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苗在超、阎子依、袁封祥、成琳: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 琳
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目 录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大数据分析可视化
(一)整体情况分析
1.年份分布情况
2.行业分布情况
3.程序分类情况
4.标的额分布情况
(二)裁判结果分析
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
三、主要焦点问题及裁判观点
四、报告总结及风险提示
五、高频法条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案例时间:2015年1月1日 — 2019年3月19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例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检索条件:法院层级--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数量:209件
二、大数据分析可视化
(一)整体情况分析
1.年份分布情况
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不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中,除2016年案例数量较多且保持增长趋势以外,2017年与2018年案例数量都维持在较低水平。
2.行业分布情况
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行业分布情况相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行业分布也主要集中在近几年的热门行业: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
3.程序分类情况
4.标的额分布情况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内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将审理程序和标的额结合分析可以看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比例可以达到72.73%,即标的额为2千万元--1亿元的案件数量最多,1亿元的案件只有7件,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二)裁判结果分析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有3件,占比为50%;撤回起诉的案件有2件,占比为33%;全部驳回的案件只有1件,仅占17%。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90件,占比为59%;撤回上诉的有23件,占比为15%;改判的有22件,占比为14%。
二审改判中,90%以上的案件改判原因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提交新证据也是部分案件改判的原因。
三、主要焦点问题及裁判观点
▶ 股权转让协议的定性
在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中,涉案协议是否可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或是否包含股权转让的内容是常见的争议焦点。相关案件中,涉案协议通常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协议名称虽非“股权转让协议”,但协议内容实质上规定了股权转让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对于合同性质如何,应结合协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而不应单纯以合同名称确定。实务中这类协议常常以某种合作协议的形式出现,抑或在协议中约定转让其他权利的同时也转让股权,即股权转让人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例如,在施建耀、施张钿与张艺宝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涉案协议《探矿权转让委托协议书》约定了转让探矿权和股权两方面的内容。上诉人张艺宝主张两被上诉人(即目标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为探矿权的转让人为目标公司,而自己是受让人,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施建耀、施张钿)并非探矿权转让的合同主体。然而,一审两原告提起的是股权转让纠纷之诉,涉案协议包括含了股权转让的内容,原告是股权转让人,因此是适格当事人,二审中上诉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也应注意到,协议的定性不仅关涉法律关系的厘清,也关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一)协议的签订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有关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争议,焦点问题集中体现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因而协议是否应当撤销。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正因欺诈行为可导致合同的撤销,因此欺诈的认定应该准确而谨慎。
在实务中,法院的观点集中表现为:若涉案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协议签订时股权客观真实、权利不存任何瑕疵,且出让方在出让股权时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受让方无法证明抽逃出资、虚假增资或公司经营风险巨大的事实,则不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出质的股权是否有效
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原则,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其效力应根据合同法来判断,而不能通过合同是否能够履行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的规定,并不属于对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转让出质的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时,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是有效,即合同在债权领域发生效力,只是在物权领域无法发生变动效力,即合同构成履行不能。据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约定了转让出质的股权而当然无效,只要协议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 股权转让协议的变更
当股权转让纠纷中存在多个涉案协议时,往往会产生后协议是否对先协议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进而取代先协议的问题。
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意变更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实质性事项,实质性变更会产生新的协议。若后协议未对先协议进行实质上的变更,则后协议不能取代先协议,先后两协议均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不能仅以后协议签约在后就简单地判断为后协议取代了协议,如先后两份协议均依据股东会决议签订,两协议约定的支付对价是包含关系而非实质性变更关系,变更的事项也并不涉及受让人对目标公司的权益变动时,后协议就不能取代前协议。
▶ 股权变更登记
当事人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此规定,应认定不论是一人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人为目标公司。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及第七十三条关于“……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之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有义务修改股东名册并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公司未修改股东名册或者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的取得和享有。如果目标公司股东名册虽未修改,工商登记虽未进行变更,但股权的行使对象是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或者公司知道股权转让事实的,股权转让即已完成,受让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受让人支付价款后,股权即可归其享有,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
▶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受让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对象是转让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受让人将转让款支付给了其他人,也视为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这种特殊情况常常表现为:受让人将转让款支付给了案外人,因该案外人曾代表转让人与受让人及其他股东商讨股权转让事宜,且在协商股权转让时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受让人并不知晓转让人与案外人已离婚。此时,若转让人无证据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则受让人将转让款支付至案外人账户这一行为不存在过失,其已完成全面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股权转让与公司对内担保
公司对内担保,是指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人尚欠转让款未支付,目标公司为其新股东(也即受让人)提供了担保,该担保又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导致担保协议无效时,转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转让人的权利要想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必须做到“无过错”。实务中,因未做好尽职调查,未审查目标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是否经过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现象并不鲜见,因而在股权转让时做好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违约及违约金的计算
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承诺付款构成违约,未依照合同相关约定按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受让方迟迟不交转让款,经转让方多次催告仍未履行。)
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未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兼顾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过错程度,一般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实务中,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还约定了滞纳金条款,法院在判决中会对其进行调整,因为滞纳金与利息不同,其具有违约金的惩罚性。例如在张旭、张斌与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成书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同时,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为3%的滞纳金,在判决中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既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也体现了对违约责任的惩罚性,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管辖权异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双方有管辖约定则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另外要结合案件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作为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管辖。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擅自修改或者伪造约定管辖地的,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四、报告总结及风险提示
股权转让是公司投资并购及重组活动中最重要、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于商业活动当中,从山东省高院的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结合实践中案例,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涉及主体与管辖、股权转让的意向书、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的善意取得、股权转让与公司章程、瑕疵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中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等。
股权变动不仅涉及所有权的变动,而且还会涉及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变动,处理好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法律风险,都对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产生不利影响,请法律专业人士对股权转让的全过程进行把关、审核显得尤为必要。
五、高频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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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在超,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青岛西海岸办公室主任,擅长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及企业并购与重组。主要服务的单位有中国重汽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普茨迈斯特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林业有限公司、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等;代理了青岛某能源公司收购胶南恒光热电项目、青岛港林木材公司收购青岛某公司51%股权等项目,为服务单位解决若干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涉案标的数亿元。
联系方式
电话:18363977273
邮箱:miaozaichao@deheng.com
阎子依,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公司业务部成员。目前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城镇化建设及征地拆迁、房地产与PPP项目、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参与协办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胜利村、兰西村搬迁,铁山街道金猪坑村、大小平岭村搬迁,2018年全省PPP入库项目质量检查济宁地区检查,为中国重汽青岛重工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969696639
邮箱:yanziyi@deheng.com
袁封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业务部成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曾在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办、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办、法规室工作,从事政府法制等工作;曾在企业工作,从事公司法务等工作。执业领域包括: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并购重组、政府法律事务、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为中国重汽青岛重工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853281313
邮箱:yuanfengxiang@deheng.com
成琳,律师助理,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学士,致力于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企业并购与重组等领域。曾担任企业法务工作,熟悉企业法务工作内容及流程,擅长合同的审查与修改,以及合规内控等公司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051550369
邮箱:chenglin@deheng.com
实习生张雪、由静、邹亚芳对本文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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