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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两部门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内容提要
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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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水泥、水泥熟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 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70%
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玻璃熟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SB/T 10900-2012)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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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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