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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张忠: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涉嫌贪污一案久拖不决的思考

张忠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张忠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顾问


据《经济观察报》2019年2月21日报道,近日,沈国舫、任继周等15位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科学院院士联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呼吁尽快审结久拖不决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贪污一案,由于上书群体和该案被告人的独特身份,使得此次联名请求格外引人注目。应该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案件久拖不决已经不是一个高发的现象,其背后也并不涉及艰深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案件的简要事实


李宁,现年57岁,国家“973”导向类项目首席科学家,在我国动物生物学领域颇有知名度,2007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时年仅45岁,曾是我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之一。


2014年6月,李在中国农业大学校园被吉林省长岭县检察院以配合调查为名带走,之后被检方以涉嫌贪污为由予以逮捕。2015年4月,吉林省松原市检察院以李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博士生张磊以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科研经费3700余万元)为名,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之后再无下文。



二、关于本案的实体问题


据李宁的辩护律师称,2014年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尽合理,科研单位每年未用完的经费以及结余经费必须上交,而下一年度的经费拨付又有一定滞后性,如此一来很多科研单位便想方设法使用假发票冲抵等方式解决经费断档期的需求。针对这一现实问题,国务院于2014年3月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符合条件的也可留用。而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据此,该案辩护律师认为,李对经费使用并不知情,同案被告人张磊也无贪污的主观故意,且经费均用于相关科研项目,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18年,高铭暄、陈光中、储槐植、张明楷等多位法学界知名人士对此案进行了论证,也持上述观点。由于没有接触到本案证据,笔者对该案的罪与非罪问题不做评析,相信当地法院会全面客观地把握并准确适用刑法。



三、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时至今日,尽管时光已流逝了近5年,但该案仍未宣判,李也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据李的辩护人称,当地法院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10次延长审理期限,且法院多次拒绝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看到这里,所有人都会产生疑问,这种情况是否正常?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除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及各类强制措施的期限外,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样做出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种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零八条)”。


对照上述规定不难得出结论,该案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退一步讲,即使该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在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后,唯一的可以继续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只能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具体期限并无明确限制,甚至对可以报请及批准的次数也没有限制,理论上讲,可以无限次报请和延长审理期限,这在立法技术上为司法机关审时度势应对特殊情形预留了足够空间,如审判日本战犯和“四人帮”等特殊案件的需要。但在现实中,无论是法理抑或情理,对一般案件(该案显然并非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特殊案件)都不宜任性行使这种权力,没有明确规定,并不等于可以在没有正当的、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无限次、无限期地延长,相反,司法机关对此更应谨慎而谦抑,该案开庭后长达三年半仍未宣判,无疑已经远超公众的一般常识和法律界的认知,并引发了外界诸多猜测甚至联想。这样做,不但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会直接透支法院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并侵蚀法治大厦的根基,对社会法治信仰的伤害是无形的,绝不能漫不经心。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避免这一条款被滥用,如何切实保护被告人人权,如何平衡办案需要与法益,无疑需要予以充分考量,而这既需要智慧,更需要勇气和担当。和实体正义一样,程序正义不但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司法机关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期待人民法院将党中央的要求和公众的期盼,以及在囹圄中煎熬的被告人的渴望真正落到实处,一言以概之,有罪就判,无罪则放,就是这么简单。



张忠,德衡律师集团高级顾问。擅长各类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类诈骗、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重大经济案件的办理。在区、市、省三级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主办参办了上千件各类刑事案件,其中包括上百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复杂案件,撰写各类调研和实践文章20余篇,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工作经验和写作、调研能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主办、参办、督办、指导了上百件各类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重大经济案件,如多起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e租宝”重大非法集资案、昆明泛亚重大非法集资案等。此外,主办或参办制定了数十件重要法律法规、重要司法解释、重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参加了连续4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业务标兵竞赛的组织、命题、评选和主持。先后荣获市级优秀公诉人、省级十佳优秀公诉人等称号,多次被评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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