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护理需重点把握4个原则(语音版)
医改北京论坛(第13期)
主题:医保治理新格局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时间:2018年9月16日
地点:湖北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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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朱刚令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医保工伤生育待遇处处长
如何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照护问题,是当前长期护理保险各试点城市面临的共同难点。常见措施有三:
一是设计护理套餐,按月或周提供次数不等的上门服务。
二是遵循“亲情大于专业”观念,向失能人员亲属购买照护服务。
三是向失能人员支付照护补贴。
三种方式各有利弊。按周或月提供上门服务,家庭的照护压力减轻不多,不能完全替代子女或者保姆的职责,仅仅是提高了失能人员享受服务的质量,吸引力不够;向失能人员亲属购买服务,则会面临道德风险、市场培育不足和监管压力大的问题;发放照护补贴更大风险在于家庭成员的道德风险和市场培育不足。
究竟采取哪种模式?这是个难题,但重点应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根据实际情况,护理市场培育充分的,可优化机构上门服务项目、频次、标准,或合理安排向失能者家人购买照护服务;反之,作为临时过渡,可发放照护补贴。判断这一切是否妥当的标准,就是参保人员或家属是否总体满意。
二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保障失能人员待遇为中心。机构提供上门服务不仅为了方便管理而提出套餐包供选择,更应考虑与现有亲属、保姆等照护相结合问题,在确保应有服务的基础上,尽可能提供技术含量高且与已有服务形成互补的服务项目。同时,应考虑工作日、节假日家人是否在身边的差异性,提供不同的服务,并加强对失能人员亲属的培训。
三是统筹兼顾。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宜的服务提供方式。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市场发展和失能人员需求情况提供复合式居家护理服务方式。同时,在考虑重度失能人员服务方式时,需兼顾中度、轻度护理需求;在考虑城镇职工参保失能人员服务需求时,需考虑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服务需求。
四是着眼长远。护理服务市场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试点目的不仅仅是解决当前重度失能人员护理需求,还承担着护理市场培育的职责。护理保险制度不能被动等待护理服务市场的完善,而应发挥护理保险的资源平台功能以及购买服务的战略性购买功能,引导护理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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