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医保结算清单以及填写规范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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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保局 公子重耳整理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加快医保结算清单全面落地应用,国家医保局对《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医保办 [2019] 55号)和《医疗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医保办发 [2020] 20号)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加快推进医保结算清单的落地使用,做好基础信息质量控制,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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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样式)以及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
医保结算清单是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住院、门诊慢特病、日间手术等医疗服务后,向医保部门申请费用结算时提交的数据清单。医保结算清单数据指标共有193项,其中基本信息部分31项、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部分6项、住院诊疗信息部分58项、医疗收费信息部分 98 项。
医保结算清单样式修订后有哪些新变化,中国医疗保险为你解读:
一.基本信息模块:
(1)修订清单标题,明确填写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
(2)将“工作单位名称”和“工作单位地址”两项合并为“工作单位及地址”
二.门诊慢特病信息模块:
将“诊断名称”和“诊断代码”修订为“病种名称”和“病种代码”
三.住院诊疗信息模块:
(1)新增“手术及操作起止时间”和“麻醉起止时间”
(2)删除“手术及操作日期”
(3)将重症监护中“合计(小时)”修订为“合计(_时_分)”
(4)删除离院方式中“拟接受机构代码”
(5)新增“责任护士名称”和“责任护士代码”两数据项
四.医疗收费信息模块:
(1)新增“XXXX(按病种收费代码+名称)”
(2)将“医疗机构填报部门”和“医疗机构填报人”修订为“定点医疗机构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填报人”
(3)将“医保机构”修订为“医保经办机构”,“医保机构接收人”修订为“医保机构经办人”
(4)新增“医保经办机构代码”和“医保机构经办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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