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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唐娟娟:医务人员因抗击疫情牺牲的两种法律评价

唐娟娟律师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新冠病毒疫情再次将医务工作者这个特殊群体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日前,中国-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考察专家组介绍公布,截至2020年2月24日,全国共有476家医疗机构3387例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病例(其中2055例确诊病例,1070例临床诊断病例和157例疑似病例),90%以上的医务人员(3,062例)来自湖北。


特殊场所是新冠病毒传播的因素之一,全国已经有聚集性疫情发生在医疗机构、监狱等特殊场所,特别是在抗疫最前线的各医疗机构,与其他地方相比,抗疫前线的医院是病毒最集中,离病毒最近、最危险的地方。尽管如此,仍然有数万医务工作者冒着被感染的风险鏖战一线,他们是坚守岗位履职工作的普通劳动者,也是向死而生的抗疫战士,根据国家卫健委的通报,全国各地共派出2万余名援鄂医务人员,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防疫一线的医务人员也在自己的岗位与病毒作斗争,他们都是最可爱的人。


(图片来源:网络)


医务人员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抗击战中做出了巨大牺牲,数以千计的医务人员,在日以继夜的高强度工作中被病毒感染,有的已经来不及看见这场战役取得胜利。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抗击战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成效,没有医务人员的付出不会有疫情的缓和,全国人民感念医务人员为祖国、为全国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对于医务人员的待遇及在此次抗疫战中被感染、献出生命的医务人员的补偿及家属的安置,如何尽量消除前线的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是全国人民都特别关心的问题。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应当认定为工伤。《通知》并非关于工伤认定的新规定,而是在特殊时期为了更清晰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注意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重视,值得肯定。此外,因工伤的认定不具有道德褒扬的性质,对于那些在抗疫战中牺牲,因公死亡的医务人员,有学者建议应该评定为烈士,以缅怀逝者,激励生者。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在法律上,因职务行为造成的人员死亡,存在两种评价后果,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工伤认定和烈士认定。医务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公殉职的,属于工伤的极端情形,即工亡,当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认定为工伤后是否能再被认定为烈士?这两种评价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烈士的评定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烈士的评定具有强烈的道德评价,是工伤补偿无法替代的,因为烈士精神强调的是牺牲,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的应当受到褒奖。新冠肺炎疫情是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在形势严峻的抗疫战中,虽然医生、护士等是一个职业,但同时他们明知自己继续从事这样的工作将会受到巨大的感染风险,仍然为了抢救人民的生命而努力,并为此牺牲,令人感动,值得每个人尊重,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情形:“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2020年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妥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明确了烈士评定的范围,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工伤和烈士可以同时认定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第十五条明确了《烈士褒扬条例》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度衔接,二者不是排斥关系,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评定。



工伤和烈士遗属的优待问题


评定为烈士,除了上文所述的道德评价和烈士精神外,必须要考虑的就是对因公殉职人员家属的待遇问题。无论是哪一种法律评价,都是因公殉职的,其遗属都应当得到优待。但也因烈士所具有的为国家、为社会主义事业的牺牲,《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遗属的待遇规定了更高的保障。二者的区别参加下图。


(王天玉发表于2020年2月9日《中国法律评论》的相关文章)


在抗疫前线负重前行的医务人员,他们面临的危险、承受的压力远超普通人,用作家魏巍在《谁是最可爱的人》里一段话送给这些令我们尊重和敬仰的逆行者:他们的品质是那样的纯洁和高尚,他们的意志是那样的坚韧和刚强,他们的气质是那样的淳朴和谦逊,他们的胸怀是那样的美丽和宽广!


正因为这些医务工作者的义无反顾,勇往直前,才有了我们的岁月静好,他们用平凡而又伟大的血肉之躯,牺牲自己,给了我们战胜病毒的希望和信心。每一位因抗击疫情而牺牲的医务工作者,都当得起烈士的称号,每一位依然战斗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都值得我们尊敬和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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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联系方式

电话:13916992558

邮箱:tangjuanjuan@deheng.com


✦质控人:周金才  刑事业务中心副总监、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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