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杨琢孔:认定正当防卫应摒弃“维稳”思维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引起广泛而热烈讨论的“辱母杀人案”像悬着的靴子落了地,被告人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说理充分,论证严密,判决适当,得到了社会普遍好评。但是,被告人于欢的刑期从无期到五年,事实还是同一事实,证据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前后悬殊的判决结果,还是引人深思!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正当防卫认定难、防卫过当量刑重等现象。据有人统计,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左右。据另一篇文章显示,在“无讼案例”收录的433万份刑事裁判文书中,采取“正当防卫”辩护策略的有12346篇,最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有16例,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0.13%(万分之十三)。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的数据也大致如此。虽然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上不仅存在六大苛刻条件,而且在理论和司法实务里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可以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存在着争议,需要理论的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从曾引起广泛关注的邓玉娇案到于欢案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说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防卫认定难、防卫过当量刑重,并非现有立法标准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导,而是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律理念出现了问题。
现行体制下的公检法机关办案时常常考虑太多的案外因素。如被害人家属是否上访、是否会影响到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改变定性所需程序性事务带来的压力等等。在具有防卫情节的案件中,被告人对自己作为责任主体一般少有争议,其辩护的重点在于责任的有无和责任的大小。但是因为许多防卫行为造成的伤害案件往往是发生在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之间,证明防卫人主观思想状态和行为过程的证据较少,双方各执一词,取证困难,并且此类案件的被害人亲属,很容易把对自己亲人伤亡的悲痛转化为对被告人的仇恨,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四处申诉控告,托人求情或者制造舆论向政法机关施加压力要求严惩凶手。而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被追究责任后,只有责任大小的区别而无主体错误,所以司法机关为了息事宁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减轻诉累,很容易产生不重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重判被告人的司法倾向。这是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的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羁押多,审判结果量刑重的重要原因。
于欢案二审结果出来之前,受防卫过当的司法判例普遍处刑较重的经验的影响,结合于欢案一死三伤的情形,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左右,而实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结果超出了笔者的预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勇于纠错,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旨在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精神,正确执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反映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观,值得赞扬。
于欢案无疑是近年来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事件,必将对未来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当前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运用远远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笔者呼吁今后政法机关能以总体从宽、积极认定的态度对待正当防卫,并显著减轻处罚尺度,以鼓励正当防卫行为,引领公民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减少社会治安成本和社会发展成本,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能够起到指引、规范人民生活的重要功能价值。
或许您还想看
杨琢孔
■ 作者简介
杨琢孔,北京德和衡律师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1998年在检察院参加工作,先后从事公诉、民行、反贪和控告业务,2015年8月从检察院辞职,现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二部工作。在检察院工作期间,有多项工作亮点被检察日报、中国改革报和正义网等媒体登载,办理各类案件一千多件,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曾获山东省“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优秀办案人”,济宁市“办案能手”等十多项荣誉。从事律师工作后,办理过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北京某游戏公司非法集资案、徐州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和山东方圆汽车销售公司最高检抗诉案、大唐公司尽职调查案等民事案件,实现了从检察官到律师的顺利转型。
■ 联系方式
电话:17710229107
邮箱:yangzhuokong@d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节选,请在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德衡商法网
www.deheng.com(英文)
www.deheng.com.cn(中文)
德衡律师集团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手机拨打:4001191080
座机拨打:8008600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