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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三甲医院专家转诊患者引纠纷,二甲医院终赔偿38万为哪般?

2017-12-09 刘严 医脉通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副主任医师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本周看点

专家将患者转外院安排手术,手术出现意外,两家医院均被告上法庭。专家所在医院认为医生是会诊行为,不应担责;患者认为被专家安排转院,首诊医院难脱干系,看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案件回顾


患者宋某,男,43岁,因腰痛就诊于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神经外科,被专家安排到一家二甲医院住院进行手术,由专家亲自实施手术。手术造成患者右侧髂总动脉两处3mm×3mm的缺损、左侧髂总静脉15mm的破裂、后腹膜血肿,失血性休克。在等待数小时后,三甲医院紧急送来人工血管,患者接受二次手术更换了右侧髂总动脉,并缝合了破裂的左髂总静脉,最终患者脱离了生命危险。


患方认为,由于医方的重大过错导致血管受损,不但腰椎病没有好转,还导致患者身体虚弱,不能短距离行走、精神恍惚。患方在缴纳2万元住院押金基础上,又为二次手术缴纳了1.82万元,并称院方术前索要了5000元红包。患者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医方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因此将两家医院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5万余元


二甲医院认为是患者要请三甲医院的专家来做手术的,虽然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状况,但是手术是顺利的,医院采取了相应措施,并无过错,患者在出院时身体状况良好。患方所述的红包费,是患者同意支付给专家的会诊费用,与本院无关。患者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医院不同意承担责任。另外,患者住院共151天,出院时尚拖欠医药费7.3万余元,要求患者支付。


三甲医院认为,专家到二甲医院实施手术属于会诊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在会诊时出现医疗损害,应该由申请会诊的机构承担相关的诉讼责任。因此,本院不应该被作为诉讼主体,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此案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指出,两家医院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75%为宜,患者髂总动静脉破裂人工血管重建术后,构成八级伤残。三甲医院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鉴定中心回复称,本案的医疗行为是三甲医院派出专家与二甲医院合作完成,双方各应承担多大比例,属于法律问题,鉴定中心不宜评价。


法院认为,二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间存因果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将责任比例确定为90%。三甲医院并非患者的治疗主体,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患者要求返还红包费,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解决范围,不予处理,二甲医院要求患者支付拖欠的医药费,法院认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性质,不予受理。最终法院判决二甲医院赔偿患者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


医师外出会诊做手术算不算违规?


外科专家到外院去手术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原来碍于政策规定,私自外出手术被称为“走穴“,多数涉嫌违规。仅有少数医院外派专家会诊、帮扶、义诊还算是符合规定。目前,国家推行多点执业,专家可以合法合规地到其他医院实施诊疗行为。


由于三甲医院人满为患,一床难求,很多医院都有了“合作医院”。合作医院一般级别不高,床位充裕,但硬件条件较差、诊疗水平较低。双方合作,取长补短,以期达到共赢。


本案中就是涉及这种情况,专家将患者安排在合作医院,在以会诊的方式到合作医院实施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会诊医生需要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实施的诊疗项目不能超出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也不能超出会诊医生的执业范围。会诊医生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而患者需要支付会诊费用和旅差费,相关治疗费和手术费等收费标准可酌情加收。如此看来,本案中专家实施手术不算违规。


二甲医院为何承担主要责任?


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稍有了解就可以知道,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诊疗行为发生在哪家医院,该医院就需要对损害后果进行赔偿。患者挂号或办理入院,就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如果遭受损害,只能找有服务合同关系的医院进行索赔。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二甲医院需要赔偿,而三甲医院可以置身事外。


对于判决中认定的90%责任,笔者还是相当惊讶的。一般在鉴定机构已经建议责任程度为75%(参与度系数值为60%~90%)的情况下,法院以高限判决还是相当罕见的。


虽然判决书中没有对医方的过错过多地描述,但是仔细研读案件整个过程,就不难看出医方存在的过错:


1手术过程存在过失


患者是一名相对年轻的患者,接受的是腰椎择期手术,术中导致大血管多处损伤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医生很难被认为尽到了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被认为存在严重过失。


2未能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医生外出会诊如果发现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宜收治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本案中,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二甲医院医疗设备落后,没有可以更换的人工动脉血管,当术中出现意外后,只能等待三甲医院送来需要的器械。由于两家医院之间路途遥远,调取器械的过程达数小时,延误了患者的救治。


外院手术风险为何相对增加?


术中损伤血管实在是难以避免,曾经参观过一台子宫全切手术,在分离子宫的时候,术者误伤动脉血管,术区瞬间变血池。当时,同时下三个吸引器吸血,主刀寻找破损血管,很快用止血钳夹住血管,出血瞬间止住。本案中,手术导致动脉、静脉多次损伤,腹膜后形成血肿,最后需要用人工血管置换才能保命的还真是让人感觉意外。


笔者出于好奇搜索了这位专家,发现网上好评如潮。医院官网介绍这位专家主任医师,知名教授的博士,曾赴德国进修、美国学习,每年手术600余台,院外会诊手术占到一半,典型的学科带头人。这样的一位医者把手术做成这样,还真是让人难以理解。


外院手术风险要相对高一些,其原因很好理解。三甲医院硬件条件好,综合实力强,补救措施到位;而地方医院硬件条件有限,人员水平较低,各科室缺乏协作,整体综合实力较低。手术需要协作,一般需要四个大夫、一个麻师和两个护士,仅有主刀医生水平高,并不见得能做出高水平的手术。而等到出现意外的时候,抢救能力就明显看出了差距。


外院手术如何规避风险?


这种合作医院的模式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却实实在在地解决了医疗资源缺乏、分布不均的问题,也解决了部分患者看病难的问题。如果能有一些方式保障医疗安全就更好了。


1采取团队作战


手术团队的建设能够更好地提高手术质量、降低风险、保障安全。


2加强院际深度合作


以往的院际合作如果仅停留在请专家手术的层面,往往缺乏深度的交流。三甲医院的管理模式、技术水平很难通过这种肤浅的院际合作得到发扬光大,只有深度交流,才能全面提高合作医院的整体水平。


3做好风险防范


由于外院手术风险较高,会诊专家应在实施手术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想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做好充分准备。


律师解读


本案中患者拖欠医院医药费数万元,医疗机构是有权利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向患者追偿的。法院对于医方提出支付医疗费的请求未予受理,是因为其中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反诉合并审理,只能另行起诉。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两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而追讨医药费属于债务纠纷,依据合同法,两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


在有些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但解决了损害赔偿问题,也解决了拖欠医药费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同一个案子,而是具有相关性的两件案子合并审理,最终判决书也是两份。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追讨患者的欠款,以挽回部分损失。


参考文献: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61211596


本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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