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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徐红亮:治理证券期货犯罪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

2017-07-26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证券日报》7月24日刊载一篇文章《强监管严打击众多违法违规者纷纷“现形”》,文章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是严厉的,而且处罚力度也不小,除了罚没违法所得,还有不少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另外,罚没金额过亿元的也不在少数,比如,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37只股票的徐留胜,被证监会罚没1.1亿元;控制49个他人账户进行操纵市场的朱康军,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约26781万元,并处以约26781万元罚款;违法买卖股票的冯小树,证监会依法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48亿元,顶格处以2.51亿元的罚款,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沪港通开通两年多来查处的首例跨境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角唐汉博,被证监会罚没合计逾12亿元。


截至证监会2017年7月5日发布对刘敏、刘英、张永宁、朱雪冬四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2017年证监会已经发布74宗行政处罚案件(其中并不包括地方监管局公布的案例),可以看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速度都是空前的严厉。那为何据此推论:治理证券期货犯罪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理由如下:


1证券期货市场亟待刑事法律介入


证券期货市场的案件有以下特征:

一是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二是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关系复杂,多借助电子交易平台实现,技术性强、专业性强,涉及金融、计算机、法律等专业知识,参与人员往往熟悉资金运作的规则,善于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实现非法目的;


三是证券期货交易的无纸化、信息化特点,使得取证困难,隐蔽性强。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有必要刑事法律的介入。


只有切实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助刑事诉讼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2015年“股灾”之后,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赴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公安部连同财政部、国资委等部委的救市表态,股市当日(2015年7月10日)绝地反击,沪深两市一千多股涨停。足见刑事法律介入证券期货市场,对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振奋市场信心的巨大功效。


2已作出的行政处罚中不乏刑事案件


经过研究发现,证监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中,不少案件已经触及刑事法律边缘,即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2010年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过于宽泛,并多处使用兜底条款所致;另一方面我们的证券期货市场从“蒙昧”中走到今天,尚有不少制度化的规则需要完善,而投机者在具备风险意识时,往往忽视了规则意识,或许这也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深层次问题。有些投机者长期使用非法手段“玩转”资本市场,但法治视野下,其手段并非合法正当规范的。因此,从现有情况来看,证监会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不乏刑事犯罪案件。


3证监与公安的对接逐步完善


2016年11月,为进一步整合优势警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多警合成”的打击证券犯罪新格局,公安部正式确定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以及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等五个单位为证券犯罪办案基地。


此前,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业务联合中存在不少问题,例如:(1)办案力量不匹配,影响案件的办理。证监会稽查办案人员的数量是公安部直接负责证券期货案件办案人员数量的十倍还要多,导致双方对接困难,难以形成在效的打击;(2)案件受理和立案分离的办案机制导致立案审查环节多、时间长,容易错过打击的时机。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移送一个案件到公安机关需要的平均时间是82天。


办案基地的设立,可以极大程度上解决证监会与刑事追诉之间的对接和协调,从而为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极大的便利。


4检察院法院进入“角色”亦极其迅速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去年在深圳联合举办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执法培训班,参加的主体不仅仅是公安人员和证监会的稽查人员,还包括了一些检察官、法官。而且,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来看,承办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往往有发达地区承办,当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检察官、法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学习能力,有条件在短时间内熟悉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的流程,积累丰富的经验。


综上,有充分的理由让我们相信:


治理证券期货犯罪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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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红亮,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徐红亮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辩护。


成功案例:高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张某走私普通货物(花生)案(判决缓刑)、郭某走私废物案(免予刑事处罚);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免予刑事处罚)、宋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李某某集资诈骗案(不起诉)、肖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判决缓刑)、某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受贿案(重大社会影响)、中国银行某分行信贷科长苗某某贷款诈骗案(金融系统有重大影响)、某市原政协副主席刘某受贿案(副局级)等。办案过程中,徐红亮律师不断总结,撰写大量法律类评论文章,并在《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提供系统的立法建议。


■ 联系方式

电话:1381110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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