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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农资产品销售者应赔偿农户可得利益损失

销售伪劣农资产品导致农作物损害,销售者应对农户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张某向某农资商行购买农药用于西瓜苗施药后,瓜苗出现枯萎、死亡情况。经调查,某农资商行销售的系假农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农资商行返还购买涉案农药费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农资商行向张某返还购买涉案农药费用42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农资商行向张某返还购买涉案农药费用420元,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

假劣农资产品对农户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购买农资产品支出的费用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农作物减产、绝收等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依法支持农资消费者的可得收益损失请求,有力打击了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对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营造安全放心的农资生产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二审法院为何支持张某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某农资商行销售假农药导致张某所种西瓜苗发生药害,应赔偿张某因此受到的损失。农业生产具有一次性和脆弱性,西瓜苗发生药害与张某丧失预期收益之间具有相当必然性,张某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得到赔偿。由于农业生产受多种自然因素影响,农产品销售价格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张某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农作物正常成活及成熟可能的产出及可获得的利润的具体金额。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综合西瓜收成销售的可得利润受多种自然因素和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西瓜苗的种植期较短、某农资商行已赔偿张某直接损失1.8万元等因素,酌情认定张某可得利益损失为1.5万元,有利于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编辑:沈观    余淑娴审校:黄慧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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