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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放弃抢救遭“在医院工作”家属投诉,医院终赔偿15万!

2017-12-02 刘严 医脉通

导读

当家属被告知患者死亡时,作为一个在医院工作,并且照顾卧床病人许久的家属,为什么仅要求吸痰?如果积极要求抢救,难道不会让医生按压一下吗?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在之前的文章中,分享过有关院前急救中心的案例,收到了广大临床医生的关注。今天再次分享一个急救中心救护车接诊的病例,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整个审判过程离奇曲折,调取证据犹如公安办案,最终判决令人心寒。院前急救有风险,跟车外出要谨慎!


案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201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120调度接到了一名女士王×的要车电话,自称其父不适。急救车到达后进行处理,后将患者转运至××医院,被急诊医生判断为“来院已死亡”。之后急救中心和接诊医院被患者家属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法庭调查时患者家属对事件进行了描述,因患者“‍‍发生咳嗽,有些轻微呼吸困难‍‍”才打电话求助,在救治过程中两家医疗机构都存在严重过错,主要包括:1. 急救车到达时间严重延迟;2. 仅进行心电图检查,要求转诊治疗,没有积极进行任何急救治疗;3. 到达××医院后,医生盲目轻信急救中心言词,只给予吸痰,没做任何检查,也未救治,就直接宣布临床死亡;4. 两家医疗机构医生均为非法行医,医院隐匿心电图。

 

急救中心对事件的描述却是另一个版本: 0时37分120调度中心接到电话,0时38分下达出车指令,0时39分车辆出发,0时50分到达现场。到达现场时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心电图检查后宣告患者死亡。患者家属要求将患者送到××医院太平间,并与人民医院进行了交接。整个过程没有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医院则指出急救中心将患者送入医院时患者已死亡,家属仅要求吸痰,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也没有过错。

 

急救中心提交的院前病案记录、知情同意书、心电图、收费清单及收据及患者交接单等病历资料显示:患者患有脑出血后遗症(长期卧床)、冠心病、高血压,近3天出现咳嗽、痰多,30分钟前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丧失,随之呼吸停止;查体无生命体征,双侧瞳孔5.0mm。家属为某医院工作人员,拒绝抢救,要求转送××医院。知情同意书中记载有患者委托人不同意进行现场救治,并有患者家属的签名。收费清单上心电图数量为2,交接单上病情判断为死亡,交接有心电图,治疗内容为家属拒绝,有两家医生的签字。××医院提供了为患者家属抄写的电子病历系统抄录,内容为“主诉:来时已死,要求吸痰。”


对两家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患者家属均不认可,认为病历造假。当时让患者家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内容为空白,认为医方隐匿有心跳的心电图,急救中心医生无资质,护士执业资格刚取得3个月。家属认为患者到××医院时没有死亡,也始终没有放弃抢救和治疗,同时质疑××医院的医生没有资质。


急救中心调取并提交了120报警电话的录音光盘、电话流水表、救护车轨迹回访图等证据,并指出心电图两份是因为一份交接给××医院了,而急救医生的执业证显示其有内科临床医生的资质,由于急救中心只能注册急救专业,为了保证急救医生以后方便就业,选择了一家协作医院进行注册。法院致函卫计委调取了2位医生的执业情况,两位医生均为具有资质的内科医生,急救医生未注册在急救中心。患者家属对包含有“请来一个车吧……老人要死了”内容的报警电话录音不予认可,认为录音被剪辑。

 

在判决书中,法院对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认定,对于双方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评判(详见判决书原文)。法院认为,由于医患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因此就该问题由法院对证据及举证责任进行认定。急救中心病案记录中记载的时间、患者家属手机通话时间与120救护车GPS记录时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虽然急救中心认为救护车的GPS授时与通信网内时钟可能有偏差,但法院最终认定救护车到场时间要超过记录时间。病历记载拒绝抢救为医方单方记录,而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为未出现在抢救现场的家属所签署,因此对家属拒绝抢救的事实不予采信。


正是基于对于救护车延误到达不排除可能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另外拒绝抢救的事实不予认可,同时考虑到患者为长期卧床患者,在拨打急救电话前病情就已经极其危重,因此判定急救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最终判决急救中心赔偿各种费用15万余元。


笔者评价


之前也看了不少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判决,此案的判决可是让我大跌眼镜。法官的专业水平还真是“高”,在没有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就直接把病历的真实性、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一起都认定了。真想问问法院,这个50%的过错比例,作为非医疗行业专业人士,是如何认定出来的?依据在哪里?是自我感觉吗?


就算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也不难理解当天的真相。一个因脑出血肢体瘫痪长期卧床的老年患者出现了肺炎的症状,咳嗽、痰多,家属给了药物但没有好转。凌晨,患者咳痰不出导致了窒息,家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电话中明确说患者要死了,不行了。救护车到达后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心电图为直线(心电图的真实性还是被法院认可了),说明患者当时已死亡。虽然在是否拒绝抢救这个问题上双方争论不休,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家属积极要求抢救,医生拒绝抢救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面对同样在医院工作的家属,大部分医生会选择服从家属的要求。于是,根据家属的要求转到××医院,按照规定交接,然后就都成了被告。


在患者被送至××医院后,急诊医生判定患者已死亡,但家属执意要求吸痰,医生也这样做了(此事实被法院认定)。笔者特别奇怪当家属被告知患者死亡时,为什么仅要求吸痰?作为一个在医院工作,并且照顾卧床病人许久的家属,如果积极要求抢救,难道不会让医生按压一下吗?即使要通畅气道,也要插个气管插管啊!难道是要用吸痰来证明患者还没有死亡吗?


对于病历的真伪鉴定,在很多案子中都会被提到,这是患方诉讼技巧之一。但是在实际诉讼中,被鉴定为伪造的病历少之又少,其关键就是如何认定。很多鉴定机构通过笔迹鉴定、内容分析、与封存件对比等方法也很难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写过病历的童鞋们都知道,原来手写病历的时候经常会写错,改为电子病历后,各种错误更加常见。就算没有正确记录时间,记录不完善,可以认定为过错,但是不能以此认定为病历伪造,二者的法律责任截然不同。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没有认定病历为伪造,但是对于病历记载的重要事实却不认可,并且基本上按照医疗机构丢失、毁损、藏匿、伪造病历的法律责任判决了此案。


还有法院认为,急救车到达时间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由于到达时间无法查清,应当由急救中心承担不利后果。笔者不明白,虽然到达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但是也就是几分钟的差距,即使救护车延迟到达了几分钟就应该为患者死亡负责吗?救护车是有限的,距离、道路情况、地址寻找的难易程度都可能是救护车到达时间的影响因素。如果无车可派、堵车、地址很难寻找,导致到达延迟,急救中心是否需要为所有的损害后果赔偿呢?


院前急救人员如何规避风险?


当警察叔叔们早已经肩扛摄像头出警了,可急救人员还都是“赤膊上阵”。救护车上GPS定位不会完全准确,时间也不能保证非常准确,心电图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也有偏差。报警中心电话录音被质疑地效力大减,可患者提供的没有记录的手机通话记录却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急救医生经常大半夜地到处出诊,院前急救能做得事情有限,但却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事件,面对形形色色的人。看来,急救中心留不住医务人员,工作性质有很大的原因。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院前急救风险太大,患者家属内心的想法很难预知。医护人员一定提高警惕,注意留取证据。


1. 病历书写要精细


病历书写一直是笔者在文中强调的重点,因为病历是自证清白最有利的武器。由于院前急救对于时效性要求更严,因此准确记录时间、内容、治疗措施就更加重要。书写病历是一种习惯,不要见到可能出现纠纷的患者才会注意病历书写,谁能预先判断究竟哪个患者会出问题呢?


2. 知情同意书要及时签名


对于知情同意书,近些年医务人员都比较重视,特别是在高危手术、特殊操作、风险治疗之前。但是本案中急救医生显然是忽略了这一点,也许是因为患者已无救治希望,家属同样是行内人,家属态度坚决意见统一,显然急救医生是在转院后让家属补签了知情同意书。而正是这点,被家属抓住了把柄。提醒各位医生需要注意终末期患者、本院家属、行内人、律师、熟人(含亲戚、朋友)、人数众多的家属,千万不要忘了签字,特别是放弃抢救。


3. 录音录像注意保存证据


为什么要录音录像,因为双方各执一词讲不清、辨不明。所以,如何能证明事实真相,录音录像是非常好的方法。家属拒绝抢救不签字,医生没办法,但如果当时有交代病情的录音录像就说明问题了。现在连公共汽车都有行车记录仪、车厢监控了,医院大厅、门诊、病房布满了大大小小的摄像头。急救车上安装了些什么装备?


法院判案如何能公平公正?


对于法律,笔者仍抱有希望,希望在未来的法治社会医务人员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多数读到的案件中,虽然鉴定意见可能因为专业观点问题存在差距,法官对于患者的同情会偏帮一些,但是基本上是能够彰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的。案件的判决不但是给了患方一个救济的途径,也是对医疗机构行为的评判,警示医务人员恪尽职守,更好地救治患者。


目前,法院多数会委托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案件重要事项进行鉴定,使得判定的结论相对公平、公正。很多烂诉的患者因为举证不能而撤诉,或被驳回诉讼请求,医疗纠纷就此解决。很多患者在第三方机构鉴定中被认定为医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却与损害后果没有关系,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案件的判决不但是还医疗机构以清白,还警示那些无端引起纠纷的患者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希望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也能法制化、流程化,相对公平、公正,不要让医务人员受了累、寒了心。


您觉得本案中急救中心到底有没有过错?应否承担对等责任?院前急救医生应如何保护自己?欢迎大家畅所欲言。


参考文献: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6121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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