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人马多块牌子,谁才是“东家”?
劳动者在两个以上关联企业供职且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可择一作为用工单位确认劳动关系。
汕头某玩具厂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系汕头某玩具厂与广州某品牌管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陈某于2014年5月由王某聘用,并按照王某安排,参与两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以两家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开展相关工作。2021年3月,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汕头某玩具厂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款项。汕头市某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裁定汕头某玩具厂向陈某支付拖欠工资等款项合计21万余元。汕头某玩具厂不服,以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某玩具厂与广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属关联企业。陈某按照王某的工作安排,参与王某投资成立的多家关联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用工行为相互混同。在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陈某选择并主张确认其与汕头某玩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认定陈某与汕头某玩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该玩具厂向陈某支付工资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是互联网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案处理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突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表面认知,综合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用工管理、关联企业财产混同等因素进行判断,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关联企业之间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关联企业的优势地位,“打太极”式地规避违法用工责任,帮助劳动者走出维权困境。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关联企业的经营者通常采用最“经济”的经营管理模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分别以不同关联企业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等,用工存在交叉重叠、相互混同,致使无法简单通过一般的劳动关系基本要件准确识别用人单位主体。此时,应综合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通过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内容、工资支付主体等,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经营模式、财务管理等,发现关联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连接点,对劳动者与关联企业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同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主张。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关联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核:黄慧辰
编校:李 雪 利玥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