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百年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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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郭心洁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张蕊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从1921年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走过了100年光辉历程。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从建党初期提出为劳动者争取保险权益,到建立覆盖全民的医保制度,再到全面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取得了医疗保障事业的辉煌成就,构建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医疗保障体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在建党100周年之际,我们梳理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百年大事记,以此向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献礼。
1921年
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
8月1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运动的第一个公开机构。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创办机关报《劳动周刊》。
1922年
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包括设立工厂保险。这是中国共产党有关社会保障主张的第一次宣示。
1923年
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规定制定强制的劳工保险法,工人有参与办理保险事项的权利。
1931年
11月,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创立社会保险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于一切雇佣劳动者都应实施社会保险。由雇主于应付的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的10%-15%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向被保险人征收保险费。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患普通疾病或因工作致病、遇险受伤、患职业病等,都为其提供免费的医药帮助,其家属也同样享受免费的医药帮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以保障工人群众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为目的的劳动法令。
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组建劳动人民委员部,内设社会保险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创建,图为旧址原貌仿造建筑。
1933年
10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颁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修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比例为全部工资总数的5%-20%,将其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给社会保险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重新颁布实施。
1940年
10月1日,陕甘宁边区总工会通过的《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规定,工人或学徒因病医治或住院时,医药费由厂方负责。
1945年
4月23日-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举行,毛泽东向大会提交《论联合政府》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提出,实行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
1948年
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办理全国有系统的社会保险还有困难,并提出暂时办理的办法,包括医疗津贴抚恤,暂由工厂负责办理或由工厂和工会共同负责办理;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保险。
1949年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51年
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我国开始实施劳动保险制度,规定了职工在疾病、非因工负伤和残废情形下的保障政策,被称为“劳保医疗”。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颁布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
1952年
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颁布,决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实施公费医疗制度。
8月30日,卫生部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我国正式开始实施公费医疗制度。
1953年
1月9日,政务院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扩大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但其对象还是仅限于国营企业和一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
1955年
5月1日,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以3家私人药铺和10位民间医生自愿结合为基础,成立了联合保健站,最早实行“医社结合”。此后,多地相继办起了类似的合作医疗,有的称“统筹医疗”,有的称“集体保健医疗”。
1959年
11月,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正式肯定了合作医疗,并将名称统一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后来所说的“老农合”。
1965年
6月26日,毛泽东作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即著名的“六二六”指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在全国推行。
1979年
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正式在制度上得到了确立。
1985年
4月25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对卫生医疗机构实行放权、让利、搞活,实行鼓励创收和自我发展的政策,改革收费制度。
1988年
9月4日,劳动部印发《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第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
1989年
3月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提出在辽宁丹东、吉林四平、湖北黄石、湖南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作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探索。
1992年
9月7日,劳动部印发《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25号),开始探索建立统筹基金制度,以保证职工的大病医疗。
1993年
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4年
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体改分〔1994〕51号),提出试点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探索建立职工医保制度。
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体系框架和基本制度模式,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法制建设。
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4〕116号),同意从1994年12月开始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即“两江”试点。
国务院在镇江召开医改试点工作会议。
1995年
镇江、九江正式开始进行职工医保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路。
1996年
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国办发〔1996〕16号),在总结“两江”试点的基础上,将医保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20多个省区的40多个城市。
1998年
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规定了制度覆盖范围、筹资渠道、统筹层次、基金结构、支付政策、管理规则、服务资源以及特定群体待遇和补充保险等成套政策。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实施了40多年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终结,我国从单位医疗保障开始向社会医疗保障转变。
1999年
4月26日,劳动保障部和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规定了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等。
5月11日,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等。
6月30日,劳动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
12月,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卡建设正式起步,上海市发放了全国第一张社保卡。
2000年
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要求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至此,“三二一”(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管理规范基本上与制度改革同步建立,并成为医保管理范式。
2002年
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具体规定了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政策措施。
10月30日,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
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开始进行新农合试点工作,数亿农民无医保的历史从制度上宣告结束。
5月26日,劳动保障部出台《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着力解决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一个体现。
11月18日,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我国开始在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2004年
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2005年
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我国开始在城市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2007年
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提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建立,填补了我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最后的一块制度空白。
2008年
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提出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2009年
3月1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发布,提出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0年
1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将职工医保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
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升为法律制度,标志着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实验阶段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阶段。
2012年
1月4日,民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部署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
8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我国开始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山东等地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
2013年
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式宣布:“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初步形成,各项医疗保险参保超过13亿人”,我国全民医保制度基本建立。
2014年
5月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提供包括补贴参保、补助自负费用等形式的救助。
2015年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2016年
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进入快车道。
6月27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15个城市和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作为长护保险试点。
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
11月17日,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授予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我国已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12月7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全面启动。
长护险试点启动。
2017年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指定12个城市作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要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7月,人社部公布36种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的价格谈判结果,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平均降幅达44%,最高降幅达70%。这是医保药品准入首次国家谈判。
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新时代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方向。以党的十九大为标志,中国医保改革发展进入全面建成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时期。
2018年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5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挂牌成立,医保改革新征程开启。
9月起,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9月3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完善医保扶贫综合保障政策框架,要求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发布。图为医保工作者宣传扶贫政策。
12月7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即“4+7”试点)产生拟中选结果,25种药品中选价格平均降幅5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步入新阶段。
2019年
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意见》提出,从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两项保险四个统一,推进合并实施,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5月20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启动,30个城市被列为试点。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对DRG付费方式改革进行的探索。
6月2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提出统一规划、统一分类、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制定各项医疗保障标准,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医保信息化建设进入历史性革新阶段。
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聚焦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过度使用等重点问题,要求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坚持“三医联动”等方面推进改革。
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立项管理、定价范围、价格机制等具体政策。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从“两病”门诊用药入手,明确了相关改革措施。
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首次提出民生保障制度概念,强调要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11月24日,首张医保电子凭证在山东济南激活。截至2021年6月,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开通激活服务,全渠道授权累计用户超7亿。
医保电子凭证开始启用。
12月1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部署全国各省全面取消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指导各地整体设计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
2020年
1月22日,面对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第一时间出台“两个确保”举措,“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明确到2025年、2030年医保事业发展蓝图,提出了“1+4+2”总体改革框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专门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制定出台的首个顶层设计,全面部署了医疗保障改革工作。
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提出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7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基本医保用药管理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各级部门职责等。
8月28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将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促进医药企业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
9月1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新增14个长护保险试点城市。
10月14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试点。11月4日,试点城市名单公布,71个统筹地区被列为试点。
11月1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在广东省汕尾市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转入落地应用阶段。
11月5日,首批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生拟中选结果,拟中选冠脉支架从均价1.3万元左右下降至700元左右,降幅90%以上,预计每年节约医疗费用117亿元。
12月25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持续深化“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自1999年国家建立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制度以来,第一次全面系统重新构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体系。
2021年
1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居民个人不负担。截至3月底,国家医保局预付资金超过240亿元,做到了“钱等疫苗”。
1月2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度流程。6月份,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对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行了部署。
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提供基本遵循。
2月起,国家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决策部署,先后与相关企业就居民免费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价格形成机制开展磋商,形成灭活、腺病毒载体及重组蛋白等各技术路线新冠病毒疫苗议定价格,并根据成本供求变化持续下降。
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系统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为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基石。《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活动在各地举行。
4月12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部署下一阶段落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4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青海省全面上线运行。青海省成为全国首个医保信息平台业务功能全省全覆盖的省份。
4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6月1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
(ZGYB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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