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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颁布实施 | 阳光下的电改

2017-07-24 葛志坚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编者按

从2017年2月9日国家能源局对外发布《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到7月17日《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整整用了半年。半年多的时间,究竟对哪些问题进行了争论修改?今天,我们和您一起解读该《办法》。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葛志坚


一、监管定位更精准



从两个文件标题可知,征求意见稿规范的还包括独立型微电网;正式颁布实施的《办法》已经将调整对象界定为“并网型”微电网。这里的争论要点是:政府监管的对象范围是否包括独立型微电网?如认为独立型微电网不属于监管范围,则无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否则应将独立型微电网纳入许可证管理范畴。


《办法》第19条规定了“微电网运营主体应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承担微电网内的供电服务”(根据《办法》,这里微电网运营主体指并网型微电网)。换言之,独立型微电网无须取证。《办法》第21条还明确了并网型微电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作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管理


二、并网接入管理更明确



微电网接入大电网是微电网“生死存亡”的关键。征求意见稿将“微电网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授权电网企业制定发布,不免引起投资者 “运动员和裁判员混为一谈”的担忧。《办法》明确由“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在征求电网企业等意见基础上制定相关并网流程,更加清晰的分清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


三、电网投资微电网管理更规范



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增量配网问题争论已久,核心问题是电网能否参与增量配网投资建设,参与以后能否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等问题。由于《办法》将并网型微电网事实上作为拥有配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对电网企业参与增量配网问题具有了示范性和引导性意义。《办法》第4条规定:“电网企业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投资运营独立核算,不得纳入准许成本。”这一规定多少折射了主管部门对电网参与增量配网的态度。

 

附:《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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