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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防控作用,《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陈曦整理 HIT专家网官微 2024-01-09

导读

《修订草案》对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工作部署,在认真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的一次修改完善,目前正通过网站、邮件、信件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文末可下载《修订草案》全文)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完善立法宗旨,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写入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第一条、第二条)。
2.构建和完善传染病防控的领导体制机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四方责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3.完善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
4.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5.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6.完善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7.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8.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由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第四十三条)。
9.完善防控措施。细化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相关规定,增加公安、工信、交通等部门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调职责,强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作用,增加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等)。
10.健全传染病救治网络建设。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治疗中的作用(第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等)。
11.加强传染病防控制度保障。明确传染病救治相关费用支付承担规则,建立应急物资、能力储备制度(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等)。
12.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等)。
信息化手段助力传染病防治
HIT专家网整理发现,《修订草案》中多处规定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对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传染病监测方面,《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畜牧、林业草原、海关、移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国家建立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病原检测数据的自动获取机制,规范信息共享流程。
在传染病报告方面,《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在保障措施方面,《修订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国家监测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联防联控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共享并综合应用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电信、海关、移民等相关数据,发挥大数据在疫情监测分析、防控救治、疫情溯源及资源调配方面的作用。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技术防范水平,保障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对医疗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建立并运行与国家传染病监测系统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的等行为,进行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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