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穿刺误穿入动脉,医生承诺赔偿后反悔,当临床医生直面医患纠纷,该怎么做?丨医眼看法
导读
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自己争取。
近日,网上一段患者家属拍摄医生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配以题目“吉林一医生穿刺时将患者静脉穿透至动脉,承诺赔偿后又不认账?”
医生承诺赔偿不兑现,遭家属频繁骚扰,医生建议法律途径解决,家属仍纠缠。
私了不成,为何不能公了?
事件回顾
7月20日,吉林金女士的母亲(以下简称患者)因病到某医院行颈静脉穿刺置管术,由一位姓孟的女医生实施,孟医生在穿刺时,不小心将静脉穿透误穿入动脉,按压止血10小时后,因效果不好遂将患者转到长春某大医院接受治疗。
次日,孟医生给金女士发信息说都是她的错,她愿意承担责任。孟某还用非常诚恳的言词,向金女士道歉。孟医生称自己从医多年,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这次的事给她也带来很大的打击。金女士的诉求是希望孟医生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三万元。但等到患者出院后,孟医生却拒不认账,并称走法律程序。8月29日,孟医生表示此事正在协商。
8月30日,有媒体报道了此事,医患谈话视频和聊天记录也被发布。患方出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孟医生曾承诺赔偿患者医药费自费部分、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视频截图 图源:见水印
而在后续的沟通视频中,孟医生却表示不能自己出钱赔偿,让金女士去找一个公平合理的地方解决。
视频截图 图源:见水印
医生有没有错?应不应该赔偿?
新闻中没有过多披露患者的病情,治疗的情况以及恢复情况。单从目前披露的事实来看,如果所叙述的情况都是真的,目前患者已经康复出院,最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那么,医生有没有过错呢?答案是肯定的。栏目中曾经分享过一个类似的判例——《做个“无过错”医生有多难?术中穿刺引发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方被判赔12万》,医方行中心静脉导管穿刺损伤锁骨下动脉形成穿刺部位血肿,并且导致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和肩背肌筋膜炎。最终鉴定结果认为,患者的损伤后果:“肩背肌筋膜炎”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主要责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次要责任,最终医方赔偿12万余元。
鉴定专家在评判医方穿刺操作的过错时指出,穿刺操作医生在穿刺时没有为病人首先选择可以减少并发症的方法(B超引导下穿刺);局部血肿出现后也没有进行特殊处理,只是予以常规压迫。医方对患者出现的紧急病情变化处理欠妥,存在不足。
由此看来,没有超声引导,穿刺失败都有过错。发生穿刺并发症后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也属于过错。
老刘一直对于深静脉穿刺心存顾忌,因为在二十多年前刚当住院医时,科里有个抢救的患者,副主任在做颈内静脉置管时误入动脉,后继发颈部血肿,患者心跳骤停,最终死亡。当年,该事件被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了很多钱。还听说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急诊科,医生在进行锁骨下静脉穿刺时误入动脉,结果动脉在锁骨下方很难压迫,患者也是最终死亡。
那么,是不是深静脉以后不能盲穿?超声引导下仍旧误入动脉还是过错吗?临床上仍旧大部分盲穿,大部分都可以准确命中。超声引导下也不能保证不发生误穿,误穿了仍旧有过错,比如操作过程手法粗糙,进针部位和角度不正确等。所以,事后回顾过程,专家的思路是没有过错就意味着“成功”,没成功的原因就是过错,或不排除存在过错。
那么,有过错应不应该赔偿呢?
答案一定是肯定的,应该赔偿。参照上述判例,基本上这种误穿导致的直接损害后果,医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一般为70%。
那么,赔偿的金额是不是都会达到十几万呢?当然不是。上述判例患者最终有后遗症,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就比较多。本期事件中,患者虽转入到上级医院救治,但根据家属描述已经出院,也没有提到有哪些后遗症。因此,患者应该没有出现伤残,家属可以索赔的就是医药费的额外支出、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医生同意赔偿后反悔,可不可以?
事件中医生并不否认自己的过错,也不否认自己曾经承诺患者家属给予一定赔偿。但是,后来医生反悔了,拒绝赔偿。可不可以?
当然可以。两个人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可以视为口头承诺,包括言语、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口头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口头承诺没有实现就属于违约行为。口头承诺反悔了,就视为未履行。如果口头承诺未履行,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口头承诺变成了私下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可不可以反悔?当然也可以。个人的调解协议如果未被履行,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司法确认,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单来说,就是这些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未履行,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救济。其中可能涉及法律关系问题,如重大误解,因此最终要谁来赔偿,如何赔偿都可能是未知数。
本事件中医生的承诺赔偿是不是口头承诺,成不成立合同关系呢?患者能不能起诉医生未履行赔偿呢?咱们还是要从头说一说。
医生为什么口头承诺赔偿,是因为医疗行为造成了医疗损害。作为医疗损害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医疗机构和受损害的患者,而非医生本人和患者。因此,即使是患者索赔也应该针对医疗机构,而不应该纠缠医生。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2018年国务院通过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作为一个医生,无法避免出现医疗过错。大部分医院都为自己的医护人员上了医责险,在出现医疗损害后如果经医调委或法院判决医方需要赔偿,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
因此,医生本就没有必要和患者私了,本身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建议医疗机构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患方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途径进行索赔,而不是纠缠当事医生。
作为医疗机构,也应该有一定的担当,不能让临床医生冲在医患纠纷的前沿。一旦发生纠纷,医疗机构应该有专门的负责人去处理,让当事者单独面对患方的做法并不妥当。
作为当事医生,应该和患方说明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告知患者可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或人员进行投诉,以解决医患纠纷。为了息事宁人而盲目给予承诺,可能会造成后患。私自赔偿,可能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被患方反复索赔。
很多医生没有遇到过纠纷,在独自面对时总是感觉比较慌乱。说多错多,没有解决问题,却给患方留下很多证据和把柄。该学习的法律法规要掌握,遇事不怕,按流程处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录音录像要拒绝,无法避开就不要说不要做,被围住或影响工作要叫保安或报警。
患方有索赔的权利,医方也有合法权益,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自己争取。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期案例来自于网络。
封面图来源|医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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