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黄振达: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并购重组法律要点建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德法苑 Author 黄振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2020年波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新冠疫情,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评估,全世界经济已经整体陷入衰退状态。疫情第一波冲击重点在航空运输、旅游、酒店等消费服务性行业。据国际民航组织IATA在2020年3月30日统计,全球航空运输公司的客运损失预计将达到3140亿美元,这与2019年同比,下降55%。疫情对国际民航运输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除此之外,国际股市、国际油价、波音737MAX事件等也会对航空运输业和旅游酒店业带来关联影响,整体看依然是负面影响。
在危机面前,必然发生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优胜劣汰机制。本次危机中,航空货运基于医疗救援物资的全球运输模式成为困境之中的白天鹅,获得了快速发展。客运航空公司则成为黑天鹅,等待市场命运的安排。目前已经出现德国日耳曼尼亚支线航空公司申请破产,澳洲维珍航空公司正在进行被并购重组等,以及部分国家政府出面财政补贴、注资航空企业,确保平稳过渡。这些都表明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企)面临着巨大经营困境,诸如飞机停飞、裁员、转岗等新闻层出不穷。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我们分析认为航空运输业以及旅游酒店服务业将面临资产、股权、债务的重组阶段。那些现金流充沛、政府重点支持的航空旅游企业将有机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布局,进行同业并购重组,实现跳跃式发展和市场份额、运营资源布局储备等。这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竞争格局,将是一次历史性结构调整机会。所谓航空企业并购重组,本文泛指基于经济危机加剧引发的航空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股权收购、承债式收购、债转股、外部投资者进入航企并购等模式,实现权益控制人更换的目的。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并购重组,我们结合过去多年为航空运输企业服务的法律工作经验,建议重点考虑如下事项。
一
航企尽职调查的重点
航空运输企业普遍是现代公司制组织模式,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责任是主要经营组织模式,其中很多航企也是境内外上市公司。但航企同时具有一定专业属性和特殊性,例如安全管控、政府审批管理等。按照通常的项目公司尽职调查模式,还不能完全覆盖航企涉及的整体信息和风险披露。律师建议,对航企尽职调查应当结合行业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一并协调进行。律师建议具体如下。
1、航空运输企业属于国家管制性行业之一,其股权结构尤其中外资股权比例、注册资本实缴、飞机引进审批、商务部备案、外汇登记管理、飞机和航材报关、飞机资产的注册登记等等,均需要认真核对。这是合规合法性审查重点。
2、航空运输企业属于现金流、债务密集型行业。对于债务重组,尤其承债式重组,需要考虑债权人多方利益和决议安排以及抵押担保事项等。对于航空器飞机购买协议、经营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等需要严格审查,防止出现协议中的交叉违约条款触发机制以及未来或有负债的增加。
3、对于航空运输特业人员的管理和确认,分级飞行员、维修师是航空公司最核心的关键特业人员,此外航空运行保障、飞行乘务等也是宝贵资源,这些都是影响到航空公司安全运营、合法合规、甚至企业估值的有利因素,需要认真梳理。
4、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航企成立以来的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处置、外部合作、劳资纠纷等等均需要进行全面盘点。
5、外部投资的确认与处置,包括已经完成的外部投资、正在进行的外部投资、以及签署了协议还未履行的投资、意向合作投资项目等等,均需要认真细致的分类审查。
6、就是涉及对目标航企的价值估值,商誉的调整等,这是决定并购重组的成本代价的核心要素。航企的市场网络布局、飞机运营成本、单机收益、客座票价竞争机制、销售模式、自营比例等等,都是需要从战略规划和运营角度给与细致评估。而航企估值与上述问题关系密切重大。
7、对于跨境航企并购重组,因为涉及跨法域和国家主权、市场准入、投资安全审批等事项,则更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需要专门就合法合规性问题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二
航企重组协议起草与谈判
在前期尽职调查基础上,结合各方谈判达成的共识,需要认真撰写和起草航企重组协议,通常重组协议不应该只是一份协议,而是一套协议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转让、增资、承债式重组、债转股、或者混合模式重组等模式协议文本。
2、各方的投资决策合法性决议。
3、可能存在的行政审批许可、民航局主管部门的沟通确认、安全运营连续性方案、特业人员的稳定性过渡方案。
4、资产、财务、人事关系的平稳过渡方案。
5、航空运行控制系统的合并管理方案等。
6、以及本次交易模式对价支付的方式、时间、交割业务和权益的时点以及变动安排确认附件等。
7、本次重组专项审计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企业估值报告等,需要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
8、合同附件的次序和有效性以及文件之间矛盾冲突的效力解决机制等。
三
航企协议签署与执行
经过各方反复沟通谈判确认的协议,属于可以签署的重组协议。协议签署后需要严格按照时间计划执行。重点是资金、股份交割,工商法律手续办理,财产权益确认,实物盘点,安全运行责任归属以及确保稳健过渡。对于重组前债务债权的承继,尤其金融机构债务、航空消费者预定机票的继续执行、原有员工劳动合同权益保障等等。这些都应当在专业法律服务方面寻求指导帮助。
四
重组后的航空企业整合
重组协议签署后才是重组工作的刚刚开始,完善法律手续后的企业合并运营才是最有挑战性的工作。两个不同文化、不同机制、不同管理风格的企业合并或重组为一个航空企业或存在航企股权控制关系的结合体,该航企的企业文化、战略发展、管理模式、合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审批决策、员工管理等等均是可能出现矛盾冲突的爆发点。
律师建议,首先进行企业“三会”和最高管理层的选举、任命和组织管理。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最高管理层会议是最高决策监督运营管理机制的体现,只有明确组织管理才能实现运营管控合法性、有效性。“三会”之外,还包括可能存在党委组织体系、工会组织体系等,都需要同步考虑。其次,完善航空企业组织架构和机构编制,以及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其三,快速就企业财务管控、内控体系、风险管控、法务审核等重点部署,明确责任和工作管控范围,确保人、财、物各归其位。其四,开展企业文化、企业战略的持续宣传和新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涉及国有航空企业并购重组,需要重点关注企业合规建设体系。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是国务院、国家国资委的专门要求。包括体系建设、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定期培训、监督检查、法律合规审查等。
我们认为,重组后的航空企业应当满足三类标准的监管要求。一是,如果属于国有企业性质航企,要确保满足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特定要求。或者是非国企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要求。二是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业监管和安全运营标准要求。三是确保企业“三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规范要求。
结 语
航空运输企业是关系公共航空运输安全的基础性服务行业。具有社会影响力大,安全管理严格、服务社会全面的特点。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并购重组历来是各级政府、民航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各界关注重点,也是新闻媒体关注焦点之一。重组航空企业需要认真严格的合法合规开展,这无疑为专业律师服务市场提供了合适的机遇。前述只是涉及基本核心要点,事实上,对于单独的航企并购项目,需要关注和考虑的要素远不止这些,还需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结合具体管制规则进行详尽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这样才能更好避免潜在风险,维护投资人和被投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专业航空团队将继续为社会各界提供航空业务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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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深圳所副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中心总监。黄振达律师获得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学位,拥有美国通用电器集团(GE公司)航空发动机培训中心六西格玛企业管理黑带资格认证、美国饭店业协会高级管理者资格认证,在香港、德国、美国多次参加企业管控与合规业务技能培训,曾经入选海南省委组织部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长期担任海航集团总法律顾问以及产业集团高管、上市公司高管职务。黄振达律师在公司企业重组、并购、运营管理尤其商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公司、国际国内旅游公司、 高星级酒店饭店物业、商业不动产以及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建设运营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疑难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 企业管控、合规实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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