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期:《福建赵宇被不起诉,见义勇为会起死回生吗?》
因见义勇为、营救被殴打女子而被刑事拘留的福建小伙赵宇,在昨天经受了过山车似的命运波折。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则在审查之后迅即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而在检方的这一决定背后,分明呈现了公检之间、公检和公众之间在见义勇为法律适用上的分野。
这种分野,从该案处理的“一波三折”上也不难窥见:赵宇救人3天后,他就被晋安区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拘,13天后,晋安区检察院不予批捕,赵宇在向警方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后得以取保候审。昨晚,晋安区公安机关又变更罪名,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为由将其移交晋安区检察院,检方又不起诉。
结合警方、检方的对外回应和相关当事人的公开发声,此案的大致脉络已然清晰。男子李某和女子邹某因故发生了口角和争吵。李某踹门强行进入邹某房间,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
随后的案情细节至关重要,当地警方的案情通报里提到:赵某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这些细节是警方首次披露,也是公众首次得知。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依赖于对这些细节的法律解读。从起因看,李某非法闯入邹某住宅并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从意图看,看不出赵宇有故意伤害、报复行凶的故意,其防卫意图明确;从对象看,赵宇从始至终只对李某实施了制止行为,没有触及旁人。上述三点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就像所有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一样,争议点都在于防卫的时间是否适时和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
对此,我们不妨再做一深入分析。从时间看,赵宇介入时,李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赵宇介入后,其和李某互有殴打。李某倒地只是双方互搏过程中的一个片段,是一种短暂的可以随时变化的状态。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场面局势并非发生根本性倾斜。谁也不能保证李某起身后,就一定会放弃不法侵害。因此,赵宇在李某倒地后踢打其腹部是之前防卫行为的正常延续,在法律上是一个连续动作。只要没有明确的信号可以证明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赵宇的防卫行为在时间的适时性上就不是问题。
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这个问题在福建赵宇案中要比昆山反杀案更加简单。赵宇只是徒手制服李某,拳打和脚踢都是最基本、最原始的防卫手段,而且踢打腹部也只有一脚。至于后面赵宇想拿凳子砸李某,这个举动虽然有一定的争议性,但由于被劝阻未能砸成,所以没有法律评价的必要。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死死捆住防卫人的手脚,导致防卫人缩手缩脚,其后果就是凶手的得寸进尺。
跟昆山反杀案相比,福建赵宇案是更加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原因有三:一从起因看,昆山反杀案是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福建赵宇案是他人遭受不法侵害。如果说昆山反杀案中的自卫是生物本能,那么福建赵宇案中的见义勇为则需要道德和文明的参与。因此,赵宇的防卫意图更加明显,其行为更应该被法律包容和鼓励;二从防卫手段看,昆山反杀案是持刀自卫,甚至采用了持刀连续追砍的形式,而福建赵宇案基本上是徒手制服凶手,没有使用工具;三从防卫结果看,昆山反杀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死亡,而福建赵宇案只是导致了李某的人体受伤,损害结果要轻很多。
不论是根据刑法教义学的解读,还是根据既往案例的比较,福建赵宇案都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遗憾的是,基于司法惯性或者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有关部门在处理此案时存在明显的失当。根据警方通报,虽然检方做出了不起诉处理,但仍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如果这是检方的真实态度,那么这样的认定显然并不能起到鼓励见义勇为的效果。
法律是最有力的行为指引。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比道德说教要有力量的多。
邓学平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
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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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1.第220期:《福建赵宇被移送检察?屏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2.第219期:《检方不批捕,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对赵宇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