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用正确的方法维权,毕竟“医闹”是被写进刑法的!
导读
究竟怎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地降低“医闹”发生的概率?
来源:医脉通综合 作者:刘三姐
“警察同志,有一伙人在医院里闹事!”
鄂州市某医院工作人员向鄂州警方打来报警电话求助,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该医院医调中心,民警看到电脑、打印机等物品被人损毁,一伙人正在对医调中心工作人员、保安进行谩骂、拉扯,致使现场一名工作人员及两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鄂州市公安局领导来到现场指挥和组织警力,依法将余某等闹事人员强制带离。
高邮临泽的董老太今年71岁,前几天,老太因为牙痛到当地卫生所输液,但却在输液过程中意外身亡,老太一家人一时承受不住打击,采取了很不理智的手段维权,在医院门口烧纸钱、摆花圈、拉条幅、大声喧哗、谩骂,并撞开医院办公室的门,将摆在窗台的花盆摔碎,随后当地民警赶到,将医闹家属拘留。
“无理取闹”的时代已经结束,医闹已被写入刑法
以上这两组案例的处理结果或许打破了很多人对于医疗纠纷处理的传统认知。
在大众的眼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患者与院方的地位差别,他们认为病患永远是弱势的一方。通常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的时候,多数人都会同情比较弱势的一方,医院往往会处于比较被动的状况。患者和群众都会普遍认为医院有失职的现象存在,在部分人眼中,作为强势的一方,医院还存在篡改医疗记录的可能,但医疗资料又涉及到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适宜公开,因此医院常常被公众误解。
究竟怎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地降低“医闹”发生的概率?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子等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责。
2015年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今三年的时间过去了,“医闹入行”的实施有所成效。根据卫生部在2012年做出的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一共发生了17243起,比 2005 年多了近7000起。“医闹”入刑之后,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16年被新闻曝光的“医闹”总人数仅有230人,从数量上来看,2016 年的确在逐步降低。
7个死刑,1个无期!
面对暴力伤医案件,有些地方可能只是将“医闹入刑”的实施停留在“喊口号”阶段,而有些地方已经在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医闹”问题。四年间,7个死刑,1个无期,对于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我们零容忍。
2011年8月,东莞市长安医院发生医生遭人砍杀的案件,致一医生死亡,一医生受伤。凶犯卢德坤被依法判处死刑
2012年4月,衡阳市三医院南院33岁的女医生陈妤娜被患者连捅28刀。患者王运生称,对陈妤娜的治疗方案不满,因而采取杀人方法报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运生死刑。
2012年11月,彩春锋因患有肾结石,前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接受了术前“灌肠”和“皮试”后感觉身体不适,拒绝接受手术治疗,并对医护人员心存猜疑,产生报复心理。几天后,彩春锋持刀来到安医大二附院,看到护士长戴光琼后,向戴光琼后颈部连砍两刀,被害人戴光琼经抢救无效死亡。凶犯彩春锋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11月,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针灸科第十四诊室,47岁的康红千被62岁的患者王英生手持斧头砍死。凶犯王英生被依法判处死刑。
2013年1月,内蒙古包钢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朱玉飞带领护士郑某某等4人到达李兴龙家出诊,李兴龙谎称伤者在大卧室内,朱玉飞等人进入大卧室,李兴龙随即拿起菜刀砍向医护人员。在砍伤多人后,李兴龙用左手揪住朱玉飞头发,右手持刀连续猛砍朱玉飞头部、面部、双侧上肢、右膝部数十刀,直至菜刀卷刃方罢手。女医生朱玉飞上门救人却反被杀害的事件震惊社会。凶犯李兴龙被依法判处死刑。
2013年2月,“四川绵阳报复烧医案”凶犯谢朝晖被依法判处死刑。
2013年10月,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凶犯连恩青被依法判处死刑。
2015年9月8日,徐州发生了一起骇人的杀医案,凶手因一起很小的“医疗纠纷”,事前策划、精心伪装、蹲点,趁当事医生不备追刺,在其身上连捅20多刀。凶犯田春生被依法判处死刑。
医闹入行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这几起恶性伤医案件的处理,医疗工作者应该意识到,医院在遇到“医闹”事件时,应急管理中必须坚守依法治理的原则,决不能姑息迁就,在“有法可依”的同时必须“有法必依”,让医生的正当诉求,都能依法得到保障。
法治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医患双方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希望广大医疗工作者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正式将“医闹”入刑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制约了“医闹”的不良之风。但是,“医闹”入刑毕竟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及时控制医闹的发生、稳定患者秩序、加强医患沟通,才是促进医患之间以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关键。
解决“医闹”现象不仅要有刚性法治,更要有柔性制度的相辅相成。医生朋友们要尽可能地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管理部门要畅通医疗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如果患者和家属的每一起投诉都能得到回应,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处理,患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医闹”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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