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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土地征收新旧对照,这些都是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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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点击阅读《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全部内容


其中,对土地征收

从3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 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 ● 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变化一
明确界定土地征收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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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本次修正没有简单作为“非公益用地”,符合标准的可以实施征收,这是中央以及立法机关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结合现阶段实际作了审慎处理。

 

变化二

优化征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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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在保留原批后征地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批前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变化三

完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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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并强调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并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明年1月1日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正式实施

新的征地制度又会对用地模式

带来哪些影响呢?

让我们听听省厅专家的解读

新的征地制度对以增量为主的用地模式带来冲击 盘活存量任重道远

本次修正对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作出了多项创新和完善,在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 关于征地范围确定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基准,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符合标准的可以实施征收。但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成片开发”界定标准之前,地方还不能以此为依据征地。
 
● 征地报批程序和补偿标准的变化,会增大征地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 随着修正案的实施,尤其是补偿标准的提高,农民权利意识会进一步提升,今后数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因征地引发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都将保持高位运行。这些都对以增量为主的用地模式带来冲击。


● 修正案实施后,鉴于成片开发受到诸多限制,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只能满足乡村振兴和小微企业用地需求,因此必须通过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来有效解决发展空间问题,这为我省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了挑战。
 


为了确保新的土地征收制度

在四川落实落地

目前

省厅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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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 | 厅宣教中心
编审:朱玥亭、陈瑶
责编:王敏、吴文静
部分图片来源于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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