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要合规,这些地方容易出错
企业合规发放的工资薪金不仅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将决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值得关注的重点事项。那么,对工资薪金进行合规税务处理,实操层面应该关注哪些要点呢?
易错点一:支付对象不是企业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从政策具体规定上看,工资薪酬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主要包括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正式员工,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以及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目前,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对方是否在企业任职,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企业是否有“职位”或“岗位”,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是否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等。
举例来说,A公司2020年共有员工300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计3人,统一由其集团母公司直接委派,并下发任职书,这3人与母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A公司任职,由A公司发放工资,且由A公司负责其工作安排及业绩考核。此外,10人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工资由A公司直接发放;3人为实习人员;2人为保洁工,属于临时工;其余人员均为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20年,A公司请母公司业务骨干,在业余时间为其员工进行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由A公司负责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支付培训费。
对A公司来说,母公司的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和受雇,属于外部单位人员,向其支付的培训费应做劳务费处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3人因为实际在A公司任职,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A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其余人员则属于在A公司任职或受雇的员工,A公司所支付的工资都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易错点二:税前扣除范围不够规范
易错点三:特殊规定未能足够重视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2月26日B3版,原文有删减,详见《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原标题: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汇缴中的易错点
作者:叶琦 张雅丽 尹慧铃
作者单位 :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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