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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猛了,医保患者住院15天就必须出院?各有各的说法,到底谁对谁错丨医眼看法

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
2024-12-05



导读

民生要重视,但医护也是民,医护的付出与需要也应该被看到……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医生:你住院已经15天了,今天办理出院吧。

患者:我的病还没好啊,怎么就要出院了?


医生:医保有规定,住院15天必须出院,否则不给报销。

患者:没被病魔打倒,快被“住院-出院-住院-出院-住院-出院-住院-出院”给折腾死了。住满15天就必须出院,超过了就不能报销,这真的是医保的规定吗?


医保:我不是,我没有,别瞎说。根本就没有这种规定,大家可以投诉!



事件回顾


据广东民生热线报道,9月8日上午,广东某脑科医院里停着多辆救护车,几名插着管的脑梗患者正冒雨转院,虽然仍处于昏迷状态,但碍于医院不成文的“医保15天转院”规定,他们必须转走。


有转运司机表示,很多转运患者状态并不理想,上呼吸机的、昏迷的都有,从发病到好,甚至有人转院次数达到十多次。


有医生表示,医保分值付费制度会给每个病种划定分值,医生用分值换算出使用额度,超出额度的病人就要转院,而大多数换算的额度都在15天,于是15天就成了医保参保人住院天数的最大公约数。


对于医生方面的说法,广州市医保局则回应称:


“我们给医疗机构的分值是核算数据的范围,是包括长期住院病人在内的所有历史费用的数据,跟医疗机构在经过充分协商以后确定的每个病种的分值。分值核算的时候跟15天没有任何关系,我们通过其他的病种也看不出刚好折算下来就是15天费用的概念。”


还指出,医院这种做法违背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有违医保局与其签订的协议。


并且广州市医保局明确表示,不管是国家、省还是市一级的医保部门,都没有出台过限制参保患者住院天数的规定,参保人是否出院主要的判断依据在于是否达到了出院标准,如果达到了出院标准,参保人要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没达到出院标准而被医院要求出院 ,可以向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进行投诉。“我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果以15天住院为由让病人转院,公众可以拨打12345服务热线投诉。”


“15天必须出院”,是很多医院不成文的规定,也是公开的秘密。这种情况并不限于广东,而且也并不是今年才有的,这是一个存在已久的争议话题。


很多患者对于这种现象都有切身的痛感,不仅“15天必须出院”等相似做法在多地频繁出现,而且还催生出推诿病人、强制出院、分解住院等相关问题。


图源:网友评论



医院为何会有这样的操作呢?


医生为什么要这么折腾患者?为什么要将患者送到其他医院去?


病床周转率、患者平均住院天数、住院次均费用等,一般都是医保考核医院的硬指标,医保每年的限额也是不能突破的底线。也就是说,要想完成这些指标,就得落实到日常的诊疗行动上,倘若有患者住院天数太长、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太多,就会影响到这些指标。


医院为了能够达到医保的要求,避免治疗医保患者后亏钱,通常会给科室和医生制定一些指标。医生为了完成这些指标,就会认真计算后找到“解决方案”,然后对患者采取相应行动。


很多年前患者可以不动,只需要家属结账办理出院再入院即可,科室称之为“周转”。后来随着医保制度的改革,这种方式行不通了,必须转科到其他科室,不过这种替代方式也被不允许了,就只能转到其他医院。


“医保规定”,是医方给出的理由,而有医保工作人员在发布会上说,不能因为治疗患者不赚钱就让患者出院,医保中心和医院是有协议的。那么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医院错了吗?医院赚不到钱就不能维持医院运营,不能养活医生、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了防止收一个医保患者亏损一部分,就必须让医生明白医保的“游戏规则”,以避免越干越赔、越收越亏的情况。


医生错了吗?医保患者结算不回钱,就要扣在医生个人身上,大家都要养家糊口,凭什么要自己出钱给患者看病,“让患者出院”是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患者错了吗?有医保资格就应该享受医保待遇,医保中心说可以看好病才出院,医院又为什么非让出院呢?出院、转院、住院,麻烦且花费多,还得重复检查,最后病没治好,人却被折腾了好几个医院。


医保中心错了吗?医保基金是有限的,为了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需要对医疗机构进行科学的管理,目前的结算方法是通过多项研究所形成的科学方法,可以避免医疗机构出现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延长住院时间等诟病。


综合分析下来,又好像谁也没有错!



强制患者出院,没有风险吗?


笔者老刘虽然已经很久没有在住院病房管床了,但是对于病房的周转规则和住院费用计算还是了解一些,最直接的信息就来自于管床医生的抱怨。


老刘的母亲曾在临床工作过三十多年,就近期这一话题的讨论,她表示非常不理解:“患者的病没好,为什么要让他们出院?能给出什么合理的出院理由?”


这个问题真不好回答,把政策改革留给上层领导去思考。而作为医生,我们都能够明白医院、科室、医生的难处,但同时也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医方可以单方终止医疗服务合同吗?


虽然医患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但是法律界还是将医疗服务归为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院和患者就某种医疗服务达成合意,医方据此提供服务,患方据此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


对于大部分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但医疗服务合同比较特殊,并非任意一方都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其解除事由是法定的,目前只包含以下4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合同:医疗合同基于医患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终止,如患者转院;

2.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在合同的解除权上,医患双方的权利是不同的。对于患方来说,法律赋予其充分的解除权,患者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包括中止治疗、出院和转院治疗。但对医疗机构来说,不能拒绝患者的治疗要求,除非出现了法定的解除事由(如罹患传染病,不具备诊治能力等),否则不得单方解除医疗合同。

3.合同履行完毕:患者痊愈出院;

4.患者死亡。


从理论上讲,医疗服务事关大众健康和具体患者的利益,也具有“公共性”,因此当患者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就诊。当订立医疗合同(收入院)后,如果患者不同意“终止合同”,医疗机构没有法定事项就只能继续医疗服务。


如果患者没有达到出院标准,强制其出院导致预后不佳,医方是有责任的;在患者病情不稳定的情况下实施转诊,导致其病情变化而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医方是要赔偿的。


很多三甲医院为了避免患者长时间占用床位、提高床位周转率,同时避免患者治疗中断导致不良后果,想尽了一切解决方法:比如组建医联体,将患者转入医联体中其他医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或是在民营医院开设特殊病区,专门接收医院转出的患者;还有的医院与社区医院、医养结合机构联动。


有人说,要想事情做成做好就要互利互惠;其实医疗服务也是如此,要求医护人员全心全意服务患者,抗疫救灾扶难面前冲在首位,同时也应该适当放宽政策、投入资金,不能既让马儿跑,还不给马儿吃草。


民生要重视,但医护也是民,医护的付出与需要也应该被看到……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件来自于:广东民生热线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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