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在乌海开唱!千万别错过
2022内蒙古民歌大会
8月5日-7日
20:30-22:30
地点:
乌海市海勃湾区
滨河演艺广场开唱
详细内容请点击图片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15)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接受续聘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接受续聘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物业服务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有部分;
(二)移交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
(三)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编辑/聂温倩
初审/明玉 刘琳娜 闫向徐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总监制/张杰
总策划/戴军
出品/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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