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视点】蒋阳兵:对遗产继承常见法律问题的解答

2017-01-05 德衡律师集团
蒋阳兵

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所合伙人律师


问题一:对于微信帖子中称“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是否有可能发生?请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法律对遗产继承方面的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上述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没有遗嘱继承时,就要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定,按照该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即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顺序主要表现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正如微信帖子中所述的情形,小丽的父母去世后,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多个的话(如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还在世),小丽是无法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因为其并非是全部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至于如何分配,原则上按照均等份额予以分配。


问题二:市民该如何避免帖子中的这种情况再次发生?(立遗嘱可否解决)


律师解答:可以通过生前立遗嘱的方式解决上述困境。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市民可以依照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即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和法定继承相并列的继承方式,且前者具有优先性,遗嘱继承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


问题三:市民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哪些家庭最好要考虑立遗嘱?


律师解答:相关《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相关规定,立遗嘱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取得证明(见证人制度)。


第二,遗嘱的有效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实践中,此类遗嘱法律证明效力强。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此类遗嘱形式较为常用。


3、代书遗嘱。立遗嘱人不能书写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确认。


4、录音遗嘱。立遗嘱人可以用录音的形式制作自己口述的遗嘱。此类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此类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第三,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除自书遗嘱外,前述所列的其他四种遗嘱形式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四,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另外,对于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家庭或者家族成员众多、涉及财产较多、日常关系不和睦的家庭,为防止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通过生前立遗嘱的形式事先消化潜在的矛盾。


问题四:有的市民认为,立遗嘱有不吉利、不孝顺之嫌,律师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律师解答:这种现象确实较为普遍。


市民不愿立遗嘱的根源就在于忌讳。但是,这种传统观念有很多弊端,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了,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很多这样的例子:因被继承人生前不曾立遗嘱而导致亲属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险些酿成悲剧。为了避免百年之后可能出现的纷争或者麻烦,以及随着市民生活习惯和方式的改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市民会接受立遗嘱的观点。


问题五:市民立遗嘱,是否还需要进行公证?


律师解答:正如问题三中第二点的答复,尽管《继承法》并不强制要去房产遗嘱公证,但是按照房管部门的要求,继承房产过户需要办理遗嘱公证。


理由: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那么到底有那些“继承证明”呢?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法定出具合法证明的机构之一。显然,经过公证的遗嘱是继承证明的一种。


或许您还想看

蒋阳兵:国土部门以批复的形式确认争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合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解出台,看前法官老蒋对该司解的逐条评判!再看杜万华先生权威解读!

内地判决如何在香港得到执行

港商在大陆投资被当地政府侵权怎么办?前法官老蒋,专业律师叶森为您解答!

前法官老蒋、专业律师叶森谈慈善信托那些事儿

抵押无效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雷州市支行与黄某、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新裁判规则!交易行为违法不影响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救济其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

蒋阳兵,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擅长领域:金融和银行,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民商讼裁,其他:行政法。蒋阳兵律师曾长期在法院系统从事审判执行工作,历任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蒋阳兵热爱学习、理论功底扎实、先后在全国各类期刊上发表案例、论文多篇。擅长办理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理、房地产和建筑、土地确权、规划、工商等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勇于接受新知识、新观点、新事物,具有较强的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思维,长期运作自媒体。蒋阳兵以其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勤勉稳健的工作风格,博得了各界的充分信赖和赞誉。


联系方式

电话:18811501654(北京)  

            18566691717(深圳)  

            15975929998(湛江)

邮箱:jiangyangbing@deheng.com


点击二维码关注商海律盾


特别提示

凡本微信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您致电本微信平台发布的各地律所联系电话或专业律师联系电话,也可直接拨打德衡律师集团客户服务中心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800-8600-880、400-1191-08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