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研究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息息相关。通过大数据系统,海量的用户需求和场景可以被精准挖掘与分析。建设文化大数据体系,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基建,可打造全新的文化生产与消费体系,构建全新的文化生产力。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应充分利用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以统一的技术标准,按统一要求认证,符合要求的生产机构按照严格的规范,实施中国文化遗产标本、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中华文化素材的采集、清洗、标注、关联和解构工作;在统一的内容安全监管要求下,进行国家文化大数据的重构;在严格网络安全运行条件下,通过大数据可视化呈现、互动化传播、沉浸化体验技术满足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服务中华文化元素、符号和标识融入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以及城乡规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助力中国文化自信建设和中华文化输出。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要基于供给端、生产端、云端、需求端、有线电视专网、认证体系、监管体系,做好“四端一网两翼”的主体建设,打造国家文化大数据产业生态闭环。国家文化大数据产业体系示意图具体如图 1 所示。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供给端由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和中华文化素材库构成。
通过采集、清洗、标注、关联、解构和重构等方式,进行文化资源的数据加工,形成文化数字内容产品。
云端是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运营平台体系,同时承担文化数据资产的交易、支付、结算、清算和监管等工作。
需求端是文化数据资源的消费环节,从云端交易平台获取文化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向文化消费用户提供文化体验服务和文创素材服务。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专网的建设,主要依托全国有线电视网络设施,打造由国家文化大数据全国中心、区域中心和省域中心三级中心组成的国家文化专网。
以数据为主线,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认证体系,对文化资产、文化数据生产的机构和文化内容进行认证,是确保文化大数据体系科学建设、健康发展、高效运行的基础。对数字化文化资产进行资格认证;对参与国家文化大数据生产(采集、清洗、标注、关联、解构、重构)的机构,需要对其进行生产管理能力认证;对生产完成进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文化数据需要进行质量认证。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监管功能的实现,以数据应用为主线,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监管体系,对经质量认证后进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应用数据,进行全流程监管,防篡改,确保其应用的安全可信。
文化大数据体系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产业的基础,是“新基建”的新战略、新方向、新路径,需要政府主导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认证体系,以需求为主导,科学建设市场准入机制,确保数据生产实现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文化大数据产业的基础。国家文化大数据认证体系包括文化资产认证、生产能力认证和数据质量认证三个重要维度,如图 2 所示。
海量的文博资产要转化成宝贵的、高品质的文化数据资产,首先需要对国有文博资产和民营文博资产进行文化资产认证,将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数据化生产,纳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
文化资产认证包括对文化资产的实用性认证、所有权认证、收益权认证,为文化数据进入交易、结算体系做好标签。
对拟参与文化大数据生产的机构,根据设定的要求进行能力认证,根据认证结果,参与不同等级文化资产的数据化生产。能力认证可根据文化资产的保护等级要求,对生产机构提出对应等级的能力要求,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的能力。
生产能力认证包含三个生产阶段的能力认证:采集能力;清洗、标注、关联能力;解构、重构能力。同时,还要对文博资产的保管、保护能力,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提出要求。
基于中宣部文改办“以守正创新为准则,数据要保真、创作要严谨”的要求,遵循守正、创新、保真、严谨的原则,对采集数据,清洗、标注、关联数据,解构、重构数据,分三个阶段进行质量认证,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纳入国家文化大数据平台,进入到确权、交易体系。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是新时代宣传工作的需要,是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成果,是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推动文化创新的重要方式,是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渠道。
数据安全和内容安全,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是为党、政府和人民服务的根本。
根据中宣部文改办对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规划,供给端、生产端、云端与需求端,通过国家文化大数据专网进行链接,形成专网数据传输通路。供给端中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文化基因库经生产端的数据生产,形成中华文化元素库,必须与公网链接,为文创企业提供基本数据,再以数据和文创产品,通过交易系统对接需求端,形成综合(专网+公网)数据传输通路。专网数据通路需要做好内容安全监管,综合(专网+公网)数据通路需要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国家文化大数据监管体系示意图如图 3 所示。
国家文化大数据(省级)中心对入库数据基于DCI标准规范定义标识信息和元数据信息,打造“活化”数据库,为数据搜索和数据监管奠定基础。DCI数据信息与确权、确价和交易、结算体系共享,确保数据库的多源数据同步搜索和产权(版权)保护得到技术性实现。
国家文化大数据基于文化专网连接三级中心,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管理体系。国家文化大数据三级中心可对文创企业和网民开放,通过“国家文化大数据中华文化元素库授权管理体系”建设便捷、高效的文创授权渠道,服务于文创产业的发展。
数据安全监管体系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基于DCI技术体系、音视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音视频水印技术等,建设并运行数据安全监管体系,为国家文化大数据产业和文创产业的合法、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参照国家广播电视监管体系,对应国家文化大数据三级中心,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三级内容安全监管体系。内容安全监管以合法性审查为前提,确保传输和应用环节无篡改。合法性审查参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新媒体内容、网络内容监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实施。
对国家文化大数据内容传输关键节点,基于信源比对技术,于关键节点,对输入和输出信源进行一致性比对,确保内容安全。
文化数据资产是具有资产权属、经济价值和文化属性的可计量文化数据,包括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数据资产,其数据化的过程和模式使之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文化数据资产不是文化资产的附属,是商业体系中独立的资产,具有独立性、价值性、可交易性和可再生性等特征。
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平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化资产的数字化生产,为文化数据及其衍生文创产品的市场化交易提供平台。建设线上和线下的交易通路,以数据资产确权为前提,构造数据资产交易、结算、支付、清算为核心的服务体系,夯实文化大数据的交易闭环,促进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
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平台可交 产品包括文化数据资产和文创产品两类,如图 4 所示。
基于文化资产的不同属性,文化数据资产包括全额性文化数据和经营性文化数据。经营性文化数据包括差额性文化数据、自收自支性文化数据、民营文化数据三类。
文创产品是指文创企业结合经文化产权交易所确权和定价后的文化数据资产所生产的产品。
文化数据产权复杂、版权保护要求高,文化数据交易层次丰富,交易参与者数量庞大,交易方式及结算对象繁琐,应结合文化产权交易所确权、定价优势,建设包括国家和省两级交易平台的体系,如图 5 所示。省级交易平台具备交易、支付功能,国家级交易平台承担结算、清算职责,执行文化数据授权组织和管理职能。国家级交易平台同时应建设并运行交易监管系统,对文化数据产品及交易全流程进行合法性监管。
△图 5 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平台体系示意图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利用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网络、密码学技术、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多种成熟的IT技术手段,实现了在不需要中心化信任环境就可以完成节点间信任的建立和价值传递的机制。
通过结构化业务数据上链,可将文化大数据生态中参与的各个机构认证信息、文化资产文件数据、文化资产版权认证数据、版权备案数据、交易结算合同备案数据、需求终端内容使用情况数据、内容审核结果数据等全环节重要内容行为数据全部上链共识后共同存储,数据信息通过哈希算法提取其数字指纹,在区块链存证平台存证,记录在区块中,通过联盟链的共识机制保证数据的可信。
在文化大数据联盟链这个去中心化的技术体系中,能够保证区块链不是由某单一机构控制,保证体系运转中的数据在各个机构平台系统、法院、司法鉴定、公证处等共识节点间同步存储,多方为存证数据进行认证,防止存证数据被攻击篡改。区块链在数据写入和变更时,都会记录操作的时间戳,使得各种操作都有具体时间可查。
对于体系中交易的产品,可采用生态体系联盟商定的智能版权交易合约机制,使系统中所有节点能够在无需信任的环境下自动安全地交换数据并自动执行预定义的业务逻辑,实现交易实时自动分账。
在区块链中,有对称及非对称加密、零知识证明等多种隐私保护技术,可以根据数据隐私分级,进行针对性加密。涉及个人及机构敏感数据的场景,可利用对称加密技术将敏感数据加密后上链,非敏感数据直接上链,非对称加密用来对加密秘钥进行加密保护,实现分布式存储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和定向共享性。
大数据时代,文化大数据构成了文化和相关产业的核心生产要素。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开创了国家文化产业的“新基建”,将文化和相关产业带上大数据的新赛道,可以大力拉动国家文化生产与消费,促进文创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建设,不仅有利于中国文化资源的数据化进程,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保育、传承和发扬,而且有利于形成新的产业生态,打造出新的文化产业商业模式,激活文化资产,创造文化价值。
以文创企业为例,其将大大受益于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创企业不仅可以在供给端的中国文化元素库进行数据确权和入库,而且可以通过国家文化大数据交易平台获得文化数据,也可以将需求端的所有体验园(厅、馆)作为文化产品的销售端,利用人工或自动售卖系统,接入统一结算平台,获得文化产品的变现、收益和分成。文化体验园(馆、厅)利用可视化呈现、互动化传播、沉浸化技术,不仅提升了文化体验,提升了文化自信,促进了中华文化的传承、输出与弘扬,而且对于提高文创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营销能力具有重要的产业价值。
因此,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营造出一套基于文化大数据的全新生态系统,接入这个生态系统后,文创企业能够获得优质的生产资料,发掘用户的需求场景,掌握产业的大数据信息,重构贴合文化市场的生产逻辑,优化文化产品的生产流程,融入文化消费的渠道,扩大文化交易的空间,真正达到文创企业深度借力大数据、激活文化数据资产、打造生态闭环,最终实现文创产业的升级与再造。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营造出的全新生态系统中,将会孵化、激活和生长出许多全新的生产模式与商业模式,把文创产业的生产、消费、交易、展示、搜索、储存、创意、咨询等流程进行优化,实现用户、资本、内容、平台等生产要素在文化大数据框架中的再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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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全中.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相关要点分析 [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20-6-8(4).
[3] 郭全中. 我国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研究 [J]. 中国编辑 ,2020(12):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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