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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害己!这东西禁止私设,磐安已有人被罚

磐安广电 2024-01-19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3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新渥派出所移交,双峰乡大皿二村一农户在松树林中使用铁夹抓捕野猪,致使一村民不慎被夹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中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初步了解后,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因自家农作物被野猪破坏,遂在网上购置了野猪夹,放置在野猪常经过的地方,却不曾想伤到了人。野猪夹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在林区野外使用“猎夹、猎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危害人身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初审|楼佳璐

二审|陈圆

终审|曹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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