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用户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平台收集的本人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用户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平台收集的用户本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
周某是否有权查阅、复制某电子商务平台收集的周某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情况。
某电子商务公司系某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周某系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周某致电平台客服,表示因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希望平台披露所收集到的其个人信息,遭平台拒绝;后其通过电子邮件再次提出请求亦未获回复。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要求某电子商务平台向其披露个人信息,实质上是主张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该项法定权利应予充分保障。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行使,不以个人信息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为前提条件。该权利的客体不仅包括个人信息,还包括个人信息处理情况。周某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用户,对于平台所收集的其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有权要求平台进行披露。遂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相关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情况供周某查阅、复制。
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是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对于防止个人因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而遭受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了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边界,在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经营,把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融入处理活动和业务实践的全流程。
为什么说查阅复制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基础性权利?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应对数字化挑战、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包括查阅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其中,查阅复制权属基础性权利。通过行使查阅复制权,个人可以清楚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情况,从而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存在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既是个人信息处理公开、透明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个人实现信息处理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和个人行使更正、补充、删除等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重要前提。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明确了个人享有依法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编辑:沈观 何雪娜
审校:黄慧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