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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彩斑斓到橙黄争霸 看共享单车走过2017| 互联网法律观察

2018-01-18 得s'的陈小仙儿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前几天徐小平在真格基金投资群里关于区块链的看法被曝光。对此,他回应,“任何一个新技术浪潮到来的时候,都伴随着一定的狂热和泡沫,但到头来最终胜出的,还是那些提供了实实在在技术和产品、创造了能够被人类使用价值的人和公司。”

2017年伊始,各种品牌的共享单车披着各色外衣闪亮登场,热闹十足,导致网友产生共享单车“颜色不够用”的感慨。然后到2017年底,行业格局的巨大洗牌和重大事件的发生使共享单车的“狂热和泡沫”消退下来,可以说2017年见证了共享单车从“七彩斑斓”到“橙黄争霸”的完整历程。


市场洗牌


年初,悟空单车在重庆开始运营。将近5个月后,悟空单车宣布退出市场;

6月,3Vbike对外宣布停止运营,官方声称原因系单车大量被盗,损失严重;

8月,全地用户反映酷骑共享单车押金难退,9月,酷骑被爆多地办公室人去楼空,10月,酷骑危机全面爆发;

10月,运营一年的町町单车因涉嫌挪用用户资金、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创始人丁伟因此入狱;

11月,小蓝单车被爆宣布解散,拖欠员工工资,从运营至倒闭共一年时间。

二线品牌折戟沉沙,行业大佬风生水起:

3月和7月,ofo分别完成数亿美元的两轮融资,有内部消息称ofo已于12月底敲定新一轮10亿美元融资;

2017年度内摩拜则共计完成4轮融资,融资数额也超过10亿美元。


「享法」享说要点:

2017年颇不宁静的共享单车“几家欢喜几家愁”。果然共享单车是一个“烧钱的行业”,还是需要大量源源不断的资金供血。否则,不仅企业自身无以为继,为了能缓解危机,铤而走险的采取侵犯用户利益和违规违法的方式,还会使企业和创始人身陷囹圄。


监管文件落地


2017年8月1日,交通部等十部门正式公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共享单车指导意见》”);

2017年3月3日,成都公布《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

2017年3月17日,南京公布《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3月24日),规范共享单车管理;

2017年4月22日,天津公布《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9月15日,北京印发《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7年10月9日,杭州市政府发布《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享法」享说要点:

有如此密集的监管力度,称2017年为共享单车的“监管元年”似无不当。在《共享单车指导意见》的全面指引下,各地部门结合具体实践出台细则,“1+N”的监管体系让共享单车的发展更加规范。


资金问题凸显


多家平台出现押金难退的问题

酷骑、町町、小蓝单车……在这些经营困难的单车平台中,无一例外地出现无法及时退还用户押金的现象。

行业大佬也无法摆脱押金问题的魔咒。2017年11月30日,新闻曝光摩拜和ofo资金告紧,挪用60亿元用户押金补缺口。对此,两家企业迅速回应并否认。

中消协举报酷骑单车 发声资金监管

自酷骑危机爆发以后,中消协曾数次约谈酷骑单车及相关责任人,要求其就押金使用情况进行明确说明以来,但酷骑方面始终未积极回应。

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协就酷骑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中消协认为,酷骑公司将权属用户的押金挪用,造成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联系、不说明、不回应,涉嫌构成非法侵占、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行为。为避免消费者遭受进一步损失,中消协已向有关公安机关举报酷骑单车,申请对其立案侦查。

公益诉讼引人关注

2017年12月22日,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受理广东消协对小鸣单车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被喻作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案。

广东消协方面认为,小鸣单车逾期退还用户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消协的诉讼请求包括:责令小鸣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责令小鸣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责令小鸣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案件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小鸣承担。


「享法」享说要点:

由于共享单车业务模式需要收取用户的押金和预付金,规范资金使用对于平台规范经营和用户利益保障至关重要。尽管2017年8月公布的《共享单车指导意见》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要对押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其实都只是在银行设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本无法实现资金监管的功能。可以想象,在监管细节进一步到位之前,共享单车平台似乎难以摆脱大众对于其资金使用的质疑。

消费者个人的维权之路费时费力,“公益诉讼”的概念来到众人面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自行提起诉讼。

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事关重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现有监管文件和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积极发挥其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有力的维权手段之一。


地方监管亮点


深圳出台“禁骑令”

6月1日,深圳交警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共享单车用户使用行为的联合声明》,规定对深圳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实行共享单车停用措施。交警部门已于7月10日将这些数据通报给了各共享单车企业,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人启动停用一周的措施。

北京设定共享单车禁停区

9月19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导则》”)和《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导则》对北京共享自行车的停放区域施划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规定了8种情形下不得设置共享单车的停放区:

--禁止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禁止占用车行道(已明确是停放区的除外)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客流、车流集散安全

--禁止在盲道及盲道两侧0.25米范围内设置

--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设置

--禁止在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

--禁止在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设置

--禁止影响临街单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上海要求共享单车要“上牌”

2017年11月9日出台的《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当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经上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享法」享说要点:

共享单车作为信用经济的一种,对消费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使用习惯有着较大的依赖,而且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相较机动车管理而言,执法难度大。监管部门结合共享经济特有的实名注册的属性,能够更好地落实对自行车使用的监管。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监管力量完美结合,效果显著。

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也是由来已久。众多用户在从共享单车收益的同时,也倍受停放混乱的困扰。北京市有针对性的设定“禁停区”,可以说是对停放问题的直接回应,值得各地方立法部门借鉴。当然,这些规范政策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还需平台、社会各单位和用户个人的积极配合。


写在最后

按照巴菲特的说法,当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从“七彩斑斓”到“橙黄争霸”,2017年的共享单车发生了太多值得整个行业关注或警醒的事件。该退场的企业退场,该解决的问题解决,这是一个新兴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只是,共享单车的战场上,已经不再那么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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