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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案例 | 小马“困蹄”的法律探因与反思

2016-04-05 贾明军 中伦视界



看到财经新闻《小马奔腾沉浮录》,讲述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公司及股东家族的跌宕起伏,心有感慨,这虽是今天的“新闻”,但掐指算來,已是旧事了。


自2016年3月始,网络上就有了建银与小马奔腾“IPO对赌”仲裁胜诉的消息。建银的胜诉并不意外,法律当然支持合意契约。不过,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持股“小马奔腾”的部分家族成员需要支付6.35亿元为之前签订的“对赌”协议埋单!这一天文数字的回购款使得很多人对于“对赌”颇有微词,认为是因为签订高风险的“对赌”协议才导致今天的企业窘困,我却不以为然。虽然对赌条款责任重大,但本质上却是企业发展经营的规划与安排。风险与利益并存,否则,建银也不可能领投数亿元的资金。应该说,“对赌”并不一定是导致企业困境的根本原因,而导致家族陷入“内斗”,则是其他多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


小马奔腾及创始人李明,一度是中国影视投视领域的“黑马”。作为一度成功的企业家,李明1994年创业,成立了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有限公司。13年后的2007年,公司改制为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公司,即开始“奋蹄奔腾”!霸菱亚洲先领投4千万美元,之后公司快速发展。2011年建银国际向小马奔腾领投7.5亿人民币,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一笔影视投资。一时间,小马奔腾迅速扩张,并在2012年因并购好莱坞著名特效公司Digital Domain而名极一时。


天有不测,极喜而悲。正当小马坦途急蹄之即,其“核心”灵魂人物、李明先生却不幸于2014年1月2日因“突发心肌梗塞”离世。一代“豪杰”瞬化青云,不由让人唏嘘。而更让人感叹不已的,则是李明身后家族、企业两头上演的“财富争夺战”,剧情有“陷入混乱,外人离间、家族内斗、骨干离职、变卖资产”等词形容,让人动容。


企业家突然去世后易引发的“变故”


(一)豪门“恩怨”,“同根”争利


以小马奔腾为例,在实际控制人李明去世的20天后,李明的妻子金燕即接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但几个月之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由金燕变更至李明的妹妹李莉名下。笔者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公开信息系统,发现工商变更登记核准的时间是2014年的11月3日,这与小马奔腾公司公告的时间是一致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它的变更,意味着背后可能有权利的角逐。而就多家媒体的详细报导来看,股东会罢免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实质都是企业控制权的重新“洗牌”,家族内部对于股权与经营权的相争看似客观存在。


(二)股东利益博弈,进退变换


企业实际控制人去世后,很可能引发公司股东的进入和退出,背后都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博弈的结果。以本案例来说,基于2011年引入的投资人建银文化时,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李明、他的姐姐李萍、妹妹李莉曾与建银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所持小马奔腾的股权,这即是外界纷芸点评的“IPO对赌”协议。由于诸多原因,小马奔腾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市,2014年11月18日,建银文化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小马奔腾董事长李莉、董事李萍姐妹依协议应支付建银文化股权转让款6.35亿元。这样,原作为股东的建银文化退出。虽然是正常的商事处理,但股东进入或退出的变换,对于企业来说,其影响也不可小觑。


(三)高管离职,团队渐弱


高管在实际控制人去世后纷纷离职退出,也是企业家突发事件后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因素。本案例中,李明过世后,不到2年内,原公司副总裁钟丽芳、原董秘高晗、核心高管付毅、海钦均陆续离职。至于离职原因,有说法是“新股东层不能兑现股权激励的承诺”等,可谓众说纷芸。但不论离职原因究为哪般,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的离职,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能力,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


(四)伙伴“反目”,诉累引身


2015年11月26日,小马奔腾因迟迟未偿欠款被曾经的商业“伙伴”起诉,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场诉讼,源于2013年11月,杭州凡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庆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小马奔腾签署合作合同,有14位投资人以共计924万元投资小马奔腾的电视剧《翻手为云覆手雨》。合同约定,截至2015年4月30日,不管任何原因投资方实际收到的款项小于投资款,小马奔腾应以自有资金补足,返还本金。


家族企业继承“陷困”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捋不清”的股权结构,是家业传承的大忌


股权结构与股权归属,是任何一家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股东财富保障的基础。对于股权结构,不仅要求清晰、而且要求稳定。在股权结构设计中,要能体现突发事件(如因婚姻、继承引发的变故)冲击下的最小影响预案防范。特别是在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的情况下,导致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往往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的不稳定,甚至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虽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已经认识到生前遗嘱和财富传承安排的重要性,但绝大多数企业家还是忌讳提及“身后事”。


本案中,李明在商场中意气风发、锐气劲足,但和大多数企业家一样,对于自身的健康及意外事件的防范几乎没有预案,导致其突发“心肌梗塞”后,经营权与股权结构的纷乱困扰。特别是李明的妻子声称,其有股份是“安排”其姐李氏姐妹“代持”、以及部分高管的股份也是“代持”,但没有签订“代持协议”,这导致她的说法没有证据佐实。这种情况下,小马奔腾的股权只能以工商登记为准。实践中,由于企业主不重视股权结构的清晰与稳定度、没有书面文件证实股权结构关系,只有一些“口头”承诺或说法,这都是股权结构模糊的表现。


(二)“家里斗”的股权纷争,可能造成家业传承最大障碍


笔者查询了小马奔腾的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中,著名电影人宁浩的名子赫然在目,但李明却是通过一家叫“北京小马欢腾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与其姐妹李莉、李萍三人持股的。且目前,股东仍登记在逝者李明的名下,尚未完成股权继承。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有公司章程限制,李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其子女、其父母均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这家公司的股东名册与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的变化,对其他股东及企业的经营,自然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而逝者已去两年多的时间,现股东名册没有变更,可能意味着财产的传承有一定的障碍与纷争,生前的近亲可能在财富分配上意见分歧。著名的企业“真功夫”因家事纠纷引发企业控制权纷争,几乎用尽了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的法律维权途径,原大股东蔡达标还被判了十四年有期徒刑,另人唏嘘不禁。而著名艺术家陈逸飞与侯耀文身故后引发了遗产继承案,也一度引发社会热议。可以说,企业家再有成就,若年迈或故去后近亲反目、相视为仇,实属遗憾与失败之状!


(三)“一根绳”上的“连带”经营风险,可能牵累家族生活保障


很多企业家在融资和贷款时,都被银行或投资人要求在公司信贷或融资契约上签订“连带担保责任条款”,本案李明家族也是如此。2011年建银文化在投资小马奔腾时,在《补充投资协议》中约定了强制股权回购的“IPO对赌”条款。从法律上来说,这个约定合法有效,是正常的商业投资风险安排,也是企业力求发展、募集资金的正常需要。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不应只看到对赌成功后的硕果,同时也应提前评估对赌失败后的自身承受力。企业家在经营企业与经营家庭时,要有意识进行风险隔离,若身家性命、老少生活经济开支也全部搭入“对赌”,则风险过大,即为不明智之举。


(四)“待加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淡视财富法律规划的根源


很多企业家,精于企业经营、善于人际脉络,却少读法律书、鲜交法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结果,不仅体现在家族财富法律风险的规划上,也会体现在企业的经营与决策上。在本案中,企业主涉案高官、以及重大投资的法律尽职调查等方面(公司投资的《翻手为云覆手雨》主演张默因“吸毒”事件被禁演),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的风险意识还有待加强。笔者在办案中,也会看到一些企业家在遇到问题时,“找人脉”重于“讲法律”的现象,本身这种意识,也是蕴含极大风险的。很多时候,正是因为不正当的“一念之差”,才酝酿了之后的大风大浪。


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用发展的思路搭建和及时变更股权结构


自八十年代初开始,民企的发展,是伴随着祖国的强大、经济的发展与个人的智慧而成长起来的,甚至有些企业是被发展的大潮“推”行前进的,企业家很少关注股权结构与公司章程的搭建与精撰的作用与意义,甚至很多企业家根本就没有看过所谓的“股东名册”。他们自认为能够掌握一切,自信能力,但却回避突发或意外事件后的防范与安排。


另外,企业发展十几年、几十年后,不仅对于财富传至二代、甚至三代有客观需要,而且对于二代、三代的婚姻对企业经营影响的风险控制也有内需。不仅限于家族内部,那些相伴风雨、长年跟随的下属的股权激励机制也需要考虑和设计。因此,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应该从婚姻、继承、股权激励、税收筹划等综合方面,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对家族企业股权结构“动手术”与再调整。家族企业要规范“代持”;如果不得不采用“代持”控制,则要用“一揽子”的法律方案确定“代持”关系,避免“代持”产生的法律风险。当然,拟国内IPO企业应尽早明确股权归属、消除“代持”关系,以适应证监会与交易所“结构清晰”的需要。


(二)“意外事件”财富传承的提前安排与布局


人固有生死,这一点谁都无法改变。当然,并非每个人都需要生前做遗嘱安排,但企业家群体却是例外。企业家的突发事件,并不限于突然身故,还包括突然失联、突然被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突然丧失行为能力等。由于很多民营企业都是“一股独大”、实际控制人具有绝对的权威与经营控制作用,因此,一旦没有提前安排,在突发事件后,容易引起家族与企业两方面的混乱。再自信、再分健壮的企业家也难逃“人有旦夕福祸”的命运定数,提前安排,撰写遗嘱或布局突发事件后的应对,很多时候不仅仅是为自己好,更多的时候是为家人的幸福延续,甚至是一种社会责任!


(三)家族财富与企业财产的“安全隔离”


还有一些企业家,家族财产与公司财产分不清,将公司财产随意挪用家庭生活的情况并不罕见,最后甚至导致法人“面纱”被击穿、家庭成员连带承担企业巨额债务与连带责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企业家,公司发展对外借贷,或对外担保,都是大股东以自己自然人的名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所有的公司债务或担保都这样做,无疑将自己及家人、甚至未成年子女的未来全部系于企业经营正常之上,一旦遇风迎浪,则可能不仅导致企业覆没,而且致使家庭拮据、甚至债台高筑,真的得不偿失。


因此,企业家应慎重对待个人连带责任的条款、视财富情况用好信托工具、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做好全球财富规划安排。


(四)法律风险意识的建议与法律人的交流


2013年,笔者曾在一个饭局上,听某企业主朋友聊起家事。他们夫妻创业开办了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资金过亿,可谓财力雄厚。但在聊天后我惊讶地发现,这一对我眼里“成功”的企业家,夫妻双方自然人名下的国内财产事实上不仅屈指可数,而且没有任何全球财富配置的布局安排,几乎所有赚来的财富又回投到公司与经营之中。这就意味着,企业如果一旦遇有危机,则可能导致未成年的女儿连出国上学的的开支都不能保障!我指出问题后,他们夫妻让我做了财富规划与安排。一年后的2014年,他们在经营中突遇资金周转困难、面临巨额投资兑付困境。虽引发连环债务,但由于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部分做了有效的隔离保障,夫妻两人处理资金危机时,心里“有底”,也是没有过于“惊慌失措”的原因之一。


笔者以为,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以及与法律人、特别是律师的交流,实际上是最合算的“投资”与投入,企业家身边应该有三、五个律师朋友,一起喝茶聊中,化解家事与企业危机,更属智慧之举。


应该说,小马奔腾与其创始人,专业创新、大胆进取的企业精神值得我们赞许,但演绎在企业与家族中的些许遗憾又不禁让我们唏嘘。我们在感叹的同时,更需要反思与借鉴,每个企业、每个企业家的财富安全防范与法律规划可谓十分重要、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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