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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仿真枪依法被判刑,为什么有人死也不服?

2016-08-17 正义网


文 | 杨文战(感谢作者赐稿)

来源|正义网(微信ID:jcrb_zyw)

(转载请按以上格式标注作者及来源)



     摘要

小伙购仿真枪依法被判无期,为什么不服?白领购仿真枪被轻判8年,为什么要求判死刑、用自己的枪执行?仿真枪有多大杀伤力?仿真枪涉罪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


2014年,18岁的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了24支仿真枪被抓,最终被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很多人觉得18岁的“孩子”买玩具枪玩玩,怎么就判了个无期呢?其实,近些年来购买“仿真枪”被判刑的不少,他也并不是第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


此前,广州白领冯昕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由于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冯昕被深圳中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按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再向前推,早在2012年浙江台州警方曾侦办一起“6.23特大网络贩卖枪支案”,查获仿真枪上千支。




就此案中央台“热线12”栏目曾于2012年11月23日进行播出一期《危险的“玩具”》的法制节目。杨文战律师受邀参与了该期节目,当时该案还未判决。后来了解,该案的主犯被判无期,从犯被判六年。


买卖仿真枪当玩具,结果被认定为“走私武器罪”要判刑,甚至是无期!给人的感觉差别很大,这是怎么回事儿,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1“仿真枪”能有多大杀伤力?


我们先不管法律上的定义,仿真枪到底有没有杀伤力、有多大杀伤力呢?2012年我参加“热线12”《危险的“玩具”》那期节目,了解到一些关于仿真枪的杀伤力测试资料。我截取了几张节目图片给大家看看:







测试的木板在10米、20米距离时均被击穿,到50米距离时,虽然没有击穿,但钢珠也嵌入木板了,据测试人员称,那支枪可以击穿人的颅骨了。


当然,仿真枪不是制式武器,不同的仿真枪杀伤力区别可能是相当大的。但确实不能因为仿真枪不用火药,就认为是没什么危害的玩具!

2枪支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很多人误以为非火药动力的“仿真枪”不是枪,这是个危险的错误概念,是否使用火药不是判断是否是枪支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足够的杀伤力。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枪支管理法》里对枪支的定义,简单说有两个特征:一是有动力,不管这个动力是火药还是压缩气体等其他动力;二是有足以致人伤亡的杀伤力


一般所说的仿真枪和正规枪支的区别就在于杀伤力的大小,杀伤力用术语讲就是枪口比动能。


按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的规定,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




请大家注意,如果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的,从我国法律上来看就已经不再是仿真枪了,而是枪支了。


前面提到到四川小伙和广州白领所犯罪名都是“走私武器罪”,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认定他们所购买所谓“仿真枪”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8焦耳,就不再是“仿真枪”而是我国法律定义的真正的枪支!


那么1.8焦耳/平方厘米到底代表着多大的力量呢?


使用形象的比喻的话,那种使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只要能在近距离双面击穿铝制可乐罐,它的弹丸动能就已经在2焦耳以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枪支"了。

我国的这个枪支认定标准,应该说是相当严格的,甚至可以说是严苛。家里有存有仿真枪的网友不妨对照检查一下。

3在我国,制造、贩卖、持有“仿真枪”,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枪口比动能不到1.8焦耳的仿真枪,是不是就合法了?也不是!按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符合公安部门标准的“仿真枪”在我国也是禁止制造、销售的。制造、销售符合标准的仿真枪轻则被治安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持有符合标准的“仿真枪”也可能面临拘留等治安处罚。




而且,大家要特别注意,很多市场上的“仿真枪”按现行标准认定就是“真枪”!


而一旦构成“真枪”就要入罪了,贩卖枪支按刑法规定是重罪,最高是死刑。非法持有枪支也构成犯罪,最高刑可达七年。

4买卖仿真枪该被判重刑吗?目前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


这类“仿真枪”涉罪案件,普遍给人的感觉是“难以理解”!前面提到的冯昕坚称自己无罪,并称如果要判他有罪,他就申请法院直接判他死刑,并用他走私的货物来“枪决”他。很多人也觉得因为买卖“仿真枪”被判无期,实在是有些冤!


杨律师认为,法律上的认定、处分和大众认识有如此大的反差,确实说明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够合理、健全。


目前实施的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就算“真枪”的标准,可以说是相当严苛。据检察日报报道,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


知名军事专栏作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朱江明介绍说,16焦耳/平方厘米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按此标准,任何能够穿透皮肤、对皮肤以下组织造成伤害的枪械,均被认定为枪支。从数据上而言,目前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其制定依据是,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


如果按现行标准,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使用弹丸的仿真枪,和使用火药的军用枪支都算是“真枪”,而这二者之间的差距显然是非常大的,符合“真枪”标准的“仿真枪”,显然也是无法与军用枪支的杀伤力和危害相比的。




但是制造、贩卖、持有此类“真枪”的人,理论上与制造、贩卖、持有军用枪支的人,在量刑上是可以一样的,这一状态显然是不合理的!


也正是这个原因,造成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区别也很大。有被从宽判三四年的,有被判无期的,广州的冯昕如果严格按现行法律规定判决,该判无期或死刑,深圳中院的法官都觉得这个结果过重,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


这种反差和乱象,说明现行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有待于进一步区分、细化,否则仍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


而且,很多军迷确实有收藏爱好,但现行法律制度不允许,有些人只能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仿真枪”,而非法途径取得的“仿真枪”的杀伤力反而不可控。


试想,如果有更完善的立法,在可以控制杀伤力和有效管理的前提下,把一定范围内的“仿真枪”制造、销售、持有合法化,把这个地下非法市场放到阳光下面,是不是更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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