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4+7采购量倒扣医院医保额度!用同品种“价高药”将提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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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医学界智库
2月1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上海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通知》对落实4+7集采的进一步落地入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包括优先采购中标药品、保证货款支付、药品质量检测、患者使用非中标药提高自付比例等多个方面。
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1、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2、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未中选药品,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3、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分析】
《通知》从入院品种优先,减少中标品种竞争压力(未中标药品即为一品两规中的一种),到加强医生处方考核,对医院、医生层面分别做出了细致的规定,确保中标产品销量落实到位。
切实保证药品货款支付
1、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确保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
2、上海市药事所代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从本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中选品种货款;采购专户资金由上海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上海市药事所提供的集中采购结果,按照购销协议执行的工作进度,以“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形式从医保基金划转。
3、在收到医疗机构货款后按时返还原先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的等额资金。上海市药事所在采购专户收到配送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返还的医疗机构货款后,再按月返还至指定的医保基金账户。
【分析】
为了解决药企和配送企业头疼的及时付款问题,上海医保局的确下了一番大工夫,既解决了前者的痛点,又对医院付款做出了30天的明确规定,加快了集采资金的运转的效率。
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1、为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
2、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付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付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付标准。
3、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付比例结算。
【分析】
为了引导患者接受中标药品,这次上海花了一番心思,提高非中标药品医保付款自付比例,同时这个办法也给一些不肯改变用药习惯经济比较富裕的患者回旋余地,可谓是一箭双雕。
加强市、区各部门协同作用
1、上海本市医保部门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院,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对处方用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加强医师约谈。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节省的医保费用,在核算年度结余留用时予以单列,适当倾斜。
2、上海市卫健委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诱导患者用未中选药品或同类品种替代中选品种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允许对使用中选品种后医保结余留用的资金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3、药品监督部门建立严格的中选药品质量监管机制,将中选品种全部列入2019年度抽检计划。
4、上海市药事所作为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签订中选药品购销协议并及时预付货款。
5、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的问题,并会同区医保部门积极动员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患者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分析】
上海市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三大部门联手,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成为一大利器,从大三甲到基层区域医疗机构都成为了4+7集采药品销售阵地,层级分明,分工明确。
综合看来,只有积极落实4+7集采药品进入,引导患者改变用药习惯的医院和医生才会受益,无论是医保还是薪酬都会得到明显的倾斜;而态度消极的医院和医生不仅会在考核中处于下风,还会被上级领导约谈整改。
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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