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人人网变卖,用户数据何去何从?

享法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2024-08-25
点击标题下蓝字可快速关注
    

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从“人人网变卖业务”看公司收购、兼并、重组中的用户数据处理

2.微信小程序“团团油”双十一后提现失联,微信平台应否担责?

3.国家网信办约谈百度、腾讯等自媒体平台,责成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从“人人网变卖业务”看公司收购、兼并、重组中的用户数据处理

2018年11月14日,人人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以2000万美元和4000万美元的股份,把人人网络社交平台业务相关资产卖给北京多牛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人人网的社交网络、人人直播及增值业务。让人关注和思考的是,其平台数亿用户数据该何去何从呢?

享说

人人网上保留的不仅有用户的姓名、学校、联系方式,兴趣爱好、照片等非常隐私的个人信息外,还有用户的关联好友、用户更新的新鲜事、好友互动评论、私信聊天内容等与用户隐私强相关的个人信息。从现有的新闻报道我们无从得知人人网是否将这些用户数据也随着业务打包出售,但若人人网将用户数据也打包出售了,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为“《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人人网和北京多牛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风险。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除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个人信息外,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则规定,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发生收购、兼并、重组等变更时,个人信息控制者应:(1)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有关情况;(2)变更后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继续履行原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如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应重新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因收购、兼并、重组而发生主体变更时只须告知用户有关情况即可。相较于《个人信息安全规定》,《网络安全法》更为严苛,其规定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这里应包含转让个人信息。

为了避免处罚风险,公司在收购、兼并、重组中须处理用户数据的,除了满足作为国家标准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外,还应遵循作为全国性法律的《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因此,个人信息控制者在告知用户有关收购、兼并、重组的相关信息时,还应告知用户删除用户数据的方法,若用户不希望自己的数据被转让,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删除其账户数据。

个人信息控制者若未经用户同意转让数据、变更后的信息控制者未征得用户同意而变更使用用户数据目的,侵害用户依法得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微信小程序“团团油”双十一后提现失联,微信平台应否担责?

近日,记者从多名上海市民处获悉,微信小程序“团团油”在双十一期间,推出“打折+拼团”,声称单独购买实体加油卡打7.5折,6人拼团购买油卡打6折,吸引大量消费者下单后,于次日提现并失联。事件发生后,微信快速下架了该小程序,“团团油”微信公众号也被屏蔽了所有功能,无法使用。

受害者发现,微信小程序有明确的运营规范免责声明,小程序页面也都会公布服务声明称:开发者对本服务信息内容、数据资料及运营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对于微信平台的免责声明,不少受害者并不买账。多名受害者认为,微信平台存在审核小程序上线不严、微信监管不力,才使得拼团小程序如此明目张胆地诈骗圈钱。

享说

那么,这次微信小程序涉嫌诈骗案,微信平台是否该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由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微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存在上述法定事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履行审查和登记义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违反前述规定的,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近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继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注意义务进行了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前述规定存在一个成立的前提,即微信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这一前提是否成立有待进一步斟酌。

如果这一基本前提成立,那么,尽管微信方面规定了免责事由,但是,如果消费者在微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微信平台又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微信平台赔偿。如果微信平台没有对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的身份履行审查和登记义务,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如果知道或应知侵害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网信办约谈百度、腾讯等自媒体平台,责成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继2018年11月12日国家网信办约谈腾讯微信、新浪微博之后,11月14日下午国家网信办又集体约谈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搜狐、网易、UC头条、一点资讯、凤凰、知乎等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就各平台存在的自媒体乱象,责成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全网一个标准,全面自查自纠。

享说

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国家网信办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中强调,在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或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或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时,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或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并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指出,自媒体乱象的滋生,平台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台企业是自媒体运营的服务提供者,也应是自媒体行业秩序的维护者,必须履行好责任义务,依法运营,严格管理,绝不能放松放宽管理,任由其野蛮生长。

对此,被约谈的平台负责人均表示,将本着对网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对平台自媒体账号进行全面筛查整治,切实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把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到位,维护好自媒体行业生态。



访问文末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更多相关内容

   或点击以下二维码1秒解锁更多独家法律知识问答。


▼长按下方二维码,获取更多知识▼


关于享法


享法互联网法律团队主要创始人均来自国内著名互联网公司的法务部,依托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享法致力于为高科技创新型公司提供贴心实用的一站式法律管家服务。自成立至今,我们已为近百家公司提供了多样化服务。

享法围绕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视频直播,互联网金融融资等互联网行业领域提供更具互联网思维的产品技术合规,融资并购以及新三板挂牌等法律服务,同时也针对企业的内部股权安排、劳动人事以及员工激励等开发了更实用优惠的专项打包法律服务。

请关注我们的微博:享法互联网法律

上周回顾

点击文章名就可以看(更多内容可以长按下方二维码查看更多历史信息)

周一

全球数据保护资讯:大量数据从业者被警方带走,数据行业洗牌加剧

周二

海关发布: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

融资并购新闻:蘑菇街递交赴美上市申请:冲击时尚科技第一股

周四

新规速递:国家网信办发布《具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往期回顾

海关发布: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11.13)

“双十一”在即,市场监管总局召集阿里等电商座谈(11.6)

《公司法》修订案通过,“松绑”股份回购(10.30)

国家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0.23)

一行两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10.17)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发布“瓜子二手车”部分广告语面临下线(10.9)   

《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中消协总结十大维权亮点(9.26)


让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微信:享法互联网JoyLegal

微博:享法互联网法律

电话:010-81050766

邮箱:info@joy-legal.com

24小时内答复咨询



关注分享,总有一个在路上~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