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总加班,其家属愤而投诉:保障一线医护人员休息权何时兑现? | 医眼看法
导读
殊不知,在加床、加台的背后,医护人员付出了多少代价。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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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说某护士的家属拨打市长热线投诉,称该护士在医院经常加班,下夜班还要继续工作不能按时回家。听到这一消息的我们都忍不住笑了,再细想想,还是挺心酸的。在医院一线工作的小伙伴,能够有一个月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时的请举手……
“常态化加班”是医护人员的日常
对于医生来说,大多数人对于“加班”都是能够轻易接受的。毕竟刚工作时的住院医师生活,就算不是真的住在院里,也基本上算是以院为家了。老刘算过当内科小住院医时的工作时长,基本在60~70小时/周,还不算没写完病历自己主动加班的时间。其实,那个时候就是在病房里收病人、写病历、值夜班,不需要出门诊、会诊或者跟着主任做介入手术。
与病房医生的“常态化加班”状态相比,一般的急诊科医生相对来说工作时间会稍微短一些,甚至能够控制在44小时之内。但是由于这种“一惊一乍”的生活不是什么医生都能接受,因此总是处于缺人的状态,加班根本不能避免。
于是,医护人员长时间加班、过度劳累致死的新闻时有发生,过劳死也从中年向青年发展,让人痛心又无奈。每次在心里刚立了一个flag:不加班、少熬夜。现实就狠狠打脸,在医院连续工作几天,没有回家。
为什么医生护士总是不够用?招不到足够合适的人确实是一个原因,编制有限、成本核算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再有,患者越来越多,为了缩短患者就医时间、提高满意度,就必须医护加班加点。手术可以一天就做一两台,但是那就意味着很多患者会被拒之门外。患者常说,就不能加张床吗?就不能加台手术吗?殊不知,在加床、加台的背后,医护人员付出了多少代价。
医护人员的休息权,法律保证但难落地
《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另外,法律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制度,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当然医疗行业作为特殊行业,职能部门可以按照标准工时制,倒班的科室实施综合工时制。根据工作日的计算,每年的工作时最长不应超过2000小时。根据《劳动法》可以延长劳动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于医疗行业与健康安全、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劳动法》规定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比如新冠疫情当前,医院里的医护人员有院内抗疫的,外出支援的,加班加点都是必须的。但在非紧急状态下,把加班、超时工作变成常态,并不符合劳动法的精神。
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难以保证实施。如果医院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且加强管理、严格要求,一线医护人员的休息权就难以保证。
超时工作、过度劳累,如何自我救济?
大多数医护人员对于加班都是抱着比较宽容的态度,不是一个人加班,是全科人都加班。面对那么多患者,一堆工作和爆棚的责任感,大多数人都会坚持、坚持,再坚持。希望患者少一些,工作人员多一些的时候,大家就能休息了。
图源:摄图网
如果不能忍受工作时间太长,过度劳累,该如何处理呢?
1. 和科室负责人沟通,申请减少工作时长或休假——超时、劳累,实在受不了,工作状态不佳,希望休息调整。(有可能被拒绝,被批评或穿小鞋)
2. 和医院工会、人事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情况——工作太辛苦、持续超时工作受不了,希望单位出面干预。(越级上告,即使成功,也离出科不远了)
3. 向卫生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虽然是上级管理单位,但是基本上也不太会有用处。(医院工作需要医护人员的“奉献”,为了保证民生,行政部门也不会过分干预)
4.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勒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或处罚单位,能不能改善工作环境。(离解聘、辞退就不远了)
5.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只能为曾经的加班讨要一些补偿。如果没有得到支持或者不满意,劳动者最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实在干不了,只能自己辞职了,再找个不容易累死的单位)
无论哪种救济途径,可能都不能实现不离职、不加班的理想工作态度。只能说,医疗行业钱少、活多、风险高,入行需谨慎,离开需趁早。改变一个医院的企业文化不容易,能改变的可能只有自己,能适应这种平常累成狗、遇到疫情还要“逆行”的生活就继续,实在不能适应的也不要硬撑。能当医生的人,都是才华横溢的,做其他事情也能做好。
《劳动法》加班常见问题解答
1. 总值班算不算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前一段时间在医务处帮忙,发现医务处老师值完总值班的夜班,白天继续工作,没有补休、没有加班费,这真的是合理的吗?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因此,总值班这种临时的工作属于“值班”,而非加班,所以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至于是否需要补休,见仁见智了,如果算作是合理延长工作时间,也算可以接受。
2. 加班写病历、休息日培训开会是否属于加班?
如何认定加班?首先必须是单位提出要求。因此,自己因为工作没有完成主动加班或是将工作拿回家里继续完成,均不能被认定为加班。
休息日培训开会可以认定为加班,当然也可以不认定为加班,但至少应被视为值班,按照值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妇女节、青年节上班是加班吗?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4. 出差路途中、外派工作赶上双休日或节假日算加班吗?
出差路途中也是为了将来的出差工作,故出差路途时间应为工作时间,如果恰逢周末或节假日,应算加班。
5. 节假日备班,随时待命属于加班吗?
这个不算,只有当单位正式通知劳动者来单位上班,才能被认定加班。
6.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加班可以不发加班费吗?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加班,要看实行的是什么工时制度。如果认定为加班的,则应该发放加班费。
7.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因故不能出勤,能否认定为旷工,不发全勤奖?
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协商,故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因故不能出勤的,不能认定为旷工,该发的全勤奖还要发放。
8. 劳动仲裁,如何举证加班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的证据应在日常注意收集和保存,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的监控录像,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最好不用到这一步)
老刘常说,医护人员赚的都是辛苦钱。三甲医院人满为患,压力大、收入可观,但医护人员劳累不堪;基层医院工作较清闲,风险小,但收入一般。
两种选择,何去何从呢?欢迎留言谈谈你的看法。
责编 | 苏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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