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103号)(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部署了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具体工作,并明确了完成各项任务的“时间表”。
《通知》部署的五项具体工作任务依次为:一是建立统一的追溯标准和规范,二是建立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监管系统,三是建立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四是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五是社会参与方提供技术服务。
《通知》要求,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海南、重庆先行试点,率先完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协同平台的衔接,2020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向协同平台提供本省(区、市)内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达到疫苗追溯要求。2020年3月31日前,全国各地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附《通知》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