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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接下来的自然就是相关核查、检(稽)查等事项。为此,今天特推出本篇《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的30个问题》,为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话题画上句号。
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等。问题描述:企业提供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对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提前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的,既未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又未将收入按租赁期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特别是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相应确认租金收入。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等。问题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各名目的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问题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问题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稽查方法: 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等。问题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科目。问题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等。问题描述:未按规定在搬迁完成年度及时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等。问题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等。问题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超过5年。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的,是否在不超过5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及是否按规定缴税。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问题描述: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B、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C、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手续,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问题描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问题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问题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等。问题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以前年度已作一次性扣除的,后续年度是否相应进行了纳税调增。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等。问题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科目。问题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列支,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金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税收政策特别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除外)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问题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没有在当年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或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期结束以前支付的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D、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E、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重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计提但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实际支付的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对应年度税前扣除,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E、非同时符合规定条件(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的福利性补贴,未作为职工福利费,而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问题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拨缴),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超过列支限额(工资薪金总额的14%、8%、2%)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扣除等。(高新技术企业从2015年起,其他企业自2018年起,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8%扣除)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问题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2018年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等。问题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等。问题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问题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问题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未进行纳税调整。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除酒类以外的饮料制造企业为30%),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30%)的部分申报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等。问题描述:A、将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如:保险企业18%、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保险企业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计算手续费及佣金,而未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未计算基数;D、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2号)等。问题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包括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超过三年;不符合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已全额扣除、不符合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现金是否全额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等。问题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等。问题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问题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问题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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