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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磐安是动真格的!一男子被立案审查!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5日,我县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在尖山镇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老街未将厨余垃圾扔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垃圾桶内。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垃圾投放,告知其随意倾倒垃圾为违法行为,对现场拍照取证,并对其随意倾倒垃圾行为进行立案审查。
经过现场勘察(检查),事项及结果记录如下:
1.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地点位于磐安县尖山镇老街垃圾投放点垃圾桶外; 2.未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为厨余垃圾遗撒在垃圾桶外,未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3.当事人许某某在现场。
法律链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违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磐安县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目录
编辑|楼佳璐
初审|楼俊俊
终审|胡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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