试验用药品直达受试者(DTP)是否可行?申办者及研究机构/研究者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二) 现有法律规定
2020年4月23日,国家药监局与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范》”)。根据《规范》第二章第十一条(二十四)的定义,“试验用药品”指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用药品有管理责任。包括,应当指派有资格的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对试验用药品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接收、贮存、分发、回收、退还及未使用的处置等管理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试验用药品的贮存应当符合相应的贮存条件等。《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申办者应当免费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品。
《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申办者对试验用药品的供给和管理承担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指出,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三十条规定,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药物临床试验。
药监局审评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该指导原则提出,如果经过评估受试者仍需继续药物治疗,但定期实地访视受到影响或为了减少可避免的访视时,可能有必要变更试验药品的发放,需要考虑试验药品是否适合在受试者家中管理和一般存放、在运输过程中如何保证药品的稳定性、如何确保安全保管药品、如何对药品清点和治疗依从性评估进行管理等。对于试验药品发放的变更,首要目标是根据试验方案给受试者提供试验药品,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和临床试验完整性;对于通常可以自行使用的试验药品,可能会调整成替代的安全运送方法。可在受试者家中交付不会增加任何新的安全风险的试验药品,从而使受试者不用到临床试验现场。在方案变更前,应通过方案偏离记录试验药物发放方式的变化。对于通常在医疗机构才能使用的试验药品,建议与监管部门沟通替代性用药计划。当不能做出适当的替代安排时,在确定停止试验药物治疗时,继续参与研究(尽管可能延迟评估)可能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国家药监局审评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经过评估受试者仍需继续临床试验,但定期现场访视受到影响或者为了减少可避免的访视时,可能有必要变更试验药物的发放,需要考虑试验药物是否适合在受试者家中管理和一般存放、在运输过程中如何保证试验药物的稳定性不受影响、如何确保安全保管试验药物、如何对试验药物清点和治疗依从性评估进行管理等。对于试验药物发放的变更,首要目标是根据试验方案给受试者提供试验药物,以确保受试者安全和临床试验完整性。
(三) 法律评述
200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曾经规定,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该规定在新版GCP中已经被删除。因此,新版GCP为远程供药扫除了法律障碍。新版GCP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第二十一条规定,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用药品有管理责任,同时,应当指派有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由此看出,申办方是试验用药品的提供方,研究者/试验机构则是试验用药品的实际管理方,两者共同在试验用药品直达受试者的过程中负责运送方的等供应链环节的流程把控。
根据DIA中国数字健康的调查——疫情期间远程智能试验的应用和监管建议,疫情期间,32%受访者表示研究药物由试验机构快递给受试者,25%的受访者表示试验药物由中心药房直接快递到受试者。试验药物直达受试者中的破盲风险和药物运输中温度控制等风险与常规药物发放方式相当,并无增加。[2]
从目前的法规监管来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已经鼓励对创新型的给药方式进行探索。例如,“对于通常可以自行使用的试验药品,可能会调整成替代的安全运送方法。可在受试者家中交付不会增加任何新的安全风险的试验药品,从而使受试者不用到临床试验现场”等,都是可能的探索方向。但是,由于远程临床药品直送所涉及的参与方较多,且涉及到药品储存、运输、检测、调配等多个环节,尚需一部有针对性的法规,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对药品直送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进行规定。
当然,研究药物是否可以直接运送到受试者的家中还取决于各种实际考虑因素,例如试验方案的设计。如果是双盲研究,则必须考虑产品是否已经遮盲或者是否必须在现场进行遮盲。另外,还必须考虑研究药物是稳定的即用化合物,还是需要复溶且有效期短的产品,以及药物是否可以由受试者自行服用。[3]
五、电子记录与报告
(一) 问题
我国目前的临床试验电子数据法律法规框架是怎样的?临床试验电子数据如何做到合规?
(二) 现有法律规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了《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技术指导原则》,指出确保数据质量及其真实完整性是电子数据采集(EDC)系统的根本要求。申办者在进行电子化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基于风险考虑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遵循数据质量的ALCOA+原则,即可归因性(Attributable)、易读性(Legible)、同时性(Contemporaneous)、原始性(Original)、准确性(Accurate)、完整性(Complete)、一致性(Consistent)、持久性(Enduring)和可获得性(Available When Needed)。《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技术指导原则》对EDC的软件、硬件、人员及系统的环境及使用要求均提出了一定的标准。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了《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针对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资质和培训,管理系统的要求,试验数据的标准化,数据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数据质量的保障和评估,以及安全性数据及严重不良事件等问题提供了技术指南。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月5日发布的《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对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监测与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活动的数据管理做出了规范。《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可靠性。
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了《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要求指出,记录可以根据用途,分为台账、日志、标识、流程、报告等不同类型。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需求,采用一种或多种记录类型,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记录载体可采用纸质、电子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
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1月3日发布的《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提出了在药物研发和监管领域利用真实世界证据(Real World Evidence,RWE)评价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该指导原则对“真实世界证据”做出了定义,设定了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监管决策的某些应用范围,并且对如何设计真实世界研究做出了建议。
国家药监局评审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指出,疫情期间会面临涉及临床试验方案变更、试验场所改变、新研究者加入、各方计划外沟通交流等,这些均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于应报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的变更,应当及时报伦理委员会审查。临床试验期间记录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除正常记录受试者的各类试验相关信息外,因疫情原因导致受试者的任何与试验相关的方案偏离、退出或终止试验、安全性信息等均应按照GCP中原始文件的要求进行记录、修改和报告。
(三) 法律评述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为大框架,以《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技术指导原则》《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为实施细则的临床试验电子数据规范基本法律体系。电子临床数据与普通临床数据一样,其本质要求是“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可靠性”,这一点也在各法规中被反复提及。各临床参与方,包括申办者、CRO及临床研究者都是保证临床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责任方与被监管对象。
与普通临床数据不同的是,电子临床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需要建立独立的软件及硬件系统,配套法规也需要从软件、硬件、人员和环境等方面明确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的基本技术要求和原则,针对临床试验实施的不同阶段应用电子数据采集技术的要求进行详细的阐述,法律法规也需要根据网络技术的进步不断更迭。
疫情期间的远程临床试验更是面临试验方案变更、试验场地改变、各方计划外沟通等情况,此时即使记录变更事项及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便伦理委员会及时审查处理。
——(未完待续)——
下篇预告:我们将在本系列的下篇中对远程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隐私保护、国家医疗物联网建设及家用医疗器械在远程临床试验中的使用及其在法律规定上的问题进行分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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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法律法规清单
[注]
[1] 胡蝶花,黄志军,阳国平,王晓敏,粟志英. 临床试验电子知情同意.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年11月 第32卷 第11期 1410-1416. [2020-09-09].
[2] 李高扬. 新版GCP排除法规障碍,远程智能临床试验正当时. (2020-05-21) [2020-09-09]. https://mp.weixin.qq.com/s/Xt7gwu0jF7rYMJNakkkq4g
[3] 识林-椒. 远程分散式临床试验的考量要点. (2020-03-20) [2020-09-09]. https://mp.weixin.qq.com/s/IkTeUWBzcX5oPSaEq7C6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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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作者简介
葛永彬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特色行业类别:健康与生命科学
董剑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 余凯迪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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