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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新法规获通过,医疗界的曙光来了? | 医眼看法

刘严 梁雨 医脉通 2018-08-20



导读

作为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升级版本,新的行政法规都有哪些亮点?对医疗圈有什么影响呢?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梁雨





2015年,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过两年多的审议,6月20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作为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升级版本,新的行政法规都有哪些亮点?对医疗圈有什么影响呢?



 


来自官方的声音

 

1.为什么要起草新的条例?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了一些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原《条例》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

(3)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

 

为了适应目前的新形势、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新条例。

 

2.新条例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1)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上升为法规;

(2)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

(3)三是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

 

3.新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新《条例》共六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1)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的问题。

 

(2)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

 

(3)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成果纳入法制化轨道。

 

a.借鉴司法实践经验,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

 

b.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规范。

 

c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d.强化依法维权。强调了医疗机构内禁止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置措施,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来自医事法学专家的声音

 

1.新《条例》所界定的“医疗事故”与《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医疗损害”并不完全相同

 

相对于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泛,最主要的区别点在于“因果关系”。

 

民法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高度盖然性”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而在行政法上,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遵循的是绝对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在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高度盖然性”也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只有排除了其他原因后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2.新《条例》弱化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新《条例》删除了行政调解这一行政处理程序,相对于其他途径,行政调解应当是医疗纠纷处理中比较高效、专业的途径。尽管行政调解面临着公信力等方面质疑,但不应当废除,应当思考如何做好。

 

医疗纠纷在目前的民事审判中存在司法鉴定(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与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轨制现象,而人民法院往往以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医学会的鉴定如果不纳入司法鉴定体系,必然存在被边缘化的趋势和结局。

 

3.医疗意外险应统筹推进

 

新《条例》坚持医疗风险社会分担原则,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让基层医疗机构不会因为“不法”巨额民事赔偿而影响其经济运转;还可以通过医疗意外保险让接受高风险手术或检查的患者一旦发生损害,可以获得比较满意的经济赔偿。

 

4.新《条例》预防医疗纠纷的内容寥寥无几

 

新《条例》本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但遗憾的是,其中的大量条款均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内容,预防医疗纠纷的内容寥寥无几。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我国医务人员最高工作强度制度,保证义务人员福利待遇;

(2)应将创收指标禁令上升为法律规定,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挂钩;

(3)应指导医疗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与理念,增设社工部门、心理咨询部门、母婴室等非创收部门和场所;

(4)应当确立急诊区封闭管理制度;

(5)为做到有效防患未然,建议“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应形成制度;

(6)应建立重大手术和试验性医疗行为知情同意录音备查制度;

(7)应推广“病历日清制度”及24小时病历归档制度;

(8)医疗机构不得以患者未办理出院手续为由拒绝提供病历复印件。



 


来自律师的声音

 

1.新《条例》不能解决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冲突,反而使冲突表面化、尖锐化,只能激化医患矛盾。

 

2.新《条例》条文间缺乏内在逻辑,相互矛盾,许多法律概念混乱,权利义务不清。

 

3.依旧保留了二元制的鉴定体制,将医学会的鉴定程序适用于对产生医疗损害的医生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将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适用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争议,但这只能是一厢情愿,在司法实践中必将行不通。

 

4.新《条例》包含了大量关于医疗损害的调解金额、调解程序、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责任保险、保险理赔等诸多非行政管理性事项,这些应当属于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故条文内容与立法权限不一致。

 

5.人民调解为主,为什么?调解,以其内在含义,本就是自愿为原则,既然以自愿前提,何来调解为主?以法律规定调解为主,实质就是强制调解。

 

6.为何对其他机关的法定职责进行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保险监督部门、财政、民事都有自己其法定职责范围。



 


来自作者的观点

 

不论是赞赏,是质疑,或是批评,不同的立场、视角对于新《条例》的看法都不同。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对此进行的探讨,可能有助于促进立法、规范立法。但作为医疗机构中的普通医务人员,任何赞赏或是批评都没有意义,新《条例》已经通过,很快就要公布实施,医务人员能做的就是“遵守”这些规矩。

 

医疗行业存在很多问题,并且存在很多现实社会问题,通过一新《条例》就想解决所有问题,缓解所有矛盾显然是不现实的。国家积极起草行政法规,也是积极处理问题的一种表现,所以还是要看到积极的一面。

 

1.人民调解为主是好还是不好?

 

有律师质疑“人民调解为主”,认为是强制调解,其实此政策的制订来自于多个省市的试点,证明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这种解决方式的周期要远远短于医疗诉讼,并且不用缴纳费用,对于患者来说风险小、成本低、解决快。而对于医方来说能有个途径快速解决问题,可以对医院运营的影响降到最低,未尝不是一个双赢的好办法。当然,由于各地各个调解的专业性参差不齐,权威性颇受质疑,调解成功率也存在差异。退一步讲,即使调解结果双方不能接受,再进入诉讼程序,也不损害医患双方的利益。

 

2.明确多个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中的职责好还是不好?

 

一线医务人员可能都会有这样的体会,一遇到医疗纠纷,行政部门就唯恐躲之不及。比如原来警察出警,一听说涉及医疗纠纷,只要没有死伤基本上都是立即溜之大吉。后来,卫计委联合公安部对医闹等行为进行界定,强调公安机关履职后,现在的情况已经明显改观。

 

新闻媒体针对医疗纠纷不实报道激化矛盾。因此,新《条例》指出不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履责,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民政部、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都要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履行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各个部门的职责,如果不履责,处罚有依据,可以督促各部门协调工作,处理好医疗纠纷,对于医疗行业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

 

3.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积极沟通

 

新《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 说明诊治经过,解答疑惑,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人民调解等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

 

新《条例》在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时,希望能积极引导患方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不理智、不合法的维权行为。这种方法是不是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只能拭目以待。但一面是貌似“弱势”受到损害的患方,一面是貌似“强势”被闹得乱七八糟的医疗机构,想彻底改善关系,解决矛盾,并非一朝一夕可行。

 

4.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职责给人安全感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制止过激行为,开展教育疏导,控制现场秩序;

(2)及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3)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

 

别的不说,就规定需要“控制现场秩序”这一点,就足够让大家心理上感觉到安全。只有明确规定,让公安机关出师有名,才能切实保障医疗环境的安全。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出台后都会带来评判浪潮,或褒或贬这都不重要,只有批评才能促进法治社会不断往前推进,促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质疑、批评并非明智之举,认真学习新《条例》,让其成为保护自己的利器才是上策。真心希望在《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各部门能各司其职,让医疗环境有显著的改观。

 

参考文献

1.王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若干问题思考.中国医院院长,2016(Z1):121-122.

2.《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粗略解读.来自于“海坛特哥”微信公众号,作者陈红梅.

3.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来自于“医殇”微信公众号,作者刘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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