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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刚刚出台的卫生健康“基本法”,对医保做了哪些规定?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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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梦瑶


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审议通过,共十章一百一十条,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共八个方面,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小保全面梳理了这部新法中关于医疗保障的条款,带您一起了解国家对于医疗保障发展方向的规划。

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医疗救助等构成的保底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构成的主体层、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共同构成的补充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第八十三条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持续完善筹资和待遇机制

十三五期间,基本医保面临降费率和防赤字的双重压力。为了使医保制度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必须健全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对此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明确提出:公民参加基本医保,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第八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大力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类欺诈骗保问题,绝不让医保基金沦为新的“唐僧肉”。据报道,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共查处欺诈骗保定点医药机构15.55万家(其中医疗机构9.16万家,定点药店6.39万家),追回医保基金及违约金28.46亿元,取得了显著成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我国医保已基本实现了全民覆盖,在为参加医保的群众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由于医保目录扩容和制度内赡养结构进一步老化等原因,支付也开始面临一定压力,需要持续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医保资金的可持续利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的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从科学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学评价等方面,对医保部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作出了相关要求。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

国家医保局组建后,下设“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承担了药品招标采购相关职能,负责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等工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第六十二条就药品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做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恶意竞标等违法行为中的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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