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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在直播中打赏构成诈骗罪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为话术引诱他人打赏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2020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深等人出资设立直播公司,招募大量女主播、键盘手,根据“话术”剧本有组织地安排女主播视频直播,以谎称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赠送虚拟礼品,并通过获取直播平台返利谋取非法利益。至同年8月案发,该团伙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822万余元。

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深等50人以诱骗他人在直播中打赏的方式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该犯罪集团数月内迅速扩张,在多省设立窝点,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遂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犯罪分子组织主播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承诺进一步发展关系甚至线下见面,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属于新型诈骗。本案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社交诈骗犯罪,警醒公众提高社交识别能力,尤其警惕虚拟网络中的情感陷阱。

请谈谈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心得与体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本案系近年来广东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大型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愈发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互联网世界纷繁复杂,与陌生网友在聊天中谈及金钱、转账、充值和投资等内容时,应提高警惕,冷静分析,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编辑:沈观    余淑娴审校:黄慧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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