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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炉!国家统计局「文化、旅游、体育」三大产业统计数据

前沿的 文化产业评论 2021-07-16

第2702期文化产业评论


近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最新统计数据,对2018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和增加值相关信息进行了核算公告,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在此为您整理了这三大数据公告的全部内容。



正文共计3145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2018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
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48%
 
经核算,2018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1171亿元,占GDP的比重为4.48%,比上年提高0.22个百分点[1]。
 
按行业大类分,2018年文化制造业增加值为11999亿元,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9.1%;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为4340亿元,占比为10.6%;文化服务业增加值为24832亿元,占比为60.3%。
 

按活动性质分,文化核心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为27522亿元,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66.8%;文化相关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为13649亿元,占比为33.2%。
 

注:[1]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对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进行了修订,故比重相应有所调整。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新增价值。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范围和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活动。
 
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和文化服务业。按活动性质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领域”,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文化相关领域”,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3.核算方法及资料来源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数据、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数据等基础资料,采用收入法核算。
 
2018年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
增加值41478亿元
 
经核算,2018年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41478 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4.51%,比上年提高了0.05个百分点[1]。从旅游及相关产业内部结构看,旅游业增加值37501亿元,占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90.4%;旅游相关产业增加值3976亿元,占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9.6%。从旅游行业看,增加值占比最大的是旅游购物,增加值为13005亿元,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比重为31.4%;其次是旅游出行,增加值为11173亿元,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比重为26.9%。
 

注:[1]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对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进行了修订,故比重相应有所调整。
 
附注:
 
1.指标解释
 
游客,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为目的,或因公务、商务等原因,前往惯常环境以外的地点,出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人员。
 
旅游,指游客的活动,即游客的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活动。
 
旅游及相关产业,指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为游客直接提供行、住、吃、游、购、娱等旅游服务,以及为旅游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集合。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新增价值。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2018年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为基础制定。《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派生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符合旅游及相关产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九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65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中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和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结构调查数据等资料。
 
2018年全国体育产业
总规模和增加值数据公告
 
经核算,2018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26579亿元,增加值为10078亿元,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1%。
 
从体育产业内部结构看,体育服务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增加值为6530亿元,在体育产业中所占比重达到64.8%,比上年有所提高;其中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规模最大,增加值为2327亿元,占全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为23.1%。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增加值为3399亿元,占全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3.7%。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增加值为150亿元,占全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为1.5%。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新增价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派生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符合体育产业特征的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178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大部分。一是普查资料和专项调查资料,包括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等;二是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行政管理资料,如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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