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首个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文件发布!国有文艺院团考核将有新变化
第2305期文化产业评论
3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召开了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并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试行办法》对国有文艺院团的创作、演出、艺术普及等工作内容的社会效益考核进行全面规定,同时明确天津市、江苏省等六省市为2019年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意见》作为首个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文件,对旅游演艺这一业态的科学发展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引导和规划,并指出到2025年,旅游演艺市场繁荣有序,发展布局更为优化,涌现一批有示范价值的旅游演艺品牌,形成一批运营规范、信誉度高、竞争力强的经营主体。
来源 | 文化和旅游部
编辑 | 李卓
3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在京召开2019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会上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红琼深入解读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1月22日发布的《试行办法》将规定评价考核主体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围绕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进行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工作共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5个环节。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明确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六省市为2019年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周久才对《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这是首个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文件。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旅游演艺市场繁荣有序,发展布局更为优化,涌现一批有示范价值的旅游演艺品牌,形成一批运营规范、信誉度高、竞争力强的经营主体。旅游演艺产业链更加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在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彰显,对相关产业行业的综合带动作用持续发挥。
《意见》鼓励各地采购民营经营主体制作的优秀剧目,纳入有关艺术节、市民文化节、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采购会、公共文化配送菜单;优先推动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边境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打造跨境旅游演艺节目;将列入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的项目纳入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与合作重点项目。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对旅游演艺节目内容意识形态审核的工作机制,严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等方面的内容审核关;及时关注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旅游演出,依法查处捂票囤票倒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等问题。
《意见》同时要求要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旅游演艺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旅游演艺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依法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意见》还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为旅游演艺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文化产业评论特将发布会文字实录与记者问答环节分享给大家。
解读《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2019年1月22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这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舞台艺术创作导向引领和价值引领的制度安排,是激发国有文艺院团艺术创作活力的迫切需要,更是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中坚持“无论怎么改、改什么,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重要体现。
《试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明确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规范评价考核流程,推广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考核评价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艺术创作生产传播规律,努力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文化和旅游部将把推动《试行办法》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推动与落实。
第一,全面准确把握《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试行办法》共5章28条,并附有《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全过程。
一是明确评价考核原则,强调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精品导向、易于操作实施,规定评价考核主体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
二是规范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提出围绕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进行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考核委员会据此制定评价考核细则。
三是设定评价考核流程,把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5个环节,由考核委员会依据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进行定级。四是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
第二,持续深化《试行办法》的成果运用。《试行办法》强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的政策保障,建立一系列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是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艺术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院团要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上予以倾斜。
二是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是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并举。
第三,大力推动《试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是全国国有文艺院团的一项重要任务。文化和旅游部下一步主要从以下方面抓好《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明确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六省市为2019年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其他省(区、市)2019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省(市)试点工作。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二是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的指导,组织调研、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三是做好《试行办法》的宣传解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一个很好的政策宣传解读。以上就是我们对贯彻落实《试行办法》的基本考虑。
3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内首个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文件。《意见》着眼于推进旅游演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立足于旅游演艺作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对旅游演艺这一业态的科学发展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引导和规划。《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旅游演艺市场繁荣有序,发展布局更为优化,涌现一批有示范价值的旅游演艺品牌,形成一批运营规范、信誉度高、竞争力强的经营主体。旅游演艺产业链更加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在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彰显,对相关产业行业的综合带动作用持续发挥。
《意见》明确了旅游演艺发展的规则和规划。旅游演艺是近年来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典型业态之一,在当前更有着特殊的意义。据有关研究统计,过去的五年是我国旅游演艺的快速发展期。从2013年到2017年,我国旅游演艺节目台数从187台增加到268台,增长了43%;旅游演艺场次从53336场增加到85753场,增长了61%;旅游演艺观众人次从2789万人次增加到6821万人次,增长了145%;旅游演艺票房收入从22.6亿元增长到51.5亿元,增长了128%。但也要看到,与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相比,旅游演艺的规模种类还不够多;与蓬勃发展的文化和旅游产业相比,旅游演艺的潜力还需进一步挖掘;与日益提升的文化和旅游消费需求相比,旅游演艺水平还需要不断提高。为此,《意见》着重从四个方面加以引导和规范。
一是将推进旅游演艺的转型升级作为首要任务。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意见》强调要提升创作生产水平、推进业态模式创新、壮大演艺经营主体,并明确了一系列的政策方向。
二是紧紧围绕国家战略明确发展重点。随着大众旅游时代蓬勃兴起,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优质旅游的需求持续增长,推动旅游演艺不断向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惠民服务。如,鼓励各地采购民营经营主体制作的优秀剧目,纳入有关艺术节、市民文化节、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采购会、公共文化配送菜单。
三是把规范有序作为发展旅游演艺的重要基础。《意见》强调要加强节目内容审核、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政策界限。四是提出一批支持旅游演艺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提出,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旅游演艺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旅游演艺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依法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为旅游演艺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促进旅游演艺发展已经成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按职责进行了分工,文化和旅游部将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监督。我们也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旅游演艺作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用好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各种困难问题。各省(区、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我们也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抓住大众旅游时代到来和文旅融合发展的契机,积极参与到旅游演艺发展的大潮中来,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发布会上,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红琼与副巡视员周久财同时对多家媒体记者提问进行了回答,对《办法》和《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阐述。
人民日报
记者提问:今年全国两会上,习总书记首次“下团组”就选择了文艺、社科界别,引发了社会对于文艺创作的普遍关注。《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在此时推出,可以说是恰逢其时。请问,《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办法》对国有文艺院团有哪些重要意义?
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红琼:是的,今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下团组”就选择了文艺、社科界别,在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后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新时代呼唤着杰出的文学家、艺术家、理论家,文艺创作、学术创新拥有无比广阔的空间,要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文艺院团创作什么样的优秀文艺作品和如何创作新时代的文艺作品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说,国有文艺院团长期以来作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也是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提高文艺原创力的生力军和“领头雁”。无论是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艺术普及,还是发展文化产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国有文艺院团都是重要的支撑和力量。
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艺术作品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缺不缺”到了“好不好,精不精”的发展阶段。“好”和“精”的体现在于,艺术作品能经得起岁月磨砺、经得起广大观众检验,能够“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这都要求国有艺术院团在创作生产艺术作品时,坚守艺术理想,用高尚的文艺引领社会风尚,给人以审美的享受、思想的启迪、心灵的震撼,牢记文化责任和社会担当,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肃认真考虑作品的社会效果,要做到“好”和“精”,把握和处理好文艺创作生产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
开展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是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激发艺术院团创作生产活力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中坚持“无论怎么改、改什么,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的重要体现。
完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考核评价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艺术创作生产传播规律,努力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对文化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为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提供了政策保障。对国有文艺院团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的一项举措。该文件明确要求国有文化企业建立健全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并提出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要形成对社会效益的可量化、可核查要求。
根据文件精神,2016年,我部牵头并会同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订印发了《国有演艺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办法》,并在上海、安徽、陕西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在总结这三个省市试点经验基础上,于2019年1月,我部会同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订出台《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把事业性院团和企业性院团都纳入考核,并选择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作为2019年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其他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展本省(市)2019年试点工作,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近年来,各地国有文艺院团对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已形成普遍共识,但在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上,一定程度还存科学性操作性不够的问题。《试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明确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规范评价考核流程,推广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国家文艺院团的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作用。
中国旅游报
记者提问:这几年我们旅游演艺项目风生水起,涌现出了印象系列、千古情、山水盛典以及主题公园驻场演出等一大批旅游演艺项目,受到了市场和游客的青睐。但是一些旅游演艺项目也出现了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一次文件当中也出台了扶持的政策,请您具体介绍一下有哪些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支持措施?
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 周久财:旅游演艺尽管发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当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背景下有着特殊的意义,而且相比巨大的市场潜力,它的发展空间还非常大,所以说在这一次的文件当中也明确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比如,在财税政策方面,提出支持在旅游演艺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旅游演艺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依法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在投融资政策方面,提出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旅游演艺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旅游演艺产品版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开展旅游演艺项目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旅游演艺项目的保险业务。
在土地政策方面,我们提出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为旅游演艺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旅游演艺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这一系列政策都是新的政策,以往国家出台的促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政策依然有效,继续使用。
光明日报
记者提问:请问以前国有院团是如何考核的?新的办法相比于以前有什么区别?
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李红琼:感谢您的提问,社会效益一直被大家认为比较虚不太容易量化。将社会效益指标量化进行考核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所以这个文件之所以叫《试行办法》,就体现了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需要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国有文艺院团通过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生产、演出传播、普及培训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拓展中外优秀文化艺术交流、提高升华公民思想道德水平和艺术鉴赏审美水平等方面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效果。这一次我们制订《试行办法》就是围绕这个来制订。
从指标体系设定来看,首先是明确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是综合性考核的一部分,突出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须高于50%。
其次,《试行办法》在考核中注意遵循艺术创作演出规律,艺术创作、演出、普及是国有文艺院团的三项核心职能。其中,艺术创作是国有文艺院团从事艺术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核心环节。《试行办法》把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的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项目,包括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者引进剧(节)目等活动。演出是国有文艺院团实现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如果没有演出那么社会效益就不能实现,《试行办法》在演出方面设定了一些考核的指标,比如说演出场次、观众人次、观看满意度等。普及是国有文艺院团扩大舞台艺术公众参与、提升社会艺术素养的重要手段,《试行办法》具体从艺术知识和艺术鉴赏普及活动、艺术培训、艺术传播推广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一级指标是从这三个方面来进行设置的。地方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国有文艺院团实际、不同艺术门类特点规律,来制定设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细则,使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真正起到作用。
第三,《试行办法》还规范了考核的主体、考核的流程、考核的内容方式、考核的结果运用,相关考核指标设计充分考虑了操作性和科学性。
最后,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试行办法》规定,被考核院团应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包括演出场次、年度工作计划、剧目编创和演出人员名单、观众问卷、媒体报道评论等,使考核更加规范科学。
中国文化报
记者提问:刚刚也介绍了一些情况,对于《试行办法》国有院团提高社会效益有一些介绍,我们在提升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会关注国有院团客观的文艺生产规律,请详细介绍一下,这个《试行办法》在两者结合方面的举措?
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李红琼:这个规律体现在国有文艺院团的创作生产、演出、艺术普及传播之中。《试行办法》围绕这些指标,着重体现正向激励。
首先,《试行办法》跟上一轮三个试点省市的考核办法相比,最大的不同是我们这次把创作演出同时结合起来考虑,总分设定为100分,创作和演出加起来80分,普及20分。创作和演出中间分值比例可根据不同院团的职能定位来具体决定。上一轮考核主要是以演出场次为重要的衡量指标,为什么这次更注重创作?
因为优秀作品的创作是社会效益最终的源泉。所以《试行办法》将包括原创、改编、复排、移植和引进等多种创作形态都纳入了考核评判指标体系。
当前,国有文艺院团特别是一些基层院团,如果每年能够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年度创作演出目标任务和计划是非常有必要的,以避免创作生产演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当然,年度的目标任务和计划要由院团和主管部门一起来商定。考核委员会对院团考核一个重要参照是年末完成年初目标任务和计划的情况。这也是加强院团内部管理必要做法。
其次,《试行办法》也设定了社会效益如果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如果出现一票否决情况,院团在当年绩效考核中将体现为约束性结果导向。
第三,社会效益的评价应充分考虑专家和观众的意见。所以这个《试行办法》要求提高专家特别是观众通过各种方式的参与度。
经济日报记者:刚才您提到了旅游演艺发展中还存在引领风尚、激励人心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一些旅游演艺节目还存在品质不高和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等问题,请问针对这些问题,文化和旅游部有哪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 周久财:刚刚您提到的这些问题,都是我们目前正在密切关注、也要推动改进的问题。由于旅游演艺的跨界性特点,关于旅游演艺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边界模糊、责任不清、监管不够的问题。为此,《意见》强调,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履行好旅游演艺的监管责任。
一是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演艺活动的监管和节目内容审核,督促指导辖区内旅游演艺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节目内容自审制度。
二是严格演出市场准入,要求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是强化节目内容审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对旅游演艺节目内容意识形态审核的工作机制,严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民族和宗教题材等方面的内容审核关。
四是严格实施文化和旅游领域“黑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退出机制、联合惩戒机制。这一次出台《意见》的目的是促进旅游演艺更好的发展,但是发展要建立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因此《意见》在这些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国经济网
记者提问:近些年随着国内旅游演艺市场快速发展,旅游演艺项目、产品层出不穷,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虽然旅游演艺经济稳步增长,但也面临旅游演艺项目扎堆、产品同质化问题,各地倾向于复制已经取得成功的演艺模式,请问出台的《意见》当中有没有针对性的导向政策?
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 周久财:您这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旅游演艺扎堆的问题,客观来讲这是一个现象,评价旅游演艺好坏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是市场的评价,关键是旅游演艺项目相互之间要能形成一种互补、共赢的局面。
至于产品同质化的问题确实存在,存在这种问题背后很重要的原因是大家复制已有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尤其对于文化和旅游市场来讲,差异就是竞争力,如果仅是简单的复制别人的产品,应该说很难形成可持续的生命力。对于这种现象,《意见》中特别明确要推进业态模式的创新,强调要鼓励发展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旅游演艺项目,形成多层次、多元化供给体系。在旅游演艺领域,应该说这些年不少企业大胆尝试,探索出了很好的发展道路,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和模式。
但对于旅游演艺发展来讲,不是说已有的模式就够了,也不是说已有的模式就会永远成功下去,只有在不断符合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在挖掘文化内涵、创新表现形式、做好科学规划运营等方面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创新,旅游演艺市场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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