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医院检查结果大不同!孕妇被“误诊”胎停育而接受多种“禁用”药物治疗,胎儿陷畸形风险丨医眼看法
导读
该孕妇应用的5种药物,可以说没有一种药物应用是非常合适的……
本案给所有医生再次提醒:医生从业需谨慎,治疗要合理,医德、良心要坚守。
事件回顾
4月20日,网络上报道了一则新闻:云南省某县一名孕妇于4月8日在所在地一所一级综合民营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医生怀疑胎儿有问题,让观察几天后再去检查。4月12日与16日,该孕妇和家属先后两次前往医院检查。16日,超声提示:宫内胚胎停育、宫腔内微量积液、盆腔积液。医方告知孕妇及家属宫内胚胎停止发育。家属称“医生建议当天就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因为怕对孕妇身体造成影响。”当时孕妇患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医生便说先抗感染治疗后再进行手术。
在医生开具的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的处方中,有0.9%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注射用炎琥宁等药品。
用药后,放心不下的孕妇和家属在当天下午来到县某中心卫生院再次孕检,结果显示胎儿正常,并没有出现医院所说的胚胎停止发育情况。随后他们又赶往县人民医院做彩超检查,结果和卫生院检查结果基本一致,胎儿正常。
从相关医生处了解到,之前医院开具的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处方中,有药物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或者早产。
由于怀孕比较困难,夫妻俩就是否留下这个孩子陷入纠结,孕妇家属多次联系医院希望妥善解决此事。“院方也曾提出补偿,但我们的目的不是钱,我们想要这个孩子,却因为医生的诊断,导致如今的局面。”家属说,如果医院真的有错,希望相关部门追究医院或相关医生责任。
涉事医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可以请卫健部门介入调查此事,包括对医院当时诊断情况、伤情判断结果等进行核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我们现在积极配合处理此事。”
至于检验报告与公立医院报告不符,医院院长认为,“任何一名医生都不能百分之百保证,每个医生都有自己的判断”。
患方目前已经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县卫生健康局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也建议走法律程序。
误诊胚胎停育?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虽然笔者不是在妇产科工作,但也曾经多次遇到或听说过医生误诊胎停育的案例。笔者曾经有一个医生朋友怀孕时被自己医院超声室诊断为胎停育,然后到某大三甲医院复查超声时,却显示一切正常。还有笔者的一个亲戚在孕早期被妇产科门诊诊断为胎停育建议尽快手术,后来到病房找某妇产科男博士咨询,建议观察一周。一周后,再次复查却显示一切正常。
在网络搜索,不少网友分享了一些遭遇:有被两次诊断胎停育,最终孩子顺利出生的;有胎心消失数天后又神奇恢复的;有在某医院被诊断为胎停育,立即到另一家医院发现胎心正常的。
是超声医生水平不行吗?是超声机器分辨力有限吗?是医方不够负责吗?还是胎心就会若有若无的?好像胎停育的误诊根本无法完全避免,产科的老师可以在评论区分享一下经验。
胚胎停育是指妊娠早期胚胎因某种原因所致发育停止,临床属于流产或死胎的范畴。根据超声检查结果可分为:
1.空孕囊:宫腔内只有孕囊而无胚芽组织的异常妊娠。有时B超会描述只见液性暗区,内未见卵黄囊或胚芽。
2.有胚芽无胎心:B超示妊娠囊内可见胚芽,但无胎心搏动。
3.有胎心后停育:是指B超在动态监测妊娠囊,可以先有胎芽胎心搏动,待一段时间B超又未监测到胎心搏动,只见枯萎的妊娠囊。
经阴道超声出现以下情况提示胚胎停育:
1.胚胎长度≤5mm,无心管搏动,7-10天后复查仍无心管搏动。
2.胚胎长度>5mm,无心管搏动或妊娠囊平均内径>20mm,无卵黄囊及胚胎。
3.妊娠囊平均内径≤20mm,无卵黄囊及胚胎,1-2周后复查仍无卵黄囊及胚胎。
本次事件新闻报道中,据媒体发布的孕妇在人民医院检查的超声图片显示:胚囊为1.9×2.9×1.3cm,胎芽只有4mm,当时仅为孕6周。那么,在此之前没有看到胎心也是合理的,医院4月16日超声单上也没有孕周的推断,孕囊较小,过早判断出现胎停育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了避免误诊胚胎停育,一般超声科医生在发现后都会另外找其他医生再次检查确认,由两位以上医生检查都认为符合超声诊断标准才会给出超声报告。一些基础医院或级别较低的医院会推荐孕妇再到水平较高的医院进行复查。
产科医生在接到胎停育的报告时,会再详细询问停经史、症状,结合孕周推断、超声表现做出判断。除了超声检查,一些医生会结合HCG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可能会在之后的数天安排复查超声进一步确定,或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确定。
如此谨慎地处理,就是为了避免错判,避免引起纠纷。
孕妇的药物治疗,一定要谨慎!
回到事件中医院给出的处方,医生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为该孕妇应用了5种药物,对于一个院外的上呼吸道感染,可以说没有一种药物应用是非常合适的。
抗生素选择了三代头孢和β-内酰胺酶抑制剂,违反了抗生素应用规范,地塞米松的应用违反了糖皮质激素的应用规范。既然是上呼吸道感染,静脉使用氨溴索是非常有必要的吗?而且氨溴索是孕妇禁用药物。利巴韦林和炎琥宁都是抗病毒药物,也同样是孕妇禁用。
临床的医生经常会面临孕妇的药物治疗,选择不影响妊娠的药物是前提。对于妊娠期慎用或禁用的药物,需要在医生权衡利弊之后和患方知情同意之后才可以使用。
比较难办的是,发现患者怀孕,但患者表明要终止妊娠(不准备要),或是妊娠需要被终止的情况(胎停育、难免流产等)。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建议还是按照妊娠期用药的原则处理,这样风险是比较小的。
比如本事件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治疗,抗病毒治疗可以选取孕妇可以使用的口服中成药(实际上吃不吃都不违反原则),抗菌药物可以选择不影响妊娠的三代头孢,化痰可以用盐水雾化替代,就不会导致之后的风险了。
在这里要多提一句,对于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其他疾病的时候一定要先排除妊娠可能。特别是表明是处于备孕阶段的妇女,必要时先查个早孕试验,用药时也同样要避免使用利巴韦林这种绝对禁用的药物。
过错导致胎儿风险,如何赔偿?
医脉通《医眼看法》专栏反复强调了医方需要赔偿的三个条件——患者有损害后果、医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三个条件成立,医方就需要承担责任,根据过错与损害后果关系大小,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责任比例密切相关。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造成死亡)、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通过诉讼,医方还需要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
本事件中医方的诊疗行为目前看来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不是医方说的每个医生有自己的判断可以免责的。而在注射利巴韦林等一系列药物之后,多数产科医生是不会给出保留胎儿的意见的。如果通过调查或鉴定判定医方存在过错,医方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孕妇终止妊娠,那么医方赔偿的数额不会太大。胎儿在未出生前并不能被定义为自然人,只能对孕妇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比如孕妇之前的检查治疗费用和后续手术费用、误工费(就医和休息期间)、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胎儿在医学层面可以判定为“珍贵儿”,可能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度上适当拉高。总体算下来,不算是个大数目。
如果孕妇不顾医生的建议生下孩子,孩子是健康的,医方仍旧需要对患方进行赔偿,因为过错可能导致产检时增加检查项目,并且对患方精神造成一定损害(一直需要担心数年)。
如果孩子可以发育至足月,在出生后死亡或残疾,那么医方可能赔偿数额会大一些(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出现)。患方在高风险情况下继续妊娠导致错误出生,那么患方一定会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孩子的死亡或残疾与医方过错存在无法完全排除的关系,医方会承担小部分的责任。即使是轻微责任,医方可能也要付出天文数字的代价。
对于医院来说,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医生和医院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在卫生健康局调查之后,可能会对医院和医生做出一些处罚。对于可能的过错和不严重的损害后果,吊销医院执业许可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通常不会发生。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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