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件事违法!磐安已有人被查
案情简介
随着春节临近,不少市民发现,自己朋友圈里不时会冒出销售烟花爆竹的小广告。然而,这种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近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盘山中队联合盘山派出所在大盘镇民宅内发现一处未经许可的烟花存放点。存放点设在居民楼一楼,仓库内杂乱无章,地上摆满“仙女棒”“加特林”等烟花,且现场并无消防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当事人存放烟花地点
据了解,当事人瞄准年前烟花爆竹销售火爆这一商机,从缙云某烟花店购买了价值近2000元的烟花。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给微信好友,从中赚取差价。到目前为止,赵某售卖“仙女棒”等烟花的销售额约1300元。
当事人微信朋友圈截图
目前,上述违规售卖的烟花已被依法暂扣,并转移至安全地点,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根据《磐安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临近年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违法售卖烟花爆竹,也不要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公安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违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罚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初审|楼佳璐
二审|陈圆
终审|曹国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