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冬野演出被取消,该如何对待所谓“劣迹艺人”?
根据宋冬野的一篇长文吐槽,他最近在成都的一场演出活动被主办方“主动取消”了,此事激起了网友的激烈争论,有人拍手称快,有人看到了“举报文化”的蔓延。
“主动取消”的说法很有内涵,根据政府部门的回复,其原因是“针对群众的反映,区行政审批局与主办方进行了沟通和协商,主办方主动取消了该演出活动”。“沟通和协商”了什么?如果你这都看不懂,那就是装外宾了。
这显然是中国特色的办事方法。宋冬野已经过了禁演期限,所以给予审批,但这会又有群众举报,但审批又不能收回,于是去“协商”,主办方敢不“主动”取消吗?
从法律上讲,既然通过审批了,说明演出就是合法的,就可以不受干扰正常演出。当然,群众可以出于道德自觉抵制,不买票,包括劝说其他人不买票。此外,群众也可以去举报,但审批部门受理这种举报,应该依法处理,既然没有违法,就不应为这种投诉去“协商”。
执法部门不敢轻易这类举报,很可能是跟最近一系列的文件和官媒评论有关。
众所知周,9月初,某中部发了《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其有一句表述,“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这句引来众多媒体的报道,尤其是后续各大官媒纷纷发表评论。
我认为,对这句话的解读一定要慎重。需要知道,某中部是管舆论的,不是管就业的,所以,可以将这些理解为“不能再留出宣传阵地给劣迹艺人”,但绝不能理解为“不允许再有任何演出或商业活动”,否则这个《通知》本身涉嫌违法。
此外,我对“劣迹艺人”的提法也觉得有点奇怪,我甚至认为,民间可以这么提,但官方不宜使用这个提法。
政府部门行文,一定要使用规范用语,必须要有清晰定义,既然提了“劣迹艺人”,就必须要对此有清晰界定,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就算“劣迹”,还是只有犯罪行为才算?如果不搞清楚,只靠有关部门划“黑名单”进行管,这不是法治思维。
对于所谓的“劣迹艺人”,我的看法是:一个人如果违法了,那么他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法律的处罚结束后,有关部门不应在法律的框架外再给他加罚,而群众可以通过舆论道德的方式进行自愿抵制。
即使刑满释放人员也有再就业的权利,艺人同样如此。社会机构(包括演出公司和其它商业伙伴)可以自愿选择给他工作或是否跟他合作,但任何执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要求他们必须做出哪种选择。
一个社会,分清楚法律和道德的边界,会更有秩序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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