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终于要出手了!1人撒谎、隐瞒,致4000人和68名医务者被隔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判死刑!
国家终于要出手了!
中国要完善疫情防控要立法了!
刚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先来看看这条新闻: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出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关于上海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习近平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
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会议指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会议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来源:新华社
1人撒谎,致4000人隔离;
1人隐瞒,68名医务者被隔离…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判死刑!
截至2月4日24时,全国累计确诊新型肺炎24324例,全国上下齐心抗击疫情之时,却有人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一男子武汉返乡却谎称菲律宾回来
致4000人隔离,7人确诊
福建晋江英林镇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一男子武汉返乡却谎称菲律宾回来。其间该男子参加进主宴请(闽南习俗),共计3000余人参加,还参加涉近千人的婚宴。英林镇要求,其周边桌就餐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除该男子外,有7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根据晋江市政府提供的病例通报,该晋江男子1月21日参加民俗游禄活动,22日参加民俗宴请活动,两场活动有4000余人参加,其密切接触十桌就餐人员。
截至目前,英林镇累计确诊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
一患者隐瞒情况,致117人隔离
含68名医务人员
2020年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有关部门对117名人员实行隔离观察,其中还有68名医务工作者。张某芳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确诊老人隐瞒致100余人密切接触
69岁的四川雅安天全人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在医生等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其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目前,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卫生、监委等部门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全国首例:男子刻意隐瞒
确诊后被刑事立案
1月31日,据青海西宁情景,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回乡后刻意隐瞒,欺骗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现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正侦查。
据警方通报,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除了这些典型案例,全国多地也出现了类似隐瞒事件。
【云南】隔离期间拒不执行防控措施
2月4日,云南景洪市对公安机通报: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广东】广州一患者隐瞒病情被立案
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已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
目前,余某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立案侦查。
【广东】出现发热咳嗽不主动报告配合工作
2月3日凌晨,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吉林】欺骗医生,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江苏】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到处乱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报,2020年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张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釆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江西】发烧后仍隐瞒行程与多人接触
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江西】隔离期间乘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2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关于对陆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2日,我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四川】隐瞒信息,多次聚会打牌致3人确诊
据内江广播电视台报道,内江籍男子龙某,因1月22日经过武汉回家后,心存侥幸,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还邀约和参与朋友的邀约,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等,从而导致疫情扩散,现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广西】明知属疑似患者,擅自与他人接触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人民日报:你的隐瞒,是对大家的野蛮
连日来,类似消息陆续报道出来,让人心绪难平。
疫情当前,如实报告、配合隔离、严格遵循“公众预防指南”,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故意隐瞒病情和个人行程,自己可能错失对症的诊断治疗,是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对家人朋友来说,隐瞒病情是对他们最大的伤害。当前,医护人员十分辛苦,各地人手紧缺,在这个时候因为故意隐瞒,造成他们被隔离无法工作,还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大局。
“不怕你生病,不怕辛苦,不怕加班,就怕你不诚实!”诚如网友所言,一个人的隐瞒,往往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
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涉及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下,公安机关已对一些故意隐瞒的人依法立案侦查,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应该指出的是,对那些隐瞒行程或病情的人,我们不能简单进行道德“审判”,应剖析他们为何隐瞒。
如果只是单纯的无知,应晓之以理,向他们讲清利害;如果他们害怕被歧视,担心一旦暴露身份就被标签化,我们就应该多一些人文关怀,坚决警惕污名化言行;如果纯属心理阴暗,有报复社会的心理,比如发热后故意对医护人员狂咳,就依法严肃处理,毫不纵容。
疫情是我们共同的敌人。如果故意隐瞒病情,就是敌我不分,有意无意地当了病毒的帮凶,坑了家人坑了同胞坑了社会。为了自己,为了亲朋好友,为了整个疫情防控,千万别做这种荒唐事!
10万人投票,近9万人支持
将隐瞒接触者纳入征信黑名单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中青报官方微博于2月4日发起了一项投票,“你支持把隐瞒接触者纳入征信黑名单吗?”截至2月5日13:30,已经有8.6万名微博用户参与投票并进行讨论。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据中国新闻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媒体表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据中新网消息,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来源:21财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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