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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管控是建筑、房地产企业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核心举措。项目成本管控不仅要管控项目建设中的人、材、机械等非税收成本,而且要管控项目建设或项目开发中的税收成本。财税法风险管控是建筑、房地产企业管控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重要成本管控思维!为了有效控制和节约建筑、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成本,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对症下药秘方是:源头上管控好工程造价和合同签订,过程上管控好现场工程签证和工程结算。具体到工作实践中,确保两种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一是确保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工程项目成本的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二是工程造价与工程结算的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
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与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关。在建筑领域,如果建筑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依照现有税法的规定,工程项目选择9%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建筑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依照现有税法的规定,工程项目选择3%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原理,增值税是流转税类,增值税一定会转移到工程造价成本中,因此,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和3%的增值税发票时,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在做工程造价时,工程造价中含有的增值税税额是不一样的,即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是完全不一样的。
1、工程计价的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2、“建筑工程项目”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原则:价税分离原则
根据以上工程计价的政策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建筑工程,实施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必须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工程计价。3、“建筑工程项目”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规则
基于以上工程计价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工程造价规则如下:第一,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1%)=税前工程造价×(1+11%)”作为计价依据;第二,在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0%)=税前工程造价×(1+10%)”作为计价依据;第三,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必须按照“工程做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作为计价依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以上公式中的“税前工程造价”= (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 在国家层面而言,对于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计价规则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只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即在国家层面而言,允许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适应的工程计价调整规定。例如,河南省、广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和山东省都有营改增后的工程计价文件规定,这些省的工程计价调整文件中都有相同的一条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老项目标准)、甲供工程业务、清包工工程业务”的工程计价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规定,但是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列为管理费用。因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计价规则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即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造价由各项组成费用目均以包含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金以销售服务的纳税额(工程造价×税率)及附加税费计算的计价规则。用公式表述如下: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计价依据。
“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增值税
计税方法选择与工程造价的协同管理
1、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工程项目
依照现有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有六种合法情形。在这六种合法情形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筑行业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五种合法情形;另一类是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合法情形,具体如下。根据现有税法的规定,以下五种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到底选择哪一种增值税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呢,完全取决于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商量决定。第一种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税法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必须明确“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二种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基于此税法规定,要特别注意该税法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四个词。具体理解如下:一是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如果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业主是“发包方”;二是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如果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自然人)时,如果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全部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二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部分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交给承包方使用于发包方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剩下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三是“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发包方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发包方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属于“甲供工程”现象。“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料”。所谓的“动力”是指水、电和机油,因此,发包方为建筑企业提供水费、电费和机油费中的任何一种的现象就是“甲供材”现象。同时,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材”或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辅料” 的现象就是“甲供工程”现象。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理解分析,“甲供工程”的内涵理解为一下几方面。①“甲供工程”是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甲方购买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不属于“甲供材”现象。② “甲供工程”不仅包括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主材而且包括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辅料。一是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总承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二是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专业分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劳务分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第三种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为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四种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五种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3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规定,清包工包括两种用工方式:一是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是指提供纯劳务的建筑服务(实践中体现的劳务公司或班组长分包的纯建筑劳务或专业专业的建筑劳务)。2、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种工程项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基于此税法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2)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3)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2、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4种工程开发项目
通过对现有涉及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条件的税法政策的梳理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简易计税适用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以下4种工程开发项目。(1)第一种简易计税开发项目: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可以转让的在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达到总投资规模的25%以上,才可以按照规定依法转让。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利,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因此,未完工项目的法律界定标准是: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②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根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8号文件)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2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开分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 (2)第二种简易计税开发项目: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8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判断标准。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的,则该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则该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二是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判断标准。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的,则该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如果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5月1日)之后的,则该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实践中往往还存在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没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但工程已经开工建设的情况,又如何判断新老项目呢?一般以施工企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施工进场报告,或房地产企业给建筑施工企业下达的开工令的时间为判断标准。施工进场报告或下达开工令的时间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为老项目。(3)第三种简易计税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以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进行投资入股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投资入股到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而且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投资入股手续(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产权过户和在自然资源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产权过户手续),则以土地投资者(非房开企业或房开企业)开给房地产公司的转让土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土地成本的确认依据。房地产公司可以抵扣5%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第四种简易计税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税法规定,通过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新老项目的判断标准不是以建筑施工企业建设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房屋建设开工日期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或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为判断标准。如果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则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如果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属于房地产新项目。
(二)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遵循的原则
建筑企业新项目主要体现为“甲供工程”项目、包工包料的总承包项目、包工包料的专业分包项目、清包工项目、劳务分包项目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等6类建设项目。在这6类建设项目中,建筑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针对项目而不是企业而言。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是专门针对每一个项目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而言。即建筑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有的施工项目只要符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政策规定,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有的项目不符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政策规定,则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和房地地产企业的新项目,在符合国家税法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每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以种增值税计税方法,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必须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的实质条款必须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保持一致,否则是无效的合同。基于此规定,如果建设单位的找标文件种明确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依照国家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现行税法规定为9%)向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建筑企业承包建设的该项目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4、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必须与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相匹配。一般而言,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必须请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估算,发包方如果同意建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进行计价;如果同意建筑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必须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进行计价。因此,建筑企业的新项目再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时,必须与发包放方的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相匹配。(三)“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根据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四种工程项目和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的一种工程项目的税收政策规定,基于房地产企业(发包方)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建筑企业增加工程结算收入降低相对工程成本的考虑,“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必须与增值税计税方法进行协调管理。1、“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根据现有税法规定,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无论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编制的工程造价,还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编制的工程造价,税法赋予建筑企业对“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实践中的建筑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或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对于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甲供工程”,只要符合“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甲供工程”项目必须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特别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必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如果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甲供工程”项目,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建设单位只能自行采购除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之外的建筑材料。另外,所谓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2、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计价规则。基于前文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分析,根据现有税法规定,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向发包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工程计价有以下两种:第一,参照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公式:(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第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公式:(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因此,当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按照“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的情况下,除了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和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必须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之外,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3、“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协同管理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不仅涉及到发包方(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成本(工程项目成本)的大小和抵扣增值税的多少,而且涉及到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和工程结算收入的多少。从节约或控制工程项目成本的角度来讲,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协同管理之策是: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相匹配。具体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协同管理策略如下: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协商一致,建筑企业承包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则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协商一致,建筑企业承包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则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工程计价公式中的任一种:计价公式一: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计价公式二: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由于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的体量、成本结构不同,使用以上两种计价公式测算的工程造价,不能得出“计价公式二测算的工程造价比计价公式一测算的工程造价大”的结论。从建设单位节约工程项目成本的角度来看,以上两个计价公式到底用哪一个计价公式更节约成本呢?笔者建议做造价时,使用以上两种计价公式分别测算工程造价,然后选择计算结果最小的工程造价。(四)“甲供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风险管控策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和财税【2018】57号文件第一条的税收法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保存一致”的规定, “甲供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风险管控策略如下。1、“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风险管控4策略。如果建筑企业先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如果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建筑合同中“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如果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任意两种材料、任意三种材料或自购以上四种材料,则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2、“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风险管控策略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甲供设备和甲供动力”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不能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只能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建筑企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五)“清包工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风险管控2个策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3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从事的是清包工工程,则建筑企业承包方只购买建筑辅料和人工劳动力,因此,应采用以下两种合同策略中的任何一种策略。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与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或建筑企业施工专业承包放方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分包方(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承包方(甲方)购买提供,其他辅料及低值易耗品由建筑企业分包方(乙方)自己采购。”的字样。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和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建筑辅料及低值易耗品由建筑承包方(甲方)自己采购。”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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