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记】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检察长用证据让他当庭服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中,对犯罪故意的供述始终闪烁其辞,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他自己说了不算,我们要让事实说话”。湖南省娄底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芳芳对检察官助理康镇泓如是说。
程序正义不容含糊!
2018年4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魏仙云因婚姻感情纠纷与妻子即被害人罗某在家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魏仙云持扁担将罗某打死,4月14日,魏仙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6月7日,新化县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娄底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李芳芳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的女儿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不符合取证程序要求,存在取证程序不规范的情形,违反了程序正义。
“这样的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对此,李芳芳检察长安排检察官助理康镇泓及时和侦查人员联系,阐明法律规定,要求侦查人员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询问取证。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和取证,我们要坚决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李芳芳检察长在谈起办理这起该案的感受时,又再次强调了这一点,我们要确保每一个证据首先是合法取得的证据!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李芳芳严格按照程序讯问了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关为魏仙云指派了辩护人,并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李芳芳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过程中,对于杀人故意的供述存在反复,并且辩解当时室内光线暗,看不清楚打的部位,称自己没有打死妻子的意愿。
对此,李芳芳预测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能会对行为性质,即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提出异议。
为此,李芳芳提前做好讯问预案,从固定犯罪嫌疑人使用致命暴力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入手。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明确其长期在建筑工地打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具有足够致人死亡的力量;
通过讯问作案工具的来源,确定作案凶器是犯罪嫌疑人购买,且由自己使用,明确其对作案工具杀伤力的大小有认识基础;
通过讯问作案时室内的环境,采用连环追问的方式,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虽然室内光线较暗,但能看清楚被害人基本形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击打部位和击打结果,有明确认识。
而法医的鉴定结果也佐证了该讯问笔录,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严重损失,合并脾脏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李芳芳通过精准的讯问和大量的事实,完善了证据链,为案件严格公正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诉有力,案件获当庭宣判!
8月14日上午9点50分左右,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魏仙云故意杀人案在新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娄底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芳芳作为入额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对被告人魏仙云故意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数十名群众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中国庭审公开网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直播。
庭审过程中,李芳芳举证条理清楚,答辩熟练敏捷,公诉意见说理透彻,适用法律准确,条理清晰、简洁明了,整个证据链条环环相扣。
在公诉人逻辑严密的讯问和扎实有力的证据面前,被告人当庭认罪。由于该案公诉有力,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魏仙云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我感觉检察官好厉害,讲话有理有据,让那个被告人认罪服法,真的是有水平。”参加旁听的一位群众感叹道。
这是李芳芳检察长作为员额检察官办案的一个缩影,她带头承办一审职务犯罪大要案、申诉再审案件等一批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长办案语录
作为检察长惟有立足办案谋发展,发挥表率作用,通过办案来引领干警抓住核心,通过办案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才能给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李芳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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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杨 柳
文字:谢特波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整理:杨 柳 王 帅
编辑:王 倩
监制:胡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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