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监管新规落地在即,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
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明年2月落地,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
2.应用平台现“李鬼”,仿冒App属不正当竞争或触犯刑法
3.主播违约跳槽竞争对手,被判支付虎牙天价违约金
4.员工用客户资料办居住证,链家难脱责
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明年2月落地,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称,网络视听内容审查与电视台内容审查即将并轨,网剧、网络大电影、网络动画的剧本和成片都得由省级广电局审核,不再与电视剧的审查机制区别对待。
享说
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在第四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曾表示:“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按照网上网下导向管理‘一个标准、一把尺子’的要求,综合运用思想引导、制度规范、技术手段、法律保障等措施,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据报道,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明年2月起执行,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将于明年2月开始由节目制作公司(片方)进行备案(含节目规划备案及上线备案),不再通过网络播放平台进行备案;
➤节目规划备案提交后,在未取得规划备案号前(人工进行立项审核,发放规划备案号),不得进行拍摄(同电影、电视剧剧本立项管理要求);
➤节目上线备案提交后,片方向广电提交成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节目上线备案号;
➤网络播放平台进行成片合作,须采买已经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购买还未发放上线备案号的节目,可能存在不能上线播出的风险);
➤新规实施后,所有备案节目要进行规划剧本审核及上线成片审核(一剧一审),过审后发放备案号。
应用平台现“李鬼”,仿冒App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双十一购物安全生态报告》日前发布,该报告认为,虚假仿冒App或者与正版App界面一致,或者使用与正版App相似的名字,“李鬼”冒充“李逵”。这些“李鬼”App存在盗取账号密码等隐私、诈骗钱物等风险。
享说
上述仿冒行为可能受到那些法律法规的调整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否则,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对违反前述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与正版App界面一致,或者使用与正版App相似的名字等方式仿冒正版APP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当仿冒APP涉及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或窃取用户个人财产时,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在此过程中,应用商店应履行平台主体义务,对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一旦发现仿冒APP,即应采取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应用商店知道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的是仿冒APP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仿冒APP的应用程序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主播违约跳槽竞争对手,被判支付虎牙天价违约金
11月22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号披露了游戏主播“嗨氏”与虎牙直播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驳回“嗨氏”江某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主播“嗨氏”将为自己的跳槽行为付出4900万违约金的代价。
根据案情介绍,主播“嗨氏”出生于1997年,依靠直播《王者荣耀》而成为游戏界的头部主播之一,被不少网友称为“王者荣耀一哥”。2017年,“嗨氏”签约游戏直播平台虎牙,年收益达到千万元。双方的合约显示,乙方(江某涛)承诺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甲方(虎牙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斗鱼直播等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不得承接竞争平台的商业活动。不过,2017年8月,“嗨氏”单方面宣布离开虎牙,并在另一直播平台斗鱼开展直播,虎牙发布声明称,“嗨氏”违约,随后虎牙宣布向“嗨氏”提起诉讼。
享说
其实,这早已不是第一起因为主播跳槽引发的诉讼,类似的诉讼在相关渠道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数量并不在少数。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两个重要的方面:
❶ 游戏主播与直播平台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以往案例中,常有违约游戏主播主张其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继而援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违约金条款无效或数额过高,应予调低。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游戏主播与直播平台的民事法律关系,普遍支持的观点是双方之间成立商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可依据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确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其核心是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等方面是否均受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网络主播不受直播平台的管理和约束,两者之间不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❷ 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由于游戏主播与平台的合作协议往往都约定了巨额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在诉讼中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通常双方存在巨大的分歧。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若乙方(嗨氏)未经甲方(虎牙)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乙方违反1.2条排他条款的约定,在甲方以外的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及解说,则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费用、道具分成、广告收入等),并要求乙方赔偿2400万元人民币或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被告虽主张原告违约在先,但其并未对其主张进行充分地举证,而且,就合同履行情况而言,被告也已经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原告并不存在违约。而被告在合作期间内,违约离开虎牙公司平台,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显属重大违约,虎牙公司有权依约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游戏主播在借助直播平台的知名度、用户基数以及推广、技术服务资源成名后,本应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但其在合同期内故意到有竞争关系的平台进行直播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平台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原平台用户流失。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违约金计算适当,同时基于虎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900万元低于收益的五倍从而支持了虎牙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相符。
员工用客户资料办居住证,链家未尽到个人信息的安全保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报道,2017年4月,赵先生委托链家出售自有房屋,向中介杨某提供了个人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后因中介人员宋某有办居住证的需求,杨某将涉案证件信息给了宋某。宋某模仿赵先生笔迹伪造了一份租房协议,骗取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证。
赵先生认为链家公司应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但其并未尽到应尽义务且纵容员工恶意使用客户重要信息,侵犯其隐私权,给赵先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侵害,遂以被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链家、中介人员宋某、杨某告上法院索赔故起诉索赔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30万元。
2018年11月20日,朝阳法院判决链家及涉事员工赔偿被侵权客户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享说
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民法总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宋某非法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个人信息被侵犯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杨某与宋某基于共同故意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杨某侵权行为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因此应由其用人单位链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是链家公司营利的核心要素。在利用客户信息获取利益的同时,链家公司需承担高于一般主体的保管义务。信息使用应仅限于客户委托的合同目的。然而,作为管理者,链家公司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客户信息安全进行风险提示,未对客户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其要求经纪人拍照上传资料的做法,亦增加了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而链家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有效的措施防控风险,导致员工可轻易将业主个人信息泄露用于非法目的。判决指出,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与链家公司内部监管漏洞直接相关。链家公司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个人信息随着信息经济的发展,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必然带来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因此针对本案情况和侵权情节,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金10万元。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先生因此次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严重精神痛苦,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中链家和涉事员工还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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