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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骨骨折,还是肺部感染?评分均10分的新生儿之死,至今是个谜…… | 医眼看法

刘严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孩子正常出生,5天后死亡,死亡原因是枕骨骨折,还是肺部感染?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案件回顾

 

四川的黄女士在当地某三甲医院产科顺产一男婴,新生儿出生时羊水清亮、无污染,无脐带绕颈,胎盘无异常,新生儿评分均10分。出生6小时后,新生儿科医生发现新生儿枕部有波动感血肿,后转入新生儿科,病历显示:初步诊断为头颅血肿、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败血症?宫内感染?

 

由于CT机故障,患儿没有拍片检查,医生告知患儿有肺炎症状。患儿在出生第5天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检报告,患儿系颅脑损伤、间质性肺炎、脑膜炎、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脑出血、气胸等,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中,对于颅脑损伤,描述为“枕部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顶枕部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脑水肿”。

 

黄女士质疑医院存在产科护士在给新生儿洗澡时造成严重枕骨骨折,未对患儿颅内出血、脑水肿进行CT检查等情况。

 

医方指出在整个分娩及观察过程中,新生儿一直未离开过产房及产妇的视线,新生儿也未出现过任何跌落、撞击等外部伤害状况。医方认为,患儿死亡的原因系新生儿重症肺炎并发气胸、肺出血、消化道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不考虑系枕骨骨折、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损伤导致。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与尸检结果一致,诊疗符合医疗规范,医院不存在故意伤害。

 

当地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指出虽然院方对“枕骨骨折,硬膜下血肿”存在漏诊,但患儿的枕骨骨折及硬膜下血肿和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鉴定书还指出,根据现有资料,患儿枕骨骨折及硬膜下出血可能系多因素造成,产伤(有急产史、患儿凝血功能障碍)、外伤(医患双方均无确切证据提供)。

 

最终,医方支持患方依法诉讼,希望依法去解决。



 


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有何区别?

 

关注《医眼看法》栏目的脉友应该会注意到,栏目里面介绍的案件很少提及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很简单,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在北京应用的不是很多,特别是涉及诉讼案件,基本上都是过错鉴定。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1.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表1 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的处理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医疗事故的判定依赖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由医学会来组织实施。医学会包括各地区医学会以及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的判定采用2次评定制度,即经过1次评定后,如果对评定结果不满意,则可以申请上级医学会进行第2次评定,第2次评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鉴定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基本上都是当地三甲医院的专家。

 

鉴定结论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由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下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组织,鉴定专家多是医疗机构的专家,由此引发老百姓所谓“老子鉴定儿子”、“暗箱操作”等议论。

 

2.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可算是大行其道,但由于医疗事故认定比例低,普遍被患方认定为不公平。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隆重推出,其中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有了这第五十四条作为依据,只要存在过错,又造成了损害,就按照过错比例赔偿,至于属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本不要紧。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司法局认证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具有资质的法医,此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医学会也可以开展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部分城市高院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必须在医学会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包括北京)。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局,鉴定人是法医而非临床专家,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有鉴定人签名,并且承担责任,因此被患方认为要比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公平、公正得多。

 

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谁的效力高于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案件解读

 

关于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虽然不知道具体的诊疗过程,但是单从枕骨骨折、颅内出血来看,肯定会让家属不认同。

 

出生时评分均为10分的孩子,最终却死亡了!宫内窘迫是怎么诊断的?产伤导致的骨折是允许的?肺部感染是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家属可能会有很多疑问。

 

接下来,这个案件将要走司法流程,最后医方能不能胜诉,至今是个谜!

 

各位医界朋友,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个案例,猜想会是怎样的结局?欢迎留言,大家一起讨论……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源: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77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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